牟定县卫生健康局从轻处罚事项清单(第一批) |
单位:(公章)牟定县卫生健康局 |
序号 |
行政处罚事项 |
设定法律依据 |
适用情形 |
从轻处罚法律依据 |
备注 |
1 |
对公共场所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的行政处罚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造成公共场所卫生质量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一)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的。 |
在责令整改期内主动按照标准和规范检测,检测合格的,及时整改,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给予警告,并可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专业:公共场所卫生 配套监管措施:行政约谈、回访检查 |
2 |
对公共场所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的行政处罚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造成公共场所卫生质量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二)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的。 |
在责令整改期内,及时整改,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给予警告,并可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专业:公共场所卫生 配套监管措施:行政约谈、回访检查 |
3 |
对消毒产品的命名、标签(含说明书)不符合国家卫生计生委的有关规定或消毒产品的标签(含说明书)和宣传内容不真实,出现或暗示对疾病的治疗效果的行政处罚 |
《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消毒产品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 |
生产企业:在责令整改期内主动按照标准和规范修改命名、标签(含说明书)和宣传内容的,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可以处3000元以下罚款。 经营单位:在责令整改期内主动及时整改,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可以处3000元以下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专业:传染病防治 配套监管措施:行政约谈、回访检查 |
4 |
对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的。 |
职业病危害风险等级一般建设项目,在取得《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报告》后三个月之内,未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的或当事人未按照规定如实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在二项以下的,给予警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专业:职业病防治 配套监管措施:行政约谈、回访检查 不适用情形:职业病危害风险等级严重建设项目 |
备注 |
从轻处罚是在法定处罚幅度内,选择较低的处罚档次。包括在违法行为应当受到的一种或者几种处罚种类,选择较轻的处罚种类或幅度,罚款在法定最低罚款限值和最高罚款限值之间,根据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形确定罚款数额。例如《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造成公共场所卫生质量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一)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的;当行政行为相对人违反此条规定,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从轻条件,符合适用情形,且从轻处罚的事实清楚准确,证据确凿充分时,根据过罚相当原则,在法规规定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的处罚种类和幅度内,可从轻处罚,可以给予警告,或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或低于最高罚款限值幅度内确定罚款数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