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牟定县人民政府关于部分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日期:2026年01月30日   作者:牟定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来源:牟定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点击:[]

为加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防治大气和噪声污染,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将我县部分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燃放区域与场所

(一)全年禁止燃放区域

县城建成区核心区域(具体范围以自然资源部门划定为准)。

全县行政区域内所有林业、草原用地及林缘、草缘区等森林草原防火区。

(二)全年禁止燃放场所

县委广场、县政府广场、各公园、市民广场、景区(包括化湖公园、南山公园、彝和园古戏台广场等城区景区);

医疗机构、学校、敬老院、加油站、变电站、液化气充装销售站、大型超市、农贸市场、体育馆等人员密集场所及重点安全保护单位;

山林、车站、码头、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

易燃易爆物品生产、销售、储存企业及其周边区域,封闭式下水道、管网等易引发安全事故的场所;

文物保护单位及其保护范围;

居民住宅楼的楼道、阳台、窗台、楼顶、停车场、地下空间等。

相关部门应在上述区域和场所规范设置禁止燃放警示标志。

二、燃放安全要求与禁止行为

(一)安全燃放要求

燃放烟花爆竹应当按照产品说明在具备安全条件的空旷场地进行,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二)禁止下列行为

禁止向行人、车辆、建筑物、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场所、输变电及燃气设施等抛掷烟花爆竹;

禁止在建筑物内、屋顶、走廊、楼梯、窗口等可能引发火灾或影响疏散的部位摆放、燃放烟花爆竹;

禁止采用妨碍道路交通安全、影响公共秩序以及危害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

(三)燃放者责任

单位和个人应负责自身燃放行为,并主动清理残留物。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应当由成年监护人全程监护,监护人未履行监护职责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三、部门职责与监督举报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公安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烟花爆竹各环节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各乡镇人民政府落实属地管理责任,组织开展宣传、巡查、劝阻等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通告的行为进行劝阻;劝阻无效的,可向有关部门举报(举报电话:县综合行政执法局0878-5211523,县应急管理局0878-5211141,县公安局110,县市场监督管理局12315)。

四、法律责任在禁止燃放区域、场所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公安局依法责令停止燃放,并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规定予以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因燃放烟花爆竹造成国家、集体或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附则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告不一致的,以本通告为准。

特此通告。



牟定县人民政府

2026年1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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