牟定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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牟定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牟定县招商引资优惠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有关部门:

    《牟定县招商引资优惠办法》已经十八届县人民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牟定县人民政府

2022年4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牟定县招商引资优惠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牟定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切实规范产业招商引资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牟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招商引资优惠应当遵循依法依规、非禁即入、公平待遇、精简程序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外来投资方到本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投资开发项目。

 

第二章 奖励扶持

 

第四条 投资下列项目的外来投资企业享受本办法优惠政策。

(一)投资医疗、卫生、教育、民政、环保等具有社会公益性质项目;

(二)投资农业综合开发、生态畜牧业、种养殖农产品精深加工项目;

(三)投资除矿产资源单一采选及粗加工、风电及太阳能光伏发电类项目外的工业项目;

(四)投资除房地产项目外的康养旅游、文化体育综合开发项目;

(五)投资除加油站项目外的商贸物流、服务业项目;

(六)依法认定为非国有资本投资总部企业、平台经济;

(七)经县人民政府依法确认可纳入扶持奖励的其他项目。

第五条 投资医疗、卫生、教育、民政、环保等具有社会公益性质项目,以企业达产后第一年纳税额的县级收入为基数,从次年起对其比上年度增量部分的50%通过扶持奖励的方式,补助企业用于技改、环保、扩大产能、厂区绿化等设施建设,补助年限不超过5年。

第六条 投资农业综合开发、生态畜牧业、种养殖农产品精深加工项目,以企业达产后第一年纳税额的县级收入为基数,从次年起对其比上年度增量部分的30%通过扶持奖励的方式,补助企业用于技改、环保、扩大产能、厂区绿化等设施建设,补助年限不超过5年。

第七条 投资工业项目,以企业达产后第一年纳税额的县级收入为基数,从次年起对其比上年度增量部分的20%通过扶持奖励的方式,补助企业用于技改、环保、扩大产能、厂区绿化等设施建设,补助年限不超过5年。

第八条 投资康养旅游、文化体育综合开发项目,以企业达产后第一年纳税额的县级收入为基数,从次年起对其比上年度增量部分的30%通过扶持奖励的方式,补助企业用于环保、扩大产能、绿化景观等设施建设,补助年限不超过5年。

第九条 投资商贸物流、服务业项目,以企业达产后第一年纳税额的县级收入为基数,从次年起对其比上年度增量部分的30%通过扶持奖励的方式,补助企业用于环保、扩大产能、绿化景观等设施建设,补助年限不超过5年。

第十条 经依法认定为非国有资本投资总部企业、平台经济在本地登记注册,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年纳税达到一定额度的,以企业达产后第一年纳税额的县级收入为基数,从次年起对其比上年度增量部分的10%通过扶持奖励的方式,补助企业用于资源优化、扩大规模,补助年限不超过5年。

在本地年纳税达到1亿元以上的,按照“一事一议”的方式,另行协商确定给予更优惠的扶持。

第十一条 同一企业扶持奖励政策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进行补助,不得重复享受,需达产后第一年1至12月每月均有纳税记录,一个年度确认奖补一次,单个企业年度奖补资金最高不超过60万元。

 

第三章 要素保障

 

第十二条 外来投资企业用地,优先纳入供地计划,优先安排用地指标,优先办理用地手续。土地出让年限可以按国家规定的最高期限办理,使用期满后,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土地使用权外,使用者可以优先续期,并预留一定量的弹性土地指标,保障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的用地需求。

第十三条 不同项目用地实施差别化土地政策。

农业项目生产设施、辅助设施用地,直接用于或服务于农业生产,性质属于农用地的,按设施农用地有关要求依法办理,依照《云南省自然资源厅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改进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等规定,依法给予用地支持。

工业项目用地按照《云南省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实施细则》《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推行工业用地先租后让等供应方式的实施意见》规定执行。

(一)鼓励工业用地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方式使用土地;

(二)按项目实际土地取得成本的原则确定出让底价;

(三)对一次性缴纳土地出让金有困难的企业,经批准可最长于二年内分期缴纳;

(四)对依法依规提高现有工业用地土地利用强度、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征收土地价款。

(五)推行工业用地出让弹性年期制,可根据产业生命周期、市场预期等按照10年至50年设定,并按照土地评估规定评估相应年限的土地出让价格。

投资市政设施等基础设施建设,兴办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社会公益事业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以行政划拨方式供地。

民办学校建设用地按教育用地管理,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享受公办学校同等政策,按划拨等方式供应土地。

第十四条 鼓励企业利用自有的存量和闲置土地、厂房、仓库等改造升级传统工业,兴办先进制造、生产性及高科技服务业、创业创新平台等国家支持的新产业、新业态建设项目,按照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过渡期政策。过渡期政策以5年为限,5年期满涉及转让需办理有关土地手续的,按照新用途、新权利类型、市场价,以协议方式办理。

第十五条 对省、州确定的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标准的70%执行。

以农、林、牧、渔业产品初加工为主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标准的70%执行。

第十六条 用电、用气、用水按照中央、省、州最新优惠政策上限执行。

 

第四章 激励办法

 

第十七条 人才津贴和科研奖励,根据云南省科技入滇16条、楚雄州“彝 乡科技领军人才”培养计划实施办法最新优惠政策申报执行。

第十八条 绿色食品产业奖补,根据《云南省培育绿色食品产业龙头企业鼓励投资办法(试行)》最新优惠政策申报执行。

第十九条 中介奖励,根据楚雄州招商引资中介奖励办法明确的奖励对象、条件、标准申报执行。

 

第五章 投资服务

 

第二十条 在县政务服务中心开设企业服务专窗,推行“妈妈式五心服务”,打造一流营商环境。实行帮办、代办服务,非关键要件容缺受理、并联审批制度。各服务保障部门定期召开服务企业座谈会,倾听企业的诉求,及时解决企业所反映的困难问题。

健全招商引资签约项目跟踪服务机制,建立一个项目一名县级领导挂钩联系、一家责任单位对口服务、一个工作专班跟进落实、一套工作方案系统推进工作机制,为投资企业和投资商提供全程的跟踪服务。

推进政务服务“五减五优”工作机制,让企业办事更省心、省力。按照审批权限,属县级的,在法定时限内以最快速度办理,属州级及以上的,县级相关部门积极配合协调办理。

第二十一条 投资项目办理各种证照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免收相关费用。投资者投资购买停产、半停产、破产企业免收房产交易服务费。

第二十二条 对符合产业发展方向的新办企业,可以整合产业资金,采取多种形式参与,共建共管,风险共担,利益共享。自身固定资产投资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吸纳牟定籍群众就业100人以上且动态稳定比例达80%以上或带动建档立卡脱贫户20户以上融合发展有贷款需求的新办企业,协调相关金融机构依法提供贷款支持。

 

第六章 兑现程序

 

第二十三条 项目建设必须符合生态环保、安全生产及产业发展相关规定且完备相应手续,并以企业落实招商引资约定事项为前提方可兑现扶持政策。

第二十四条 企业依据约定的奖补激励内容和奖补激励时间节点,提出奖补激励政策发放申请和相关支撑材料,经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服务保障部门审核后,由县财政部门按程序办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符合本办法且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在10亿元以上的项目,世界500强、全国500强、全国民营500强企业投资项目,高新技术企业、前沿科技项目以及与牟定县重点产业关联 度较高的大项目、对牟定县经济增长拉动极大的项目,按照“一事一议”的方式另行协商确定优惠政策。

第二十六条 若同时符合多项奖励扶持条件的项目,只享受最高奖补政策,不叠加享受政策。

第二十七条 扶持企业和有关部门应接受财政、税务、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和专项督查。凡有违反法律法规、弄虚作假等行为的,不再享受扶持政策,已享受的奖励限期追回,并按情节轻重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县投资促进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2年6月1日施行,有效期五年。

 

 

 

图解:《牟定县招商引资优惠办法》

解读:《牟定县招商引资优惠办法》

牟定县人民政府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