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下列纳税人被认定为非正常户,其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和发票暂停使用。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牟定县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
二〇二五年九月一日
非正常户纳税人
序号
纳税人识别号
纳税人名称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
生产经营地址
非正常户
认定日期
预计公告
日期
1
91532323******578G
云南牟定顺达建业有限公司
徐*顺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牟定县共和镇
2025年8月1日
2025年9月1日
上一条:非正常户公告 牟共和分税税告〔2025〕9号 下一条:牟定县烟草专卖局关于2025年8月1日—31日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办理情况的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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