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确保牟定县烈士陵园建设项目征收土地工作的顺利实施,根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结合土地现状调查结果,牟定县人民政府组织拟定了《牟定县烈士陵园建设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范围及现状
本项目拟征收牟定县共和镇清波邑居民委员会清波邑第一居民小组、清波邑第二居民小组集体土地。土地总面积0.6717公顷,农用地0.6717公顷(林地0.6717公顷,不占用耕地),不涉及建设用地、未利用地。
二、征收目的
本次拟征收土地拟用于牟定县烈士陵园建设项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中第(三)项“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英烈保护公共事业需要用地”的规定,可以征收土地的情形。
三、补偿安置标准和情况
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区片综合地价是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本项目土地补偿标准按照《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公布实施2023年云南省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云自然资〔2023〕169号)执行。
2.本项目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按照《楚雄州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全州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楚政通〔2022〕68号)执行。
3.本项目拟征收土地位置、权属、地类、面积,拟征收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等信息以现状调查结果为准。
四、安置途径
具体安置方式及社会保障措施详见《牟定县烈士陵园建设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五、补偿登记办理方式和期限
本公告时间不少于三十日,公告期满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于2025年11月28日-2025年12月5日,持产权证明材料,到当地村民委员会办理补偿登记。逾期未登记的,以现状调查结果和《牟定县烈士陵园建设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计算补偿金额。
六、有关事项
1.公告发布之后,涉及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组织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书面知悉并讨论拟征收土地事宜。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和建议的,可通过来信或者来访的方式反馈至县级人民政府或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及《自然资源听证规定》相关规定,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牟定县烈士陵园建设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要求听证的,应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期满5个工作日内,向牟定县人民政府提出书面听证申请,牟定县人民政府按相关法律规定组织召开听证会;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附件:
1.《牟定县烈士陵园建设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2.《听证申请书》
3.《牟定县烈士陵园建设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无需听证回执书》
特此公告。
牟定县人民政府
2025年10月27日
附件1
牟定县烈士陵园建设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牟定县人民政府依据牟定县烈士陵园建设项目拟征收土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结合土地现状调查结果,组织自然资源局、财政局、农业农村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相关部门拟定了本方案,具体内容如下:
一、征收范围
牟定县烈士陵园建设项目拟征收土地涉及共和镇清波邑居民委员会清波邑第一居民小组、清波邑第二居民小组,1个镇1个居民委员会2个居民小组的集体土地,总面积0.6717公顷。征收土地范围详见拟征收土地位置示意图。
项目区四至:以勘测定界为准。
二、土地现状
牟定县烈士陵园建设项目总用地面积0.6717公顷,其中农用地为0.6717公顷(林地0.6717公顷,不占用耕地);不涉及建设用地、未利用地。被征收土地的位置、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等基本信息详见《牟定县烈士陵园建设项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报告》
三、征收目的
本次拟征收土地拟用于牟定县烈士陵园建设项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中第(三)项“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英烈保护公共事业需要用地”的规定,可以征收土地的情形。
四、补偿方式和标准
本次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按照《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公布实施2023年云南省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云自然资〔2023〕169号)规定执行。共涉及牟定县1个征地区片,林地1种地类,属Ⅰ区片,具体赔偿标准为林地29.7600万元/公顷。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按照《楚雄州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全州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楚政通〔2022〕68号)执行。
五、安置对象
该项目拟征收土地不涉及耕地和被征地农民个人,无需安置农业人口。
六、安置方式
牟定县人民政府计划采取货币安置和社会保障安置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安置。具体措施为:
(一)货币安置。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实施的牟定县2023年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依法依规测算征地费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足额兑现到相关村民小组,用于安置被征地农民。
(二)社会保障安置。根据《云南省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试行办法》(云政发〔2008〕226号)的相关规定,将年满16周岁(非在校学生)以上的居民纳入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体系,所需资金由政府补贴、村民小组集体补助和参保对象三方筹集构成。同时,牟定县设立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基金,县人民政府在征收土地过程中,按每亩收取2万元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金,专项用于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
七、社会保障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的指导意见》(云政办发〔2019〕1号)精神,以及《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的实施意见》(楚政办发〔2019〕9号)要求,按“先保后征”要求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专项用于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并按有关规定要求将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纳入社会保障体系,保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牟定县人民政府
2025年10月27日
附件2
听 证 申 请 书(样例)
**县(市、区)人民政府:
《**项目征地补偿安置公告》(文号)于**年**月**日在**乡(镇)**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内进行公告,经**村委会**村民小组召开村民代表会议(或被征地村民会议),多数村民代表(或被征地村民)对《**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存在异议,特申请听证。
一、申请听证事项(多选)
1. | 对征地补偿范围进行听证。 | £ |
2. | 对征地补偿标准进行听证。 | £ |
3. | 对征地已履行的程序进行听证。 | £ |
4. | 其他事项: | £ |
二、申请听证的依据及理由(多选)
1. | 补偿范围不全面,缺少**费用的补偿。 | £ |
2. | 补偿标准未达到国家或我省要求。 | £ |
3. | 未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程序。 | £ |
4. | 其他: | £ |
申 请 人:
地 址:
联系方式:
申请时间:**年**月**日
附件3
牟定县烈士陵园建设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无需听证回执书(样例)
牟定县人民政府:
《牟定县烈士陵园建设项目征地补偿安置公告》(牟政征补公告〔2025〕*号)已收悉并书面告知当事人。本次征收涉及共和镇清波邑居民委员会清波邑第一居民小组集体土地总面积*公顷(林地*公顷),不涉及建设用地、未利用地。经清波邑居民委员会清波邑第一居民小组集体讨论,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牟定县烈士陵园建设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各项内容无意见,无需进行听证。
清波邑居民委员会(签章)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签字
2025年10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