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牟定县治理淘汰黄标车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营运黄标车退出道路运输市场的通告

日期:2018年09月06日   作者:   来源:县运政管理所    点击:[]

各道路运输经营业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云南省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营运黄标车因排放水平不达标在一定区域禁止通行而丧失、部分丧失许可条件,不得继续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并按规定收回或吊销《道路运输证》。为加快治理淘汰营运黄标车步伐,按照《云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治理淘汰营运黄标车工作方案的通知》(云交运管〔2018〕37号)、《楚雄州交通运输局楚雄州公安局楚雄州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楚雄州营运黄标车退出道路运输市场管理办法〉的通知》(楚交政法〔2018〕10号)文件要求,现将我县营运黄标车退出道路运输市场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营运黄标车退出道路运输市场时间

2018年9月5日——2018年9月20日

二、退出道路运输市场范围

在我县办理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排放水平低于国一排放标准的汽油车和国三排放标准的柴油车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经营业户,具体名单附后。

三、工作要求

(一)道路运输经营业户持营运黄标车《道路运输证》至牟定县交通运政管理所填写退出道路运输市场申请书,缴回《道路运输证》并注销。

(二)营运黄标车已交售给有资质的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进行回收拆解的,提交车辆报废、回收相关材料,缴回《道路运输证》并注销。

(三)按照《楚雄州营运黄标车退出道路运输市场管理办法》的规定,逾期不缴回营运黄标车《道路运输证》退出道路运输市场的,牟定县交通运政管理所将强制注销营运黄标车《道路运输证》。

(四)逾期不缴回、注销营运黄标车《道路运输证》,被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强制注销仍然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将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从严从重处罚。

特此通告

附件:牟定县营运黄标车明细表.xls

牟定县治理淘汰黄标车工作领导小组

2018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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