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姓名 | 李**、杨**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牟农(渔)罚〔2025〕11号 |
违法事实 | 使用电鱼方法在龙川河内进行非法捕捞。 |
处罚内容 | 当事人履行了渔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义务,及时购买鱼苗放归河流,补救修复渔业资源损失,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的同时。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作如下行政处罚: 一、没收电鱼设备一套(电鱼器1台、电鱼竿2根、充电器1个)。 二、没收渔获物5千克(共35条,其中:鲤鱼29条、鲫鱼3条、罗非鱼3条)。 三、对李**罚款300元(大写:叁佰元)人民币。 四、对杨**罚款200元(大写:贰佰元)人民币。 |
处罚机关 | 牟定县农业农村局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5年11月4日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渔业行政处罚规定》第三条。《云南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条第三款、第十一条第一款;农业农村部《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第十一条、第十四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