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雄州生态环局牟定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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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案件名称 |
牟定天佑洗砂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未依法填报排污许可登记表环境违法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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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
楚环牟不罚字〔2023〕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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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事实 |
根据2023年9月20日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对牟定县开展“绿剑楚雄-2023”第四批专项执法行动后移交的违法问题线索,2023年10月9日,楚雄州生态环境局牟定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牟定天佑洗砂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发现牟定天佑洗砂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牟定天佑洗砂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洗砂生产线项目对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中“非金属矿采选业109”项目类别分类管理要求,应当填报排污登记表,但牟定天佑洗砂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9月25日之前未依法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进行填报。牟定天佑洗砂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和对环境的影响程度都很小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填报排污登记表,不需要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和第三款“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填报基本信息、污染物排放去向、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等信息;填报的信息发生变动的,应当自发生变动之日起20日内进行变更填报。”的规定,构成环境违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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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处罚依据 |
经查,牟定天佑洗砂工程有限责任公司9月20日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检查发现问题后,于2023年9月25日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报了排污许可登记表,符合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和第三款“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的规定以及《云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执法包容审慎监管“减免责清单”>的通知》(云环通〔2022〕158号)中《云南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不予处罚事项清单》第1项“排污单位未依法填报排污许可登记表的。情节轻微并及时改正的”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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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类别 |
不予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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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处罚内容 |
(一)不予行政处罚;(二)给予环保普法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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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金额(万元)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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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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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机关 |
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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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处罚决定日期 |
2023年12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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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截止日期 |
2023年12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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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来源单位 |
楚雄州生态环境局牟定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