2026年4月9日,牟定县人民政府收到《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深化农业设施所有权抵押融资试点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县市人民政府加快制定出台“两个办法”,即:农业设施确权登记管理办法和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明确设施范围、权属认定、登记流程、抵押条件等内容,为试点工作提供制度保障。8月28日《牟定县农业设施所有权登记管理办法》完成修订并正式印发。现将其主要内容和要点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与过程
为切实破解农业经营主体“融资难、抵押难、确权难”问题,县农业农村局立足县域实际、大胆探索,通过制度创新,将农业设施和农村土地经营权转化为可确权、可评估、可抵押的合法资产,有效打通农村资产变资本、资源变资金的转化通道,为高原特色现代农业发展和乡村全面振兴注入强劲动能。
在前期深入调研和借鉴外地经验的基础上,县农业农村局牵头起草了《牟定县农业设施所有权登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并严格履行法定程序:
一是广泛征求意见。先后书面征求了7乡镇和县委政法委、县司法局、县自然资源局(含不动产登记中心)、县林草局、县财政局、州金融监管局牟定县分局等相关单位及法律顾问意见建议。
二是召开听证会。《办法》均于2026年8月24日召开了听证会,对收集的意见建议进行了充分采纳和完善。
三是严格合法性审查。经县农业农村局法律顾问(云南馨雅律师事务所)合法性审查、县司法局法制审查、县政府法律顾问室法律审查,《办法》均认定制定主体适格、权限合法、内容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无违法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事项,无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增加其义务的情形,整体合法合规,具备报审实施的基础条件。
二、主要内容和基本框架
《牟定县农业设施所有权登记管理办法》共五章二十九条,分为总则、申请登记的条件和内容、申请等登记的程序、管理和使用、附则。
第一部分:总则。明确了办法制定的依据、农业设施的范围、登记机关为县农业农村局,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农业设施所有权的登记管理实地审查、审核工作职责、农业设施联合审查机制。农业设施登记证书仅作为农业设施所有权登记和将农业设施用于银行贷款抵押的权属证明,不得作为农业设施价值的确认凭证,也不得作为国家、集体征占用地时地上附属物价值补偿依据。
第二部分:申请登记的条件和内容。明确了办理农业设施所有权登记的5个条件,对农业设施所有权价值登记标准、不得违反“非农化”、“非粮化”、“耕地用途管制”等规定进行细化。执行自愿申请、严格审查、据实登记、设施与用地一致原则,对登记证书记载的11个内容进行了细化。
第三部分:申请登记的程序。明确了农业设施所有权登记包括初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抵押登记、抵押注销登记。初始登记程序为农业设施权利人自愿申请、村委会初审、乡镇审核、县农业农村局复核公告登记并经县人民政府核准颁证。明确了需要提供的10个方面材料。明确乡镇人民政府对申报材料符合规定的公示7天无异议后签审审核意见报县农业农村局复核,申报材料不符合规定的10个工作日内补正。县农业农村局在收到申请资料15个工作日内组织联合审查,符合条件的进行公示、登记。对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抵押登记、抵押注销登记的情形和办理流程、材料进行了一一明确。
第四部分:管理和使用。明确了农业设施所有权证失效的情形,注销的情形、换发、补发、登记错误的处理。
第五部分:附则。明确了持证人可持证向银行进行借款抵押,登记机关不对持证人的借款行为承担连带或担保责任。明确了施行日期。
《牟定县农业设施所有权登记管理办法》文件制订主体适格、法定权限充分、法律依据确凿、内容合法合规、制度设计科学、程序提例规范,贴合牟定县实际,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上级政策要求,不存在与上位法律法规有关要求相抵触和不一致的情况,具备施行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