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崇禄代表:
感谢您长期对全县林业和草原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您在牟定县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1994年三荒拍卖村集体林权到期收回的建议》交由我局办理,现答复如下: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农村集体林权制度围绕农民与集体林权关系进行了数次调整改革,我县的林权制度改革在各级党委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主要经历了以下三次大的改革调整:一是新中国成立后到70年代末的土地所有制改革,这一时期主要经历了1952年土地改革、1955年前后和人民公社、1962年前后的“四固定”。二是改革开放初到2000年前以明晰国有与集体、集体与个人(家庭)和鼓励个人、企业等社会资本投身林业绿化造林的改革,1983年继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保护森林发展林业若干问题的决定》,为明确林业权属关系、调动生产经营积极性,在全县范围内而开展了“稳定山权林权、划定自留山、确定林业生产责任制”的林业“三定”工作;1992年完成了国有林权确发证,明确了国有与集体林界限;为鼓励个人、企业等社会资本投身林业绿化荒山,1994年8月中共牟定县委印发了《关于有偿出让集体荒山使用权的暂行规定》,在“暂行规定”的指导下,全县部分村组开展了三荒拍卖,并向受让方颁发了“三荒”使用证和“拍卖合同”。三是2007年到2009年以落实“四权”为基础,以实现“山有其主,主有其权,权有其责,责有其利”,让“农民得实惠,生态受保护”为目标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这些改革或调整在一度时期对农村生产力特别是林业的发展产生了积极影响。
林权制度改革和其他改革一样,都存在双重性,特别是林业改革,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时间跨度长、历史遗留矛盾突出,正如您在县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提到的1994年“三荒”拍卖,在一度时期对全县开发荒山资源、加快荒山绿化、治理水土流失、促进农村经济发展,解决农村生产生活燃料不足等问题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由于在“三荒”拍卖过程中,各地拍卖荒山价格和拍卖年限各异,单价每亩几角到几十元,拍卖使用期限从40年到70年不等,个别地方拍卖使用期长达100年;在“三荒”拍卖合同签订过程中没用对林权到期如何收回等问题进行详细约定,有的虽在合同中进行了约定,约定效益分成或林权收期林木作价归还集体;同时,由于机构改革职能划转,对“三荒”拍卖相关档案立卷归档移交不及时,造成档案缺失。在2007年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过程中,绝大部分受让方已按林改政策换发了新证,有的在换发林权证过程中与村集体重签了承包合同延长使用期,有的村组在换发林权证过程中统一再延长使用期70年,少部分林农因对林改意义认识不足,政策了解不充分,重视不够,没有按要求及时换发林权证。
目前部分“三荒”拍卖使用权已到期,集体要求收回“三荒”拍卖时到期的林权,在履行收回过程中,会遇到“原合同约定效益分成的没有按合同约定进行效益分成、原合同约定林权到期林木作价归还集体的,村集体没有经济来源对受让方进行经济补偿,有的受让方漫天要价,有的合同到期地上的附着物处置与现行政策不符”等情况导致林权到期难收回。“三荒”拍卖是出让方与受让方自愿并以合同的方式约定的民事行为,只有通过双方协商或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为避免此类在矛盾的发生,我县在集体林权制度主体改革基本完成后,开展配套改革工作过程中,吸取“三荒”拍卖时的教训,及时采取措施,加强对集体林地流转、承包、出租等行为的监管,对集体林地流转、承包、出租等相关合同进行了规范,对合同的相关条款如流转、承包、出租合同期内林地征占用补偿分配、林权到期的处置方式等作了硬性规定,从源头山堵住合同漏洞,杜绝因监管不到位而产生新的矛盾。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局将进一加强相关工作的监管,切实保护群众的合法利益。
希望您一如既往地关心和支持我县林草事业的发展,多提出宝贵的建议,县林草局将切实履行部门职责,认真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筑牢森林草原资源安全屏障,坚决扛稳扛牢生态环境保护政治责任,守好护好牟定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绿色底色,在全县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进程中发挥职能部门应有的作用。
牟定县林业和草原局
2025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