牟定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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牟定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牟定县公共资源交易保证金代收代退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牟政办发2012〕22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

《牟定县公共资源交易保证金代收代退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牟定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11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牟定县公共资源交易保证金代收代退

管理办法(试行)

 

为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保证金的管理,预防和治理围标串标,不断适应有形市场发展需要,规范我县公共资源交易秩序,防范市场风险,保障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营造“公开、公平、公正、诚实守信”的交易环境,根据《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公共资源交易保证金代收代退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楚政办通〔2011〕158号)及《楚雄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关于执行建设工程投标保证金退息的通知》(楚资源发〔2012〕9号)精神,结合牟定县公共资源交易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

收取标准按照项目预算标段计收,计收办法采用万元为单位,四舍五入,保留一位小数。

(一)工程建设项目

根据《云南省招标投标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投标保证金一般不得超过投标估算值的2%,最高不能超过80万元,其中,勘察、设计投标保证金最高不得超过10万元。牟定县工程建设项目按照投标估算值的2%收取交易保证金,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其中,勘察、设计投标保证金最高不得超过10万元。

(二)政府采购项目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18号令)第三十六条规定,招标采购单位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数额,不得超过采购项目概算的1%。牟定县政府采购项目按项目概算的1%收取交易保证金。

(三)土地出让项目

根据《关于加强房地产用地供应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34号)规定,土地出让项目按照出让最低价的20%收取交易保证金。

(四)探矿权、采矿权项目

根据《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试行)》(国土资发〔2003〕197号)第十九条规定:“投标人、竞买人按照通知要求的时间和地点缴纳投标、竞买保证金后,方可参加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活动;逾期未缴纳的,视为放弃” 。牟定县探矿权、采矿权交易保证金缴纳额度由行业主管部门根据交易项目实际情况确定。

(五)产权交易项目

根据《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9〕120号),转让方设定的交易保证金金额,一般不超过转让标的挂牌价的30%。牟定县产权交易项目按标的挂牌价的30%收取交易保证金。

(六)罚没财物拍卖项目

牟定县罚没财物拍卖项目交易保证金缴纳额度由行业主管部门根据交易项目实际情况确定。

上述各类项目如上级各有关部门有明确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的从其规定。

二、交易保证金缴纳方式

投标人或竞买人的交易保证金必须在牟定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公布的交易保证金专户中缴纳。

投标人或竞买人的交易保证金原则上由本公司基本账户汇款至交易中心交易保证金专户,不得以分公司、办事处或其他机构的名义缴纳(除国有土地使用权、采矿权出让和产权转让等交易活动竞买保证金,以个人名义参与竞买的可以通过现金缴款单缴入交易中心交易保证金专户外)。

投标人或竞买人缴纳的交易保证金,以资金到达交易中心开设的交易保证金专户,经开户银行确认,中心出具的交易保证金收据为准。投标人到交易中心开具收据时须提供投标单位基本账户的银行开户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并加盖公章。已向中心登记过的企业不需再提供原件。

三、交易保证金收、退程序

(一)交易保证金收取程序

1.代理机构在交易项目入场登记时,需提供由业主方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确认的交易保证金代收代退委托书。

2.代理机构在招标报名结束后或资格预审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向投标单位发放该项目交易保证金收取通知并到交易中心进行登记。

3.投标人或竞买人在缴纳交易项目保证金时,须在银行汇票备注栏中写明交易项目名称、标段编号、开标或竞买时间等有关信息,不按规定填写汇票的中心予以拒收。

4.投标人在开标前5日持经银行审核盖章确认的凭证到交易中心,交易中心与开户银行核对确认已经到账后,出具交易中心交易保证金收据。开标前5日保证金不到中心账户的,视为无效交易保证金。

(二)交易保证金退还程序

1.建设工程投标保证金在中标通知书发出5日内,县交易中心将投标保证金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一次性退回未中标人;在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日内,由县交易中心向中标人一次退回投标保证金本金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退回投标保证金银行收取的汇费由投标人承担。

其他公共资源交易项目,一般情况在投标有效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非中标人的交易保证金,在交易项目合同签订后退还中标人的交易保证金。

特殊情况非投标人原因没有签订交易合同的,在投标有效期(包括经招投标双方协商同意延长的投标有效期)结束后退还中标人的交易保证金;招标失败项目,招标人或代理机构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所有投标人的交易保证金。

为便于县交易中心及时、准确掌握中标通知书发出时间及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时间,确保在规定时限内退回保证金本金,代理机构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必须到县交易中心登记编号,并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当日将中标通知书同时送达县交易中心;代理机构在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前必须到县交易中心登记编号,并在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当日将已签订的合同同时送达县交易中心备案。

因发生质疑、投诉或有关部门立案调查,交易保证金暂不退还,待调查处理结案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2.由招标人或代理机构向交易中心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及由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的应退还交易保证金的投标人或竞买人名单,并通知相应的投标人或竞买人。交易中心股室负责人提出意见交中心负责人签字同意后,工作人员据此办理交易保证金退还事宜。

3.办理退还交易保证金时,投标人向交易中心提交由交易中心开具的交易保证金收据和企业财务出具的正式收据,中心工作人员按照交易保证金来源渠道办理交易保证金退还手续。中标企业还须提供本项目交纳履约保证金证明文件复印件。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

(一)投标人在投标函格式中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的;

(二)投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交易项目合同或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担保的;

(三)投标人在招投标活动中有违法违纪行为,经调查核实事实清楚的。

按照规定没收的交易保证金上缴国库。

五、有关要求

(一)招标文件必须按照本办法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明确交易保证金金额,并载明交易中心交易保证金专户的名称、账号、开户行、行号等,以及交易保证金收取退还渠道和有关程序要求。

(二)招标代理机构或招标人必须按本办法规定要求及时提供《非中标人交易保证金退还联系单》、《中标人交易保证金退还联系单》。

(三)中心经办人员必须在资料齐全、手续完备的条件下,方能办理退还手续,但不得无理拒退。

(四)招标代理机构或招标人擅自降低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的,交易中心可拒绝交易项目进场交易。

(五)交易保证金的存款利息退回按有关规定执行。

六、其他

未尽事项各部门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与交易中心协商解决。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并由县交易中心负责解释。

 

牟定县人民政府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