牟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行政处罚案件名称 |
牟定汇尔乐超市销售商品的实际重量值与结算重量值之差超过国家规定极限误差案 |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
云市监楚牟处罚〔2025〕32号 |
违法事实 |
当事人于2021年9月28日开始在牟定县共和镇金马社区居民委员会化湖世居小区20-15-6号经营食品销售;烟草制品零售;新鲜水果;鲜肉零售;日用百货零售;体育用品及器材零售;办公用品销售活动。消费者王某在牟定县共和镇金马社区居民委员会化湖世居小区20-15-6号“牟定汇尔乐超市”购买一罐散装花椒,标签上标注净重66克,实际重量只有44克,经牟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3月10日依法对牟定汇尔乐超市货架上随机抽取3瓶散装花椒进行现场称重调查核实,分别称重情况是:①每瓶花椒标注净重:0.104㎏,单价:188元/㎏,销售价格:瓶/19.5元,现场称重后该瓶花椒净重:0.086㎏,空瓶净重:0.024㎏;②每瓶花椒标注净重:0.102㎏,单价:129元/㎏,销售价格:瓶/19.5元,实际称重后花椒净重为0.084㎏,空瓶净重:0.026㎏;③每瓶花椒标注净重:0.068㎏,单价188元/㎏,销售价格:瓶/12.78元,现场称重后该瓶花椒净重:0.052㎏,空瓶净重:0.022㎏,该超市正在销售的三瓶分装的花椒标签标注的净重量与实际称重的净重量不相符,3瓶花椒称重的净重量实际相差值为18克,商品的实际重量值与结算重量值之差超过国家规定允许误差5克的偏差。执法人员经现场检查现场称重核称证明投诉人反映情况属实,该超市在销售分装商品中存在销售商品的实际重量值与结算重量值之差超过国家规定极限误差的违法行为,当事人对上述违法事实供认不讳。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商品的实际重量值与结算重量值之差超过国家规定极限误差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依照计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及第(二)项“零售商品经销者销售的商品,经核称超出本办法附表1、附表2规定的负偏差,给予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规定。 |
处罚依据 |
依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制定的《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第三条第一款“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生产、销售、收购等经营活动中,必须保证商品量的量值准确,不得损害用户、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第五条”销售者销售的定量包装商品或者零售商品,其实际量与标注量或者实际量与贸易结算量不相符,计量偏差超过《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或者国家其它有关规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300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 |
处罚类别 |
行政处罚 |
处罚内容 |
本局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罚: 1.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使用未经检定的出租车计价器43台; 2.罚款:1000元。 |
罚款金额(元) |
1000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财物的金额(元) |
0 |
处罚机关 |
牟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5年3月11日 |
公示截日期 |
2025年6月11日 |
数据来源单位 |
牟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