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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坡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江行罚决字〔2025〕03号

日期:2025年04月02日   作者:   来源:    点击:[]

行政相对人名称

江某某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江行罚决字202503

违法事实

未在指定地点倾到垃圾案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机关

江坡镇人民政府

处罚内容

1.罚款2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542

处罚依据

《楚雄彝族自治州乡村清洁条例》二十一条第四款(在乡村范围内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维护乡村清洁,禁止下列行为:(四)在非指定地点堆放、弃置、倾倒或者抛撒生活垃圾、建筑垃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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