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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乐乡2023年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保障金给付)

索引号:11532323015172665C-/2023-0412004 公开范围:公开 发文日期:2023年04月12日 主题词: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保障金给付 文  号: 著录日期:

一、申请人基本信息   

姓名(名称):  

联系方式:  

证件类型:  

证件编号:  

二、行政机关告知  

(一)政务服务事项名称  

低保申请、办理临时困难救助办理五保办理(申请办理类)  

(二)证明事项(证明材料)内容  

1、低保申请、办理:个人申请、家庭状况调查、群众评议、乡镇审核、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公示;  

2、临时困难救助办理:个人申请、乡镇审核、县级民政部门审批;  

3、五保办理:个人申请、家庭状况调查(护理评估)、群众评议、乡镇审核、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公示。  

(三)证明事项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9号第二章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9号第九章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9号第三章第十六条。  

(四)告知承诺适用对象  

本证明事项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替代证明,申请人不愿意承诺或无法承诺的,应当提交规定的证明材料。  

(五)承诺方式  

本证明事项采用书面承诺方式,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交本人签字后的告知承诺书原件。  

本证明事项必须由申请人作出承诺,不可代为承诺。  

(六)承诺效力  

申请人书面承诺具备与证明材料同等效力。  

(七)不实承诺责任  

对执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办理有关事项的,依法依规处理。  

三、申请人承诺  

申请人现承诺持有以下符合要求和有关规定的材料(在口里勾选):  

1.经济困难的证明:包括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因残疾、患重病、接受教育增加的刚性支出和必要的就业成本情况。  

2.(此事项如有多个材料实行告知承诺制,依次填写,供申请人选择);  

本人已认真阅知并准确理解行政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并对承诺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以上所作承诺均为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申请人愿意承担由于本人不实承诺、违反承诺所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  

承诺人(签名/盖公章):              行政机关(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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