牟定县大宗固废基地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于2025年 5 月 20日向本机关提出关于《牟定县工业园区厂房及配套基础设施(一期)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审批的申请,本机关受理后,经依法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25年 6月 12日作出了关于准予《牟定县工业园区厂房及配套基础设施(一期)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的行政许可决定,现予以公开。
牟定县行政审批局(签章)
2025年6月13日
注:行政许可决定的公开方式可以采取网络、公告公示栏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