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坡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江行罚决字〔2025〕03号
日期:2025年04月02日 作者: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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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
江某某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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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
江行罚决字〔2025〕03号 |
违法事实 |
未在指定地点倾到垃圾案 |
处罚类别 |
罚款 |
处罚机关 |
江坡镇人民政府 |
处罚内容 |
1.罚款200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5年4月2日 |
处罚依据 |
《楚雄彝族自治州乡村清洁条例》二十一条第四款(在乡村范围内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维护乡村清洁,禁止下列行为:(四)在非指定地点堆放、弃置、倾倒或者抛撒生活垃圾、建筑垃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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