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规范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制定程序,加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管理,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云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楚雄州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乡镇人民政府制定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县、乡镇人民政府实行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管理制度。凡是列入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决策事项,应当按照国家、省、州和县规定的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
第四条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是全县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制定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指导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制定工作。
县发展改革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县司法行政等部门和其他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承办单位应当配合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做好本级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制定工作。
第五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具体范围,按照《楚雄州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范围确定。
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对属于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当自行决策,不作为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第六条 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第一季度组织制定本级政府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遇有重大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形影响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制定的,可以适当延期。
第七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是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及各乡镇人民政府年度总体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与年度工作同步编制、同步推进、同步检查。
第八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在组织制定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前,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征集决策事项建议,并可以根据需要,向各乡镇人民政府、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公众征集决策事项建议。
第九条 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对照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结合县人民政府年度工作和各自管理领域工作,将拟提请县人民政府决策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按照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征集单明确的时限和要求,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申报。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申报工作应当每年一月底之前完成,并在申报前经本单位的合法性审查机构审查通过。
第十条 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通过建议和提案等方式,向县人民政府提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建议的,县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当及时研究。经研究,认为需要列入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按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程序处理。
第十一条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对部门申报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进行审核,并统筹拟订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审核过程中,可以征求县发展改革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司法行政以及其他相关部门的意见。
对属于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但县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未申报的事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可以将其直接列入拟订的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
第十二条 拟列入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决策事项,其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牵头、县司法局配合,可以组织专家、专业机构对其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等进行论证。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在对拟列入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决策事项进行审核时,可以组织县司法局、法律顾问、公职律师提出法律意见。
第十三条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拟订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后,应当报决策事项所涉及的县人民政府分管负责人进行审核。县人民政府分管负责人提出修改意见或者增加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应当予以研究。
第十四条 经县人民政府分管负责人审核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应当按程序将拟订的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提交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县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直接列入拟订的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按程序提请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经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确定后,应当按程序报同级党委同意。
第十五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决策事项名称;
(二)决策承办单位;
(三)决策时间安排;
(四)其他需要包括的内容。
第十六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除依法不予公开的决策事项外,原则上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社会公布。
第十七条 列入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决策事项,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按照实施任务和责任要求,制订实施方案、落实实施措施、跟踪实施效果,确保实施质量和进度。
第十八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县人民政府年度重点工作任务的实际情况,确需对列入目录的决策事项进行调整或者新增决策事项的,经研究论证后报县人民政府分管负责人审核、主要领导审定,并报同级党委主要领导同意。
第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就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制定工作向相关部门提出意见建议。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处理意见建议,并将处理情况集中反馈。
第二十条 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制定和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