牟定县人民政府
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公开信息内容
牟定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牟定县人民政府质量管理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牟政办发〔2014〕6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

《牟定县人民政府质量管理奖管理办法》经十六届县人民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牟定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1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牟定县人民政府质量管理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推进实施质量兴县战略,不断提高全社会质量意识,引导、激励全县各行各业不断追求卓越绩效,提高质量总体水平,促进产业振兴,进一步增强我县社会经济综合竞争力,加快我县工业发展,实现富民强县的新跨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云南省人民政府质量管理奖管理办法》、《楚雄州人民政府质量管理奖管理办法》、《牟定县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质量兴县战略的意见》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牟定县人民政府质量管理奖(以下简称县政府质量奖)是县人民政府授予在我县质量发展事业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企业或组织的最高质量荣誉奖项。主要表彰全县在追求卓越绩效,提高产品、工程、服务和环境质量,增强竞争优势,促进经济持续快速发展及自主创新、经营业绩、社会责任等方面位居县内或省州内同行业前列,有广泛的社会知名度与影响力的优秀企业或组织。

第三条 县政府质量奖的评审以促进企业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环境效益为宗旨,以企业或组织自愿申报、专家评议、社会公示、政府决策为科学程序,以政府积极推动、引导、监督为保证,不断推进全县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提升经济发展质量和综合竞争力。

第四条 县政府质量奖的评审遵循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好中选优,在企业或组织自愿申报的基础上,严格按照标准和程序评审。评审不向申报企业或组织收费、不增加企业或组织负担。

第五条 县政府质量奖每2年评审一次,每届授奖总数不超过3户,获奖企业或组织有效期为6年,有效期满前6个月应重新申报。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县人民政府成立县政府质量管理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负责县政府质量奖评审的组织管理工作,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在县质监局,负责评审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 评审委员会聘请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新闻媒体等有关方面的质量管理专家、学者为县政府质量奖评审员,按照程序和有关规定开展评审工作。

第八条 评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推动、指导、监督县政府质量奖评审活动的开展,决定县政府质量奖评审过程中的重大事项;

(二)审定县政府质量奖评审标准、实施细则等重要工作规范;

(三)审查、公示县政府质量奖评审结果,确保评审工作的公开、公正和公平,审议表决拟奖企业或组织,提请县人民政府批准拟奖企业或组织;

(四)涉及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时,邀请纪检监察部门参与县政府质量奖评审的监督工作。

第九条 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制(修)订县政府质量奖评审标准、实施细则、工作程序、管理制度等;

(二)组织制(修)订评审员资格管理制度,建立评审员专家库,建立评审员绩效考核的选用和退出机制;

(三)组织编制县政府质量奖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开展国内外质量奖评审标准和评审工作的跟踪研究;

(四)负责受理县政府质量奖的申请、组织评审以及典型经验和成果的总结、宣传、推广工作;

(五)调查、核实申报企业或组织的质量工作业绩及社会反映,考核、监督评审员履行职责情况;

(六)向评审委员会报告县政府质量奖的评审结果,提请审议候选名单;

(七)负责社会各界反映质量管理问题的调查核实工作;

(八)监督获奖企业持续实施卓越绩效管理,规范使用获奖荣誉标识。

第十条 在开展县政府质量奖评审工作时,应充分发挥技术机构、行业协会、社会团体、中介机构和新闻媒体的作用。采取有效方式,广泛征求社会及群众意见。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十一条 企业或组织申报县政府质量奖,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在牟定县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连续正常生产经营3年以上;符合国家和省、州、县的产业、环保、质量等政策;

(二)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并运行有效,积极推广先进的质量管理方法,实施卓越绩效模式管理,质量管理成绩显著;

(三)具有杰出的经营业绩或社会贡献,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其经营规模、实现利税、总资产贡献率居同行业前列,最近3年未发生经营性亏损、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

(四)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产品、服务和经营质量、自主创新能力、市场竞争力等处于行业领先地位;

(五)在近3年国家和省、州、县级质量监督抽查中没有不合格记录。

第十二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报县政府质量奖:

(一)不符合产业、环保、质量政策;

(二)国家规定应取得有关证照而未取得的;

(三)近3年来有下列不良记录的:

1.发生重大质量、安全、公共卫生、环境污染事故(按照行业规定)、生态破坏及服务质量、劳动保障等相关投诉,且查证属实;

2.国家和省、州、县监督抽查产品不合格,或存在严重服务质量问题;

3.参加各级质量奖评定活动存在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

4.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不良记录的。

第十三条 鼓励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创新能力强,质量管理水平先进,符合产业发展方向,成长性较强的中小型企业申报县政府质量奖。

第四章  评审标准及方法

第十四条 县政府质量奖评定标准应体现先进性和科学性,借鉴和吸收国内外质量奖有关评定标准。评定标准是县政府质量奖评定的基础,也是企业或组织自我评价的依据。

第十五条 县政府质量奖评审标准主要依据《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T19580)和《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GB/Z19579)国家标准、《云南省人民政府质量管理奖评价准则》(DB53/T409)和《云南省人民政府质量管理奖评审指南》(DB53/T410)地方标准。评审标准内容包括领导、战略、顾客与市场、资源、过程管理、测量、分析与改进和经营结果等。

第十六条 县政府质量奖的评审工作主要包括申报企业或组织资格审核、申报材料评审、现场评审和评审委员会审议,申报材料评审和现场评审均须依据评审标准逐条评分后进行综合评审。

第十七条 县政府质量奖评定标准根据质量管理理论及其实践的发展,可适时进行更新。

第五章  评定程序

第十八条 县政府质量奖评审前,由办公室在县政府门户网站及部门网站、新闻媒体上公布本届县政府质量奖的申报须知。

第十九条 企业或组织在自愿的基础上如实填写《牟定县人民政府质量管理奖申报表》,按照县政府质量奖评审标准进行自价并提交自评报告,同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在规定时限内报办公室。办公室对申报企业或组织是否符合申报条件、申报材料是否齐全进行审查,初步确认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或组织名单,可优先推荐名牌产品生产企业、驰名商标和优秀服务品牌企业。

第二十条 办公室负责组建县政府质量奖评审组,各评审组必须由3名(含3名)以上的单数评审员组成,评审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第二十一条 办公室组织评审组对企业或组织提交的自评报告等申报材料进行材料评审,对照评定标准逐条评分,形成材料评审报告,并据此提出现场评审名单。

第二十二条 通过申报材料评审后确定的企业或组织,由评审组按照评定标准进行现场评审,形成现场评审报告。

第二十三条 办公室根据材料评审报告、现场评审报告,按照实际得分排序,提出县政府质量奖获奖企业或组织入围候选名单,提交评审委员会会议审议表决后确定拟奖名单。

第二十四条 拟奖企业或组织名单经牟定县人民政府质量管理奖评审委员会审定后,在县内主要新闻媒体和县政府门户网站、部门网站上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五条 公示通过的拟奖名单,经县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后,以县人民政府名义对获奖企业或组织授予县政府质量奖,并向获奖企业或组织颁发证书和奖金。

第六章  奖励及经费

第二十六条 县人民政府给予获得县政府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一次性奖励人民币5万元,同时颁发荣誉证书。获奖企业或组织再次申报并获奖的(不占当届授奖名额),授予荣誉证书,不再给予奖金奖励。

第二十七条 县政府质量奖的奖金和评审经费列入县财政预算,在质量监督能力建设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

第二十八条 县政府质量奖奖金主要用于获奖企业或组织的质量持续改进、质量攻关和人员培训、质量检验机构和实验室建设的投入等,不得挪作他用。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对弄虚作假,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县政府质量奖荣誉的企业或组织,办公室可提请县人民政府撤销其获奖称号,收回证书,追缴奖金,并予以曝光。

第三十条 承担县政府质量奖评审任务的机构和人员要依法保守企业的商业秘密,严于律己,公正廉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程序进行评审。

办公室会同县监察局切实加强对评审工作的监督,对在评审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后果的机构或个人,有权取消其评审工作资格,并提请其主管部门或所在工作单位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办公室应建立获奖企业或组织的定期巡访及动态管理制度。有关部门应及时了解获奖企业或组织的生产经营和质量管理等情况,督促其保持荣誉,不断提升改进绩效。

第三十二条 获奖企业或组织有义务宣传、交流其质量管理的成功经验,发挥模范带动作用,促进全县质量管理整体水平的提高。

第三十三条 获奖企业或组织在获奖后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办公室提请县人民政府撤销其县政府质量奖,并向社会公开,被撤销奖项的企业或组织自撤销之日起4年内不得申报政府质量奖评:

(一)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保、卫生等事故的;

(二)产品质量或服务质量不稳定,国家和省、州、县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产品质量不合格,或出现重大服务质量事故的;

(三)工程质量发生重大问题,被群众投诉并查证属实的;

(四)出口产品因质量问题被国外通报或索赔,造成国家形象受到损害的;

(五)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的。

第三十四条 获奖企业或组织使用县政府质量奖证书、标志对外宣传时应注明获奖届数和年度。

第三十五条 县政府质量奖证书、标志由县人民政府授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冒用政府质量奖证书和标志,违反者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有下列情形的,不得再继续使用政府质量奖称号、证书和标志:

1.政府质量奖到期未重新申请或重新申请未获通过的;

2.被授予的政府质量奖被撤销的。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县人民政府质量管理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县质监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牟定县人民政府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