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云南省地震行政执法监督暂行规定》第二章第五条规定:云南省地震局,地、州、市、县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是本省各地区地震行政执法主体,统称地震行政执法机关,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普及、贯彻、执行防震减灾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制定地震行政执法的制度并组织实施;
(三)组织地震行政执法的培训和考核;
(四)负责检查本地区执法人员的职责实施情况,按要求定期将执法情况上报;
(五)监督下级地震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工作;
(六)向立法机关提出完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意见和建议;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赋予的其他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