牟定县统计局政府信息公开
目录管理和备案制度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障政府信息公开内容真实可靠、形式恰当,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行政机关在开展政务公开时,对所公开的内容必须经过事前审核,准确把握公开的范围、形式、时机、程序等是否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要求。
第三条 建立健全政务公开保密审查机制,坚持“谁主管、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未经审核的 政务内容不得公开。
第四条 确定相应的机构和人员,负责政务公开的审核工作。
第五条 政务公开的审核程序:
(一)部门《政务公开目录》,报局机关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审核;
(二)属于本部门主管业务范围、涉及面较小的一般信息,由本部门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审核把关,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批后公开;
(三)属于重大事项、涉及面较广的重要信息,由部门政务公开领导小组集体审议,报县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审批后公开;
第六条 政务公开内容的审核:
(一)政务公开目录的审核。严格按照《牟定县政务公开暂行办法》的要求,根据本部门、单位职能,编制《政务公开目录》、《公用事业单位办事公开目录》。公开目录必须由本部门、本单位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审核把关;
(二)政务公开内容的审核。审核政务公开内容的合法性、准确性、完整性,确保公开内容全面、真实、合法,便于群众了解掌握;
(三)严格限制不公开事项。不公开的或暂时不能公开的事项,具体承办部门必须说明理由,提供正式文本文件或上级领导批示,经本部门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审核,报县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备案。
第七条 建立政务公开工作档案,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每期公开的内容要进行备案归档。
第八条 违反政务信息公开审核制度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牟定县统计局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制度》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九条 本制度由牟定县统计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