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学生应满足以下条件:
1.国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学籍:被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含民办高校和独立学院)、科研院所、党校、行政学院、会计学院(学校名单以教育部公布的为准)正式录取,取得真实、合法、有效的录取通知书的全日制新生(含预科生)或高校在读的本专科学生、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生。
3.户籍:学生本人入学前户籍在本县。
4.信用:诚实守信,遵纪守法。
5.家庭:家庭经济困难,家庭所能获得收入不足以支持学生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
6.其他:当年没有获得其他国家助学贷款。
(二)共同借款人应满足以下条件:
1.与借款学生关系:(1)原则上为借款学生的父母:(2)如果借款学生父母由于残疾、患病等特殊情况丧失劳动能力或民事行为能力,可由借款学生其他近亲属作为共同借款人;(3)如借款学生为孤儿,共同借款人应为其监护人或是自愿与借款学生共同承担还款责任的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年龄:如共同借款人不是学生父母或其监护人时,应为年满18周岁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3.户籍:共同借款人户籍原则上与借款学生在同一县。
4.其他:(1)未结清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或高校助学贷款)的借款学生不能作为其他借款学生的共同借款人;(2)如借款学生申请助学贷款时未满 16 周岁,共同借款人应为其监护人,办理贷款时需要提供相关监护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属下列情况者,原则上不予办理
1.借款学生父母有一方或双方属公职人员(含国企)的;
2.借款学生家庭属个体工商户且家庭经济条件较好或其他有固定收入的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