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牟定县和陈商店销售过期食品案 牟市监处罚〔2024〕71号

索引号:11532323346691611E-/2024-0313004 公开范围:公开 发文日期:2024年03月13日 主题词: 文  号: 著录日期:
牟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案件名称 牟定县和陈商店销售过期食品案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牟市监处罚〔2024〕71号
违法事实 2024年1月17日,牟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消费者投诉登记表》领导批示要求,对牟定县共和镇散花村委会庄子村牟定县和陈商店检查发现,该店内在货架上摆放经营的部分食品超过保质期。当事人销售过期食品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处罚类别 行政处罚
处罚内容 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作如下处罚:1.没收过期食品388瓶袋盒;2.没收违法所得45元;3.罚款2000元。
罚款金额(元) 2000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财物的金额(元) 45
处罚机关 牟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决定日期 2024年2月2日
公示截日期 2024年2月 日
数据来源单位 牟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