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公示 (2018)工认字牟定第5号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通知,现将吴向高等5名同志的工伤认定情况公示如下: 1、吴向高,男,牟定天宝井巷工程有限公司职工。 2018年4月25日10:00时左右,牟定天宝井巷工程有限公司职工吴向高在井下1210中段805采耙矿石过程中,电耙钢绳断裂后弹伤其左眼。同事扶吴向高到井口后其自行到牟定县人民医院治疗,诊断为:左眼外伤性前房出血。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2、秦银花,女,牟定县人民医院职工。 2018年5月6日17:35时左右,牟定县人民医院职工秦银花下班从办公室走到楼梯口时不慎踩空摔倒,同事将其扶起并送秦银花到医院职工宿舍。当晚其感觉身体不适自行到牟定县人民医院治疗,诊断为:左侧肱骨大结节闭合性粉碎性骨折。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3、董绍强,男,牟定县发展和改革局职工。 2018年5月19日11:30时左右,牟定县发展和改革局职工董绍强下乡在帮助农户张连发家清理垃圾时不慎被开水烫伤左右下肢,同事用农用手推车将其推送至村委会卫生所,由于村医无法处理,单位用车将其送到牟定县人民医院治疗,诊断为:左下肢深II度烫伤,右下肢浅II度烫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4、杨光明,男,牟定县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职工。 2018年5月15日9:00时左右,牟定县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职工杨光明在下乡调查核实农户种养殖情况时,被狗咬伤左侧小腿,同事将其送到村委会用肥皂清洗后其自行开车到镇卫生院和县疾控中心接种狂犬疫苗,诊断为:犬咬伤左侧小腿。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5、杨爱华,男,牟定县公安局民警。 2018年5月13日15:55时左右,牟定县公安局民警杨爱华在楚雄人民警察学校参加警械培训考试过程中向后摔倒伤及其头枕部,学校领导和同事将其送到楚雄州人民医院治疗,诊断为:右侧枕部薄层血肿,顶叶腔隙性梗塞,枕顶骨骨折。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从公示之日起5日内,如对以上职工工伤认定有不同意见,可在公示期间内向牟定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反映。通讯地址:牟定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邮编:675500,联系电话:0878—5216969、5216162 牟定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06月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