牟定县人民政府
首页 >> 通知公告 >> 正文

行政处罚决定书(个人)(牟)应急罚〔2020〕危化7号

日期:2020年04月22日   作者:   来源:应急管理局    点击:[]

被处罚人:代某某 性别: 年龄:55身份证号:53232319650404XXXX  

家庭住址: 云南省楚雄州牟定县安乐乡桃园村委会代家村XX号    

所在单位: 牟定县建华鑫盛副食店  

职务: 店主 单位地址:牟定县建华鑫盛副食店 邮政编码: 675500    

违法事实及证据: 2020年1 月15日,牟定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开展烟花爆竹安全现场检查中,发现XX无证经营烟花爆竹证据:1、《现场检查记录》2、《先行登记保存保存证据通知书》3、《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清单》4、《询问笔录》。  

以上事实违反了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5)第三条 的规定,依据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5)第三十六条 的规定,决定给予 没收违法经营的烟花爆竹、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500.00元(大写:伍佰元整) 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中国建设银行牟定县支行营业部牟定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专户,账号 5300170783605050XXXX 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牟定县  人民政府或者楚雄州应急管理局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  元谋县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牟定县应急管理(印章)

                          2020 3   31  

 

上一条:行政处罚告知书(牟)应急罚告〔2020〕危化1号
下一条:行政处罚告知书(牟)应急罚告〔2020〕危化7号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