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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州生态环境局牟定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楚环牟罚字〔2024〕1号)

索引号:11532323MB1710135R-/2024-0205002 公文目录: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结果公示 发文日期:2024年02月05日 主题词: 文  号: 成文日期:2024年02月15日

行政处罚案件名称

牟定县金马商混有限责任公司露天堆存原料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控粉尘扬尘环境违法案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楚环牟罚字〔2024〕1号

违法事实

2023年10月8日,楚雄州生态环境局牟定分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厂区内原料露天堆存,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控扬尘。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和第二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构成环境违法。

处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的规定和对照《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试行)》的规定,决定对牟定县金马商混有限责任公司厂区内原料露天堆存,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控扬尘的行为处以行政罚款。

处罚类别

行政罚款

处罚内容

行政罚款。

罚款金额(万元)

处行政罚款人民币陆万叁仟元整(¥63,000.00)。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处罚机关

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处罚决定日期

2024年1月31日

公示截止日期

2024年2月9日

数据来源单位

楚雄州生态环境局牟定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