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案件名称 |
牟定县殡仪馆未取得《排污许可证》,存在无证排放污染物环境违法一案 |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
楚环牟不罚字〔2022〕1号 |
违法事实 |
2022年4月8日,《云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移送涉嫌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案件线索的函》(云环办函〔2022〕51号)进行交办。 经楚雄州生态环境局牟定分局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对有关人员调查询问,查实牟定县殡仪馆存在未取得《排污许可证》,存在无证排污的行为,构成环境违法。经楚雄州生态环境局2022年9月8日批准立案。 |
处罚依据 |
牟定县殡仪馆未取得《排污许可证》,存在无证排污的违法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一款“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称排污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的规定。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规定。 |
处罚类别 |
不予行政处罚 |
不予行政处罚依据 |
企业在规定时限内完成了《排污许可证》申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和第二款“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及第三款“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的规定。 |
处罚决定 |
(一)不予行政处罚; (二)给予环保普法教育。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0 |
处罚机关 |
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2年10月20日 |
公示截止日期 |
2023年1月31日 |
数据来源单位 |
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牟定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