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彭忠亮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共政罚决字〔2025〕16号
违法事实
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处罚类别
罚款;植被恢复
处罚机关
共和镇人民政府
处罚内容
1.责令限2026年02月28日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或报批手续)。
2.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1.6倍的罚款,即17812.8元×1.6倍=28500元(取整大写贰万捌仟伍佰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6年01月08日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云南省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强制裁量权基准(2023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