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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告知书(牟)应急罚告〔2020〕危化2号

日期:2020年04月22日   作者:   来源:    点击:[]

徐某某 :

经查,你单位有无证经营烟花爆竹的行为。

以上行为违反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5号)第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5号)第三十六条规定,拟对你作出没收违法经营的烟花爆竹,并处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500.00元(大写:伍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如对上述处罚有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你有权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牟定县应急管理局进行陈述和申辩,逾期不提起申请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牟定县应急管理局地址:牟定县学兴路烟草公司院内

联系人:王某某  联系  电话:1357840XXXX

邮编: 675500

牟定县应急管理局

2020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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