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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索引号:11532323MB1851878P-/2022-1104001 公开范围:公开 发文日期:2022年11月04日 主题词: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  号: 著录日期:

牟林草林罚决字﹝2022﹞第76号

被处罚单位名称牟定县小土锅箐水库工程建设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李xxx职务xxx

单位地址牟定县江坡镇和平村委会上村

经依法查明,2019年10月以来,你单位在进行小土锅箐水库附属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在进库道路上面的林地边坡、溢洪道沟边和溢洪道水沟下面超审批范围占用林地修建边坡框格梁。经鉴定,涉案林地面积2346平方米(折合3.52亩);涉案地类为宜林地、乔木林地;林种为用材林;涉案林地林木蓄积合计为3.27立方米。其行为构成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违法行为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1)当事人的陈述;(2)证人证言;(3)鉴定意见;(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5)辨认笔录及照片;(6)书证等证据为证,其行为违反了《云南省林地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占用、征收、征用林地,不得擅自改变林地用途,不得超过批准范围使用林地”的规定,属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违法行为;根据《云南省林地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或者超批准范围使用林地的,责令改正,并处每平方米10元以上3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处以下行政处罚

1. 责令改正

2. 2.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1元的罚款,即2346×11元/㎡=25806元(大写:贰万伍仟捌佰零陆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牟定支行(账号:5300xxxxxxxxxxxx560)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牟定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 元谋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印章)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