蟠政行罚决字〔2026〕02号
行政相对人姓名 | 李** |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 | 蟠政行罚决字〔2026〕02号 |
违法事实 | 李**户自2012年至2022年未向碑厅村民委员会申请,未经县、乡人民政府批准擅自非法占用耕地及村集体建设用地长年累月逐步改建、扩建建筑及设施,蚕食村集体土地,现实际使用总面积665.76平方米,有合法手续(集体土地使用证)证载面积257.66平方米,无合法手续违法占地面积为408.09平方米(其中耕地202.94平方米、其他农用地43.67平方米),建设用地161.48平方米。 |
处罚内容 | 1.涉案土地中2012年至2017年间,擅自非法占用土地101.13平方米,新扩建厨房81.0718平方米,改扩建猪圈89.18平方米(其中农用地28.84平方米),非农用地处罚以10元每平方米标准处罚,农用地以复垦费1倍处罚:①(101.13㎡+81.0818㎡+89.18㎡-28.84㎡)*10元/㎡=2425.518元人民币;②28.84㎡*0.0015㎡*12000元/亩*1=519.6元人民币; (2)涉案土地中2020年1月7日至2022年1月7日期间,擅自占用耕地、集体建设用地扩建庭院、大门、庭院136.0808平方米(其中农用地14.83平方米),非农用地处罚以100元每平方米标准处罚,农用地以100元每平方米标准进行处罚。①(136.0808㎡-14.83㎡)*100元/㎡=12125.08元人民币;②14.83㎡*100元/㎡=1483元人民币。 罚金合计:2425.518+519.6+12125.08+1483=16553.198元人民币,大写:壹万陆仟伍佰伍拾叁元壹角玖分捌厘。 |
处罚机关 | 牟定县蟠猫乡人民政府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6年9月10日 |
处罚依据 |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修订,下同)第三十四条 第二款、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次修订,下同)第五十一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第五十七条。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