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3月14日22时许,牟定县共和镇人民政府、牟定县公安局共和派出所、牟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共和市场监督管理所联合协同对共和镇2025年校园及校园周边环境检查时,在位于共和镇化湖人家28-6号牟定县星夜之约酒吧检查时,在该酒吧包间内发现李某某、李某某、代某、丁某某4人正在饮用亿威KK啤酒,经调查,发现4人年龄均未满 18岁,其中丁某某现正在牟定县某中学读书,李某某(在昆明打工)、李某某、代某均已初中毕业,在家待业等事实。针对以上情况,本局执法人员现场制作了《现场笔录》1份、拍摄现场照片10张。2025年3月15日,本局执法人员填制了《立案审批表》报经局领导批准同意立案后,依法对当事人涉嫌在营业性场所内接纳未成年人并向未成年人销售啤酒的违法行为展开调查取证。经查证,2025年3月15日,本局执法人员分别对李某某、代某在家长的陪同作了询问,询问证实李某某已经在昆明打工,啤酒是李某某从昆明回来后,于3月11日通过微信支付的方式向当事人购买了24瓶啤酒并预存在当事人酒吧的,李某某向本局提供了当时的微信支付截图;2025年3月19日,本局执法人员在老师的陪同下对在校学生丁某某作了询问,询问笔录证实丁某某在某中学读书的事实;2025年3月20日,经本局发函至牟定县公安局协助调查,证实了李某某、李某某、代某、丁某某(其中丁某某出生于2009年11月4日,未年满16岁)等4人的身份信息;经对当事人询问及证人证实,李某某、李某某、代某、丁某某等4人于2025年3月14晚到该酒吧消费(其中丁某某未年满16岁,系某中学在校学生正在中学读书)的事实。 另查明当事人于2025年3月11日晚,对到该酒吧买酒消费的李某某在未预先核实其是否是未成年人的情况下,就将啤酒通过微信支付的方式以200元的价格售卖给李某某24瓶啤酒,并将啤酒预存在该经营场所内。2025年3月14日晚,当事人在未预先核实其是否是未成年人的情况下,在自己经营的酒吧内接纳李某某等(含未成年人在内)等4人并向未成年人提供李某某于3月11日以200元价格购买并预存的啤酒在该经营场所内饮用。在当事人经营场所明显位置粘贴有“禁止未成年人入内”的警示标识,但当事人在从事酒吧经营活动过程中未严格履行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的法定义务。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中关于“违法所得”的认定,李某某提供了微信付款:200元的微信支付截图,酒吧负责人提供了微信收款:200元微信支付截图,故本案涉案货值金额:200元,违法所得金额:2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