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做好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的通知》(云财规〔2026〕4号)、《楚雄州财政局关于提前下达2026年中央相关转移支付资金预算的通知》(楚财农〔2025〕165号)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和做好2026年全县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兑付工作,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为更好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严守耕地红线,采取‘长牙齿’的硬措施,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的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州委、州政府相关工作要求,充分调动广大农民群众保护耕地、提升地力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根据《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做好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的通知》要求,按照补贴政策、补贴程序,严格审核,及时足额将补贴兑付到具体农户,充分调动广大农民群众保护耕地、提升地力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确保全县耕地数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
二、实施内容
(一)资金来源。《楚雄州财政局关于提前下达2026年中央相关转移支付资金预算的通知》(楚财农〔2025〕165号)文件,下达牟定县2026年中央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2180万元,上年结余资金47914.544元元,今年资金合计21847914.544元。
(二)政策依据。按照《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做好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的通知》(云财规〔2026〕4号)执行,纳入各级财政惠民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平台管理。
(三)政策目的。建立健全绿色生态为导向的农业补贴制度,引导种植户综合采取增施畜禽粪便等有机肥、深松整地、种植绿肥、秸秆还田、水旱轮作、病虫害绿色防控等措施,保护、提升耕地地力和质量,夯实粮食和重要农产品生产能力。
(四)补贴对象。对于村集体土地,原则上为拥有耕地承包权的种地农民;鼓励拥有集体土地承包权的农民在签订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时明确约定补贴资金兑付对象,合同约定兑付对象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入方的,可按合同约定将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兑付给流转耕地并实际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种植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等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合同未约定兑付对象的,原则上不得改变兑付对象。
(五)补贴依据。对于村集体土地,原则上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确认的耕地面积作为申报补贴资金的依据,通过合法流转取得耕地经营权并约定兑付对象的,以合同流转地块的确权登记确认面积为补贴依据,但必须根据实际情况核减不得享受补贴政策的9种情形(以下简称“9种情形”)。
1.已完成确权颁证到户的:原则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确认的耕地面积作为申报补贴资金的依据,但必须根据实际情况核减不得享受补贴政策的“9种情形”后申报补贴。
2.确权颁证到集体而没有确权颁证到户的:要按照“四议两公开”等村组议事决策程序进行群策群议,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审定后申报补贴。但必须根据实际情况核减不得享受补贴政策的“9种情形”,且户申报补贴面积总和不能超过确权颁证到集体的面积。
3.未开展确权颁证的(即未确权到集体也未确权到农户):如整户未完成确权颁证的,可以第二轮土地承包地为依据并核减不得享受补贴政策的“9种情形”,按照“四议两公开”等村组议事决策程序进行群策群议,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审定后申报补贴。
以下情形不得享受补贴:
(1)作为畜牧养殖场、渔业养殖场占用的耕地。
(2)国家已颁发林权证的林地和已颁发林权证或已享受退耕还林还草政策的耕地。
(3)成片耕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包括:在设施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生产设施用地和辅助设施用地,如工厂化作物栽培的连栋温室用地,水产养殖池、工厂化养殖池等生产设施用地,育种育苗场所、农业生产中必须配套的检验检疫监测用地和环保设施用地;农业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从事粮食生产的配套设施用地,如晾晒场、粮食烘干设施,以及粮食和农资、农机具临时存放场所用地。
(4)非农业征(占)用等已改变用途的耕地。
(5)对抛荒1年以上的耕地,取消当年补贴资格。待复耕后重新纳入补贴范围。
(6)占补平衡中补充耕地未通过验收的耕地。
(7)擅自转为林地、园地的耕地等。
(8)管控类耕地中,未严格按照耕地种植用途管控要求种植农作物的耕地。
(9)村集体未承包给种地农民和国有农场企业未承包租赁给种地人员的耕地。
(六)补贴标准。县级统一补贴标准,由县级根据州级下达的资金规模(含县级上年度结转资金)和审定的补贴面积确定,严禁乡(镇)和村组另行制定补贴标准。
三、工作流程
按照“村申报、核实、公示——乡镇复核、公示——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抽核、汇总、确定补贴面积、补贴标准及补贴发放方案——乡镇在本级和村级公示——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调整完善—财政部门复核补贴发放数据与资金预算指标情况——县级农业农村部门通过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管理平台兑付”的程序,强化部门责任、规范发放流程、加强公开公示,确保补贴资金安全、规范、有序发放。
(一)补贴面积申报核实拟定(5月30日前)。以乡(镇)为单位组织申报、核实、确定耕地补贴面积。要核实当前耕地实际用途,并核减不得享受补贴政策的“9种情形”。具体程序如下:
1.村级申报初核公示。由村委会(社区)组织辖区内村组农户据实申报并初核,经农户签字认可。各村需通过政务村务公示栏或网站、短信、微信等渠道公示补贴对象、补贴面积等信息,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由村委会(社区)盖章报送乡(镇)人民政府。
2.乡级复核公示。由乡(镇)人民政府对村委会(社区)报送的耕地拟补贴面积进行复核,包括对农户姓名、身份证号(含合作社、农业企业等合同明确补贴对象的合法农业生产经营主体资格证书信息)、承包耕地确权面积、流转耕地确权面积、不享受补贴扣除面积、申报补贴面积、种植作物情况(作物类型、面积、种植管理档案)等信息进行核实,并严格落实审核人签字制度,杜绝各类违规违纪纪行为发生。并将复核结果在乡(镇)和村(社区)村务政务公开场所公示。核实的补贴面积与农户申报的补贴面积不一致时,经农户本人(含农业生产经营主体法人代表)签字确认后,对农户申报表信息进行调整;对新增补贴农户(含继承、分户等情形)、不再享受补贴的农户以及继续享受补贴的农户基础信息发生变化的,要及时作出说明并调整和变更。乡镇要利用政务村务公开场所、互联网信息平台等将确认的核实面积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乡镇人民政府对核实确认的每个村的农户补贴面积,加盖乡镇人民政府公章后报县农业农村局。各乡镇对上报的面积和补贴对象真实性、合规性负责。
3.县级抽核、汇总,确定补贴面积。县农业农村部门对乡镇报送的补贴面积进行审核、汇总,根据全县补贴资金额度、补贴面积,将补贴资金按统一标准测算分解到农户,并将分配结果反馈各乡镇。乡镇收到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反馈分配结果后,应利用政务村务公开场所、互联网信息平台等对分配结果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补贴项目、补贴对象、补贴面积、补贴标准、补贴金额、监督电话等信息,公示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出现异议的,由乡镇结合实际会同县农业农村局及时进行核实和调整。
(二)补贴资金核算发放(6月20日前)。公示无异议后,由县农业农村局会同财政局根据分配结果形成补贴资金发放方案,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方式,通过“一卡通”管理平台兑付补贴资金,并向补贴对象免费发送补贴资金发放短信通知。具体程序如下:
1.补贴标准测算。由县农业农村局会同县财政局,依据资金规模和核定的面积,测算补贴标准,并反馈乡(镇),再由乡(镇)反馈村组,并在村组政务村务公开场所进行公示。
2.制定发放方案。由县农业农村局会同县财政局等有关部门,根据核定的补贴面积、补贴标准、补贴对象、补贴金额、发放时间等制定补贴资金发放方案。
3.补贴资金发放。按照财政部门工作程序,将补贴资金发放方案提交金融机构,核实录入补贴对象基础信息,通过“一卡通”管理平台发放补贴资金。
4.发放结果反馈。涉及补贴发放的县级金融机构及时将补贴发放结果以手机短信等方式告知补贴对象。对因补贴对象基础信息有误等原因导致补贴发放失败的,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会同乡(镇)和涉及资金发放的金融机构及时核实更正信息,直至补贴发放成功。县级及时将补贴发放情况分别报州农业农村局和州财政局。
四、有关要求
(一)强化补贴政策宣传。各乡(镇)要强化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的政策解读,引导基层干部特别是乡村干部,准确把握此项补贴的政策目标和管理要求。要深入村组,加强政策宣传,通过张榜公示、发放明白纸等渠道,重点明确补贴政策与耕地地力保护责任相挂钩的任务要求,有效调动农民群众自觉保护耕地、提升地力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贯彻落实好党中央的强农惠农政策。
(二)强化补贴面积审核。各乡(镇)要加大对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各环节的核实,对村组上报的补贴对象、补贴面积、补贴资金、补贴审核程序规范性等要严格核实,严禁出现“超承包确权面积发放补贴、非耕地发放补贴、有林权证或退耕还林地发放补贴、同户一人多次兑付补贴、同一承包方兑付多名家庭成员、村组干部超范围领取补贴、兑付无确权人员信息补贴、撂荒地发放补贴、向被占用耕地发放补贴”等系列违规违纪问题。
(三)强化补贴政策监管。各乡(镇)要加强对补贴各环节的审核把关,一旦发现有私自保管代管、扣留补贴对象社会保障卡,以村集体名义违规领取补贴、虚报冒领骗取补贴,向财政供养人员发放补贴等行为,及时报纪检监察部门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县级监督热线:0878—6012528。
五、附则
本实施方案由县农业农村局和县财政局负责解释。本实施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6年底。如补贴政策或资金发放流程有调整,将依据上级文件精神及时修订本实施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