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下列纳税人被认定为非正常户,其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和发票暂停使用。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牟定县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
二〇二五年八月一日
非正常户纳税人
序号
纳税人识别号
纳税人
名称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
生产经营地址
非正常户认定日期
预计公告
日期
1
91532323******B39J
楚雄昕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张*高
云南省楚雄高新区永安路
2025-07-01
2025-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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