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案件名称 |
牟定县星程机动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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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
楚环牟罚字〔2025〕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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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事实 |
2024年11月26日,楚雄州生态环境局牟定分局接到《楚雄州生态环境局关于对机动车排放检验领域第三方机构筛查线索开展核实的通知》“县市机动车检测机构线索清单”:牟定县星程机动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在用车检验(测)报告存在OBD控制单元CAL ID代码雷同的问题,要求核实并依法处置。2024年12月3日,牟定分局执法人员对牟定县星程机动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现场调查核实。经查,交办线索问题属实,牟定县星程机动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存在未严格按照《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规范》(HJ1237-2021)规定,通过以OBD作弊器弄虚作假的方式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环境违法行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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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该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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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类别 |
行政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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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内容 |
对通过以OBD作弊器弄虚作假的方式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壹拾万零叁仟元整(¥103,000.00)、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仟捌佰元整(¥1,800.00),两项共计壹拾万零肆仟捌佰元整(¥104,8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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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金额(万元) |
处罚款人民币壹拾万零叁仟元整(¥103,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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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仟捌佰元整(¥1,8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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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机关 |
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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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日期 |
2025年2月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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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截止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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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来源单位 |
楚雄州生态环境局牟定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