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牟定县文化和旅游局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清单

索引号:11532323MB1506409J-/2025-0318001 公文目录:行政执法清单 发文日期:2025年03月18日 主题词: 文  号: 成文日期:

序号

事项名称

事项类型

执法依据

责任主体

实施主体

备注

1

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批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八条 根据保护文物对实际需要,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周围划出一定的建设控制地带,并予公布。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经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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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文艺表演团体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审批

行政许可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第六条 文艺表演团体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应当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专职演员和器材设备,并向县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演出经纪机构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应当有3名以上专职演出经纪人员和与其业务相适应对资金,并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文化主管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批准的,颁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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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内资企业申请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审批

行政许可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3号)、《文化部关于加强执法监督 完善管理政策 促进互联网上网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通知》(文市发〔2014〕41号)、《文化部关于落实“先照后证”改进文化市场行政审批工作的通知》(文市发〔2015〕6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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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外商投资企业申请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审批

行政许可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3号)、《文化部关于加强执法监督 完善管理政策 促进互联网上网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通知》(文市发〔2014〕41号)、《文化部关于落实“先照后证”改进文化市场行政审批工作的通知》(文市发〔2015〕6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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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尚不够刑事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3号)第二十八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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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营业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3号)第二十二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场所每日营业时间限于8时至24时。

第三十条第一款(一):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营业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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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非网络游戏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3号)第十七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不得经营非网络游戏。

第三十条第三款(三):经营非网络游戏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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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3号)第十九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建立场内巡查制度。

第三十条第四款(四):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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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向上网消费者提供的计算机未通过局域网的方式接入互联网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3号)第十六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通过依法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接入互联网,不得采取其他方式接入互联网。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提供上网消费者使用的计算机必须通过局域网的方式接入互联网,不得直接接入互联网。

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一):向上网消费者提供的计算机未通过局域网的方式接入互联网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由文化行政部门依据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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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3号)第二十三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对上网消费者的身份证等有效证件进行核对、登记,并记录有关上网信息。

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三):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由文化行政部门依据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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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未按规定时间保存登记内容、记录备份,或者在保存期内修改、删除登记内容、记录备份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3号)第二十三条:登记内容和记录备份保存时间不得少于60日,并在文化行政部门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登记内容和记录备份在保存期内不得修改或者删除。

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四):未按规定时间保存登记内容、记录备份,或者在保存期内修改、删除登记内容、记录备份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由文化行政部门依据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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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对违反规定,擅自设立文艺表演团体、演出经纪机构或者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39号)第七条:设立文艺表演团体,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设立演出经纪机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批准的,颁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后,应当持许可证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十一条:外国投资者可以与中国投资者依法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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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规定,超范围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39号)第十三条:文艺表演团体、个体演员可以自行举办营业性演出,也可以参加营业性组台演出。营业性组台演出应当由演出经纪机构举办;但是,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可以在本单位经营的场所内举办营业性组台演出。演出经纪机构可以从事营业性演出的居间、代理、行纪活动;个体演出经纪人只能从事营业性演出的居间、代理活动。

第十五条:除演出经纪机构外,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举办外国的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但是,文艺表演团体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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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规定,变更营业性演出经营项目未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39号)第九条第一款:文艺表演团体和演出经纪机构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营业性演出经营项目,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并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第四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变更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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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对营业性演出变更演出举办单位、参加演出的文艺表演团体、演员或者节目未重新报批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39号)第十七条:申请举办营业性演出,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演出名称、演出举办单位和参加演出的文艺表演团体、演员;(二)演出时间、地点、场次;(三)节目及其视听资料。

申请举办营业性组台演出,还应当提交文艺表演团体、演员同意参加演出的书面函件。

营业性演出需要变更申请材料所列事项的,应当分别依照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重新报批。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未经批准举办营业性演出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演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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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对营业性演出变更演出的名称、时间、地点、场次未重新报批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39号)第十七条:申请举办营业性演出,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演出名称、演出举办单位和参加演出的文艺表演团体、演员;(二)演出时间、地点、场次;(三)节目及其视听资料。

申请举办营业性组台演出,还应当提交文艺表演团体、演员同意参加演出的书面函件。

营业性演出需要变更申请材料所列事项的,应当分别依照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重新报批。

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变更演出举办单位、参加演出的文艺表演团体、演员或者节目未重新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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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为未经批准的营业性演出提供场地的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39号)第十八条: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提供演出场地,应当核验演出举办单位取得的批准文件;不得为未经批准的营业性演出提供演出场地。

第四十四条第三款: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为未经批准的营业性演出提供场地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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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对伪造、变造、出租、出借、买卖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39号)第三十二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伪造、变造、出租、出借或者买卖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或者营业执照,不得伪造、变造营业性演出门票或者倒卖伪造、变造的营业性演出门票。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伪造、变造、出租、出借、买卖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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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营业性演出有禁止情形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39号)第二十六条:营业性演出不得有下列情形:(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三)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侵害民族风俗习惯,伤害民族感情,破坏民族团结,违反宗教政策的;(四)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五)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六)宣扬淫秽、色情、邪教、迷信或者渲染暴力的;(七)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八)表演方式恐怖、残忍,摧残演员身心健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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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对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演出举办单位发现营业性演出有禁止情形未采取措施予以制止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39号)第二十六条:营业性演出不得有下列情形:(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三)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侵害民族风俗习惯,伤害民族感情,破坏民族团结,违反宗教政策的;(四)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五)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六)宣扬淫秽、色情、邪教、迷信或者渲染暴力的;(七)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八)表演方式恐怖、残忍,摧残演员身心健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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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营业性演出变更演出的名称、时间、地点、场次未重新报批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39号)第十七条:申请举办营业性演出,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演出名称、演出举办单位和参加演出的文艺表演团体、演员;(二)演出时间、地点、场次;(三)节目及其视听资料。

申请举办营业性组台演出,还应当提交文艺表演团体、演员同意参加演出的书面函件。

营业性演出需要变更申请材料所列事项的,应当分别依照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重新报批。

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变更演出举办单位、参加演出的文艺表演团体、演员或者节目未重新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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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对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演出举办单位发现营业性演出有禁止情形未采取措施予以制止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39号)第二十六条:营业性演出不得有下列情形:(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三)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侵害民族风俗习惯,伤害民族感情,破坏民族团结,违反宗教政策的;(四)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五)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六)宣扬淫秽、色情、邪教、迷信或者渲染暴力的;(七)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八)表演方式恐怖、残忍,摧残演员身心健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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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对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演出举办单位发现营业性演出有本条例禁止情形未依照规定报告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39号)第二十六条:营业性演出不得有下列情形:(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三)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侵害民族风俗习惯,伤害民族感情,破坏民族团结,违反宗教政策的;(四)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五)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六)宣扬淫秽、色情、邪教、迷信或者渲染暴力的;(七)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八)表演方式恐怖、残忍,摧残演员身心健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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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非因不可抗力中止、停止或者退出演出的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39号)第二十八条第二项,演出过程中,除因不可抗力不能演出的外,演出举办单位不得中止或者停止演出,演员不得退出演出。

第四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演出举办单位、文艺表演团体、演员,由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演出举办单位、文艺表演团体在2年内再次被公布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个体演员在2年内再次被公布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一)非因不可抗力中止、停止或者退出演出的;

有前款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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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文艺表演团体、主要演员或者主要节目内容等发生变更未及时告知观众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39号)第二十八条第一项:参加营业性演出的文艺表演团体、主要演员或者主要节目内容等发生变更的,演出举办单位应当及时告知观众并说明理由。观众有权退票。

第四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演出举办单位、文艺表演团体、演员,由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演出举办单位、文艺表演团体在2年内再次被公布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个体演员在2年内再次被公布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二)文艺表演团体、主要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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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以假唱欺骗观众的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39号)第二十九条:演员不得以假唱欺骗观众,演出举办单位不得组织演员假唱。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为假唱提供条件。演出举办单位应当派专人对演出进行监督,防止假唱行为的发生。

第四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演出举办单位、文艺表演团体、演员,由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演出举办单位、文艺表演团体在2年内再次被公布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个体演员在2年内再次被公布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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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为演员假唱提供条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39号)第二十九条:演员不得以假唱欺骗观众,演出举办单位不得组织演员假唱。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为假唱提供条件。演出举办单位应当派专人对演出进行监督,防止假唱行为的发生。

第四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演出举办单位、文艺表演团体、演员,由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演出举办单位、文艺表演团体在2年内再次被公布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个体演员在2年内再次被公布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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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对以政府或者政府部门的名义举办营业性演出,或者营业性演出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际”等字样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39号)第二十五条:演出举办单位不得以政府或者政府部门的名义举办营业性演出。营业性演出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际”等字样。营业性演出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合法,不得误导、欺骗公众。

第四十八条:以政府或者政府部门的名义举办营业性演出,或者营业性演出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际”等字样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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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对演出举办单位或者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募捐义演中获取经济利益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39号)第三十一条:募捐义演的演出收入,除必要的成本开支外,必须全部交付受捐单位;演出举办单位、参加演出的文艺表演团体和演员、职员,不得获取经济利益。

第四十九条:“演出举办单位或者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募捐义演中获取经济利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权责令其退回并交付受捐单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权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由国务院文化主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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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文艺表演团体、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未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39号)第九条:文艺表演团体和演出经纪机构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营业性演出经营项目,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并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并向原备案机关重新备案。

第五十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未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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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设立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个体演员、个体演出经纪人未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39号)第八条第二款: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20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第二款: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并向原备案机关重新备案。

第十条第二款:个体演员、个体演出经纪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20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十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第九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二款规定,未办理备案手续的,由县级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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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在演出前向演出所在地县级文化主管部门提交规定的演出场所合格证明而举办临时搭建舞台、看台营业性演出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39号)第二十一条:审批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营业性演出时,文化主管部门应当核验演出举办单位的下列文件:

(一)依法验收后取得的演出场所合格证明;

(二)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和灭火、应急疏散预案;

(三)依法取得的安全、消防批准文件。

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未经批准举办营业性演出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演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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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经文化部批准的涉外演出在批准的时间内增加演出地,未到演出所在地省级文化主管部门备案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39号)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未经批准举办营业性演出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演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部门规章:《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文化部令,第47号)第二十二条:经文化部批准的营业性涉外演出,在批准的时间内增加演出地的,举办单位或者与其合作的具有涉外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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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经批准到艺术院校从事教学、研究工作的外国或者港澳台艺术人员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39号)第四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部门规章:《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文化部令,第47号)第二十三条:经批准到艺术院校从事教学、研究工作的外国或者港澳台艺术人员从事营业性演出的,应当委托演出经纪机构承办。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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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非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擅自举办演出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39号)第四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部门规章:《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文化部令,第47号)第二十四条:歌舞娱乐场所、旅游景区、主题公园、游乐园、宾馆、饭店、酒吧、餐饮场所等非演出场所经营单位需要在本场所内举办营业性演出的,应当委托演出经纪机构承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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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在演播厅外从事电视文艺节目的现场录制,未办理审批手续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39号)第四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部门规章:《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文化部令,第47号)第二十六条:在演播厅外从事电视文艺节目的现场录制,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条件的,应当依照《条例》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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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在演出经营活动中,不履行应尽义务,倒卖、转让演出活动经营权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39号)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伪造、变造、出租、出借、买卖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原取得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予以吊销、撤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部门规章:《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文化部令,第47号)第二十八条:营业性演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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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售演出门票的处罚

行政处罚

部门规章:《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文化部令,第47号)第三十条:营业性演出活动经批准后方可出售门票。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三十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出售演出门票的,由县级文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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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演出举办单位没有现场演唱、演奏记录的处罚

行政处罚

部门规章:《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文化部令,第47号)第三十一条:营业性演出不得以假唱、假演奏等手段欺骗观众。前款所称假唱、假演奏是指演员在演出过程中,使用事先录制好的歌曲、乐曲代替现场演唱、演奏的行为。演出举办单位应当派专人对演唱、演奏行为进行监督,并作出记录备查。记录内容包括演员、乐队、曲目的名称和演唱、演奏过程的基本情况,并由演出举办单位负责人和监督人员签字确认。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规定,演出举办单位没有现场演唱、演奏记录的,由县级文化主管部门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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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以假演奏等手段欺骗观众的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39号)第四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演出举办单位、文艺表演团体、演员,由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演出举办单位、文艺表演团体在2年内再次被公布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个体演员在2年内再次被公布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一)非因不可抗力中止、停止或者退出演出的;

(二)文艺表演团体、主要演员或者主要节目内容等发生变更未及时告知观众的;

(三)以假唱欺骗观众的;

(四)为演员假唱提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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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擅自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370号)第十四条:对于无照经营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规模较大、社会危害严重的,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没收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并处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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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逾期未办理备案手续的处罚

行政处罚

部门规章:《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文化部令第51号)第十条: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60日内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条,逾期未办理备案手续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互联网文化活动,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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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未在其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重要信息的处罚

行政处罚

部门规章:《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文化部令第51号)第十二条:互联网文化单位应当在其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文化行政部门颁发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标明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颁发的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

第二十三条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10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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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3号)第二十一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场所经营单位不得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

第三十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二)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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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3号)第二十一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场所经营单位不得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在营业场所入口处的显著位置悬挂未成年人进入标志。

第三十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五)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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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或者发现上网消费者的违法行为未予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3号)第十九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建立场内巡查制度,发现上网消费者有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所列行为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予以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

第三十一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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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未向文化行政部门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3号)第十三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到到文化行政部门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

第三十一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五)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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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未在其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重要信息的处罚

行政处罚

部门规章:《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文化部令第51号)第十二条:互联网文化单位应当在其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文化行政部门颁发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标明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颁发的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

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10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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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变更单位名称、网站名称、网站域名、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经营地址、注册资金、股权结构以及许可经营范围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处罚

行政处罚

部门规章:《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文化部令第51号)第十三条第一款: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变更单位名称、网站名称、网站域名、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经营地址、注册资金、股权结构以及许可经营范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20日内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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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变更单位名称、网站名称、网站域名、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经营地址、注册资金、股权结构以及许可经营范围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处罚

行政处罚

部门规章:《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文化部令第51号)第十三条第二款: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业务范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60日内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第二十四条第二款: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互联网文化活动,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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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对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规定,经营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未在其显著位置标明文化部批准文号、经营国产互联网文化产品未在其显著位置标明文化部备案编号的处罚

行政处罚

部门规章:《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文化部令第51号)第十五条第四款: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经营的国产互联网文化产品应当自正式经营起30日内报省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备案,并在其显著位置标明文化部备案编号。

第二十五条: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经营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未在其显著位置标明文化部批准文号、经营国产互联网文化产品未在其显著位置标明文化部备案编号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10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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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对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规定,擅自变更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名称或者增删内容的处罚

行政处罚

部门规章:《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文化部令第51号)第十五条第三款:经批准的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应当在其显著位置标明文化部的批准文号,不得擅自变更产品名称或者增删产品内容。

第二十六条: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擅自变更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名称或者增删内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停止提供,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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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对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提供含有禁止内容的互联网文化产品,或者提供未经文化部批准进口的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部门规章:《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文化部令第51号)第十六条:互联网文化单位不得提供载有以下内容的文化产品:(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五)宣扬邪教、迷信的;(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七)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九)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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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对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提供含有本规定禁止内容的互联网文化产品,或者提供未经文化部批准进口的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部门规章:《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文化部令第51号)第十六条:互联网文化单位不得提供载有以下内容的文化产品:(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五)宣扬邪教、迷信的;(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七)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九)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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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对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未建立自审制度,明确专门部门,配备专业人员负责互联网文化产品内容和活动的自查与管理,保障互联网文化产品内容和活动的合法性的处罚

行政处罚

部门规章:《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文化部令第51号)第十八条:互联网文化单位应当建立自审制度,明确专门部门,配备专业人员负责互联网文化产品内容和活动的自查与管理,保障互联网文化产品内容和活动的合法性。

第二十九条: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20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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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发现提供的文化产品含有违法内容未及时停止提供,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处罚

行政处罚

部门规章:《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文化部令第51号)第十六条互联网文化单位不得提供载有以下内容的文化产品:(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五)宣扬邪教、迷信的;(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七)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九)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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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对擅自开展美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或者涉外商业性美术品展览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部门规章:《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29号)第七条:从事美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应当向文化部提出申请并报送以下材料:

(一)进出口单位的资质证明;

(二)进出口美术品的来源地和目的地;

(三)进出口美术品的名录、图片和介绍;

(四)审批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涉外商业性美术品展览活动,应当由具备进出口资格的经营单位主办。主办单位应当在展览前30日,向举办地省级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报送以下材料:

(一)主办单位的资质证明;

(二)展览的活动方案;

(三)举办单位与其他相关单位签订的合同或者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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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对经营含有禁止内容的美术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部门规章:《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29号)第十二条:禁止经营含有以下内容的美术品: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五)宣扬或者传播邪教、迷信的;

(六)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十)有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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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对从事美术品经营活动的单位未按规定向文化行政部门备案的处罚

行政处罚

部门规章:《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29号)第四条:设立从事美术品经营活动的经营单位,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有经营单位的名称;(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三)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资金;(四)有相应的美术品经营的专业人员;(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符合上述条件的申请人,应当到其住所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并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到其住所地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条:设立从事美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有经营单位的名称;(二)有相应的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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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对未建立健全经营管理制度的处罚

行政处罚

部门规章:《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29号)第十三条:美术品经营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二)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

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视其情节轻重予以警告,或者并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二)未建立健全经营管理制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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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对不能证明经营的美术品的合法来源的处罚

行政处罚

部门规章:《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29号)第十三条:美术品经营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三)有美术品合法来源证明;

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视其情节轻重予以警告,或者并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三)不能证明经营的美术品的合法来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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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对经营的美术品没有明码标价的处罚

行政处罚

部门规章:《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29号)第十三条:美术品经营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四)经营的美术品明码标价;

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视其情节轻重予以警告,或者并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四)经营的美术品没有明码标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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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对从事美术品经纪活动的专业人员在2个或者2个以上的美术品中介服务单位执业的处罚

行政处罚

部门规章:《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29号)第十四条:美术品经营单位不得经营盗用他人名义的美术品。从事美术品经纪活动的专业人员不得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美术品中介服务单位执业。

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视其情节轻重予以警告,或者并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五)从事美术品经纪活动的专业人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美术品中介服务单位执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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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欺行霸市扰乱市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根据2004年6月29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和废止16件涉及行政许可的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二十二条:在各项文化经营活动中,禁止下列行为:

(三)欺行霸市扰乱市场;

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分别给予下列处罚:

(一)警告;

(二)责令停业整顿;

(三)没收经营物品、设备和非法所得;

(四)处以非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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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对贩卖假冒伪劣产品,或者以次充好坑害消费者的处罚

行政处罚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根据2004年6月29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和废止16件涉及行政许可的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二十二条:在各项文化经营活动中,禁止下列行为:

(四)贩卖假冒伪劣产品,或者以次充好坑害消费者;

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分别给予下列处罚:

(一)警告;

(二)责令停业整顿;

(三)没收经营物品、设备和非法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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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对利用文化经营场所进行色情服务和卖淫嫖娼的处罚

行政处罚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根据2004年6月29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和废止16件涉及行政许可的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二十二条:在各项文化经营活动中,禁止下列行为:

(六)利用文化经营场所进行色情服务和卖淫嫖娼;

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分别给予下列处罚:

(一)警告;

(二)责令停业整顿;

(三)没收经营物品、设备和非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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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对利用文化经营活动或场所进行赌博的处罚

行政处罚

方性法规:《云南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根据2004年6月29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和废止16件涉及行政许可的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二十二条:在各项文化经营活动中,禁止下列行为:

(七)利用文化经营活动或场所进行赌博;

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分别给予下列处罚:

(一)警告;

(二)责令停业整顿;

(三)没收经营物品、设备和非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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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对损害市容市貌、阻碍交通和妨碍社会正常生活的处罚

行政处罚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根据2004年6月29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和废止16件涉及行政许可的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二十二条:在各项文化经营活动中,禁止下列行为:

(八)损害市容市貌、阻碍交通和妨碍社会正常生活;

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分别给予下列处罚:

(一)警告;

(二)责令停业整顿;

(三)没收经营物品、设备和非法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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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对阻挠文化市场管理人员执行公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根据2004年6月29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和废止16件涉及行政许可的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二十二条:在各项文化经营活动中,禁止下列行为:

(九)阻挠文化市场管理人员执行公务。

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分别给予下列处罚:

(一)警告;

(二)责令停业整顿;

(三)没收经营物品、设备和非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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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歌舞娱乐场所的歌曲点播系统与境外的曲库联接的处罚

行政处罚

设定依据:

行政法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8号)第十八条:娱乐场所使用的音像制品或者电子游戏应当是依法出版、生产或者进口的产品。歌舞娱乐场所播放的曲目和屏幕画面以及游艺娱乐场所的电子游戏机内的游戏项目,不得含有本条例第十三条禁止的内容;歌舞娱乐场所使用的歌曲点播系统不得与境外的曲库联接。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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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歌舞娱乐场所播放的曲目、屏幕画面或者游艺娱乐场所电子游戏机内的游戏项目含有禁止内容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8号)第十三条:国家倡导弘扬民族优秀文化,禁止娱乐场所内的娱乐活动含有下列内容:

(一)违反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或者领土完整的;

(三)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伤害民族感情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违反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迷信的;

(六)宣扬淫秽、赌博、暴力以及与毒品有关的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教唆犯罪的;

(七)违背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八)侮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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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对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8号)第二十三条:歌舞娱乐场所不得接纳未成年人。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机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6个月:

(三)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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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对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机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外向未成年人提供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8号)第二十三条:歌舞娱乐场所不得接纳未成年人。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机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6个月:

(四)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机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外向未成年人提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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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对娱乐场所容纳的消费者超过核定人数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8号)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6个月:

(五)娱乐场所容纳的消费者超过核定人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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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对娱乐场所变更有关事项,未按规定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8号)第十二条:娱乐场所改建、扩建营业场所或者变更场地、主要设施设备、投资人员,或者变更娱乐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事项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并向公安部门备案;需要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第四十八条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一)变更有关事项,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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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对娱乐场所在禁止时间内营业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8号)第二十八条:每日凌晨2时至上午8时,娱乐场所不得营业。

第四十八条: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二)在本条例规定的禁止营业时间内营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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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对娱乐场所从业人员在营业期间未统一着装并佩戴工作标志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8号)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营业期间,娱乐场所的从业人员应当统一着工作服,佩戴工作标志并携带居民身份证或者外国人就业许可证。

第四十八条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三)从业人员在营业期间未统一着装并佩戴工作标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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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对娱乐场所未按照规定建立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8号)第二十五条:娱乐场所应当与从业人员签订文明服务责任书,并建立从业人员名簿;从业人员名簿应当包括从业人员真实姓名、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外国人就业许可证复印件等内容。娱乐场所应当建立营业日志,记载营业期间从业人员的工作职责、工作时间、工作地点;营业日志不得删改,并应当留存60日备查。

第四十九条:娱乐场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建立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或者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报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县级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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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对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8号)第二十五条:娱乐场所应当与从业人员签订文明服务责任书,并建立从业人员名簿;从业人员名簿应当包括从业人员真实姓名、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外国人就业许可证复印件等内容。娱乐场所应当建立营业日志,记载营业期间从业人员的工作职责、工作时间、工作地点;营业日志不得删改,并应当留存60日备查。

第四十九条:娱乐场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建立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或者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报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县级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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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对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网络游戏上网运营、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或者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等网络游戏经营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370号)第十四条:对于无照经营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规模较大、社会危害严重的,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没收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并处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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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对提供含有禁止内容的网络游戏产品和服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门规章:《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文化部令第49号)第九条:网络游戏不得含有以下内容:(一)违反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五)宣扬邪教、迷信的;(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七)宣扬淫秽、色情、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八)侮辱、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九)违背社会公德的;(十)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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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对变更网站名称、网站域名或者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经营地址、注册资金、股权结构以及许可经营范围的,未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处罚

行政处罚

部门规章:《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文化部令第49号)第八条第一款:获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变更网站名称、网站域名或者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经营地址、注册资金、股权结构以及许可经营范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2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第三十条:网络游戏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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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对进口网络游戏变更运营企业未按照要求重新申报的处罚

行政处罚

部门规章:《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文化部令第49号)第十一条: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依法对进口网络游戏进行内容审查。进口网络游戏应当在获得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内容审查批准后,方可上网运营。申请进行内容审查需提交下列材料:(一)进口网络游戏内容审查申报表;(二)进口网络游戏内容说明书;(三)中、外文文本的版权贸易或者运营代理协议、原始著作权证明书和授权书的副本或者复印件;(四)申请单位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五)内容审查所需的其他文件。

第十二条第二款:批准进口的网络游戏变更运营企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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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对进口网络游戏内容进行实质性变动未报送审查的处罚

行政处罚

部门规章:《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文化部令第49号)第十四条第一款:进口网络游戏内容上网运营后需要进行实质性变动的,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应当将拟变更的内容报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进行内容审查。

第三十条:网络游戏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进口网络游戏内容进行实质性变动未报送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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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对网络游戏经营单位违反规定未制定网络游戏用户指引和警示说明,并在网站和网络游戏的显著位置予以标明的处罚

行政处罚

部门规章:《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文化部令第49号)第十六条第一款: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应当根据网络游戏的内容、功能和适用人群,制定网络游戏用户指引和警示说明,并在网站和网络游戏的显著位置予以标明。

第三十一条:网络游戏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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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对以未成年人为对象的网络游戏含有诱发未成年人模仿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和违法犯罪的行为的内容,以及恐怖、残酷等妨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的处罚

行政处罚

部门规章:《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文化部令第49号)第十六条第二款:以未成年人为对象的网络游戏不得含有诱发未成年人模仿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和违法犯罪的行为的内容,以及恐怖、残酷等妨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

第三十一条:网络游戏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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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对网络游戏经营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采取技术措施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的处罚

行政处罚

部门规章:《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文化部令第49号)第十六条第三款: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采取技术措施,禁止未成年人接触不适宜的游戏或者游戏功能,限制未成年人的游戏时间,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

第三十一条:网络游戏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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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

对网络游戏经营单位授权无网络游戏运营资质的单位运营网络游戏的处罚

行政处罚

部门规章:《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文化部令第49号)第十七条:网络游戏经营单位不得授权无网络游戏运营资质的单位运营网络游戏。

第三十一条:网络游戏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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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

对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在网络游戏中设置未经网络游戏用户同意的强制对战的处罚

行政处罚

部门规章:《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文化部令第49号)第十八条: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得在网络游戏中设置未经网络游戏用户同意的强制对战;

第三十一条:网络游戏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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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对以随机抽取等偶然方式,诱导网络游戏用户采取投入国家法定 货币或者网络游戏虚拟货币方式获取网络游戏产品和服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部门规章:《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文化部令第49号)第十八条: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三)不得以随机抽取等偶然方式,诱导网络游戏用户采取投入国家法定 货币或者网络游戏虚拟货币方式获取网络游戏产品和服务。

第三十一条:网络游戏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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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对网络游戏的推广和宣传含有禁内容的处罚

行政处罚

部门规章:《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文化部令第49号)第九条:网络游戏不得含有以下内容:(一)违反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五)宣扬邪教、迷信的;(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七)宣扬淫秽、色情、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八)侮辱、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九)违背社会公德的;(十)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三十条:网络游戏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提供含有本办法第九条禁止内容的网络游戏产品和服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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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对以随机抽取等偶然方式,诱导网络游戏用户采取投入国家法定 货币或者网络游戏虚拟货币方式获取网络游戏产品和服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部门规章:《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文化部令第49号)第十八条: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三)不得以随机抽取等偶然方式,诱导网络游戏用户采取投入国家法定 货币或者网络游戏虚拟货币方式获取网络游戏产品和服务。

第三十一条:网络游戏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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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对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发行的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用于支付、购买实物或者兑换其它单位的产品和服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部门规章:《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文化部令第49号)第十九条: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发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的,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的使用范围仅限于兑换自身提供的网络游戏产品和服务,不得用于支付、购买实物或者兑换其它单位的产品和服务;

第三十二条: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发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一、二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30000元以下罚款;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三、四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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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对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发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以恶意占用用户预付资金为目的处罚

行政处罚

部门规章:《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文化部令第49号)第十九条: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发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的,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二)发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不得以恶意占用用户预付资金为目的;

第三十二条: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发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一、二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30000元以下罚款;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三、四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20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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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对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发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未将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种类、价格、总量等情况报送注册地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备案的处罚

行政处罚

部门规章:《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文化部令第49号)第十九条: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发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的,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四)将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种类、价格、总量等情况按规定报送注册地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二条: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发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一、二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30000元以下罚款;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三、四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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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

对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企业为未成年人提供交易服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部门规章:《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文化部令第49号)第二十条: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企业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得为未成年人提供交易服务;

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一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处30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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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

对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企业违为未经审查或者备案的网络游戏提供交易服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部门规章:《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文化部令第49号)第二十条: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企业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二)不得为未经审查或者备案的网络游戏提供交易服务;

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三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30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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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

对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企业提供服务时,未保证用户使用有效身份证件进行注册,并绑定与该用户注册信息相一致的银行账户的处罚

行政处罚

部门规章:《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文化部令第49号)第二十条: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企业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三)提供服务时,应保证用户使用有效身份证件进行注册,并绑定与该用户注册信息相一致的银行账户;

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三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30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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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

对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企业未立即采取措施终止交易服务并保存有关纪录的处罚

行政处罚

部门规章:《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文化部令第49号)第二十条: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企业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四)接到利害关系人、政府部门、司法机关通知后,应当协助核实交易行为的合法性。经核实属于违法交易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终止交易服务并保存有关纪录;

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四、五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20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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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对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企业未保存用户间的交易记录和幡记录等信息的处罚

行政处罚

部门规章:《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文化部令第49号)第二十条: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企业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五)保存用户间的交易记录和账务记录等信息不得少于180日。”

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四、五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20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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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对国产网络游戏未按规定向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履行备案手续的处罚

行政处罚

部门规章:《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文化部令第49号)第十三条第一款:国产网络游戏在上网运营之日起30日内应当按规定向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履行备案手续。

第三十四条:网络游戏运营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20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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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对国产网络游戏内容发生实质性变动未向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进行备案的处罚

行政处罚

部门规章:《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文化部令第49号)第十四条第二款:国产网络游戏内容发生实质性变动的,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进行备案。

第三十四条:网络游戏运营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20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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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对网络游戏运营企业未建立自审制度,明确专门部门,配备专业人员负责网络游戏内容和经营行为的自查与管理,保障网络游戏内容和经营行为的合法性的处罚

行政处罚

部门规章:《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文化部令第49号)第十五条: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应当建立自审制度,明确专门部门,配备专业人员负责网络游戏内容和经营行为的自查与管理,保障网络游戏内容和经营行为的合法性。

第三十四条:网络游戏运营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20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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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对网络游戏运营企业未要求网络游戏用户使用有效身份证件进行实名注册,并保存用户注册信息的处罚

行政处罚

部门规章:《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文化部令第49号)第二十一条: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应当要求网络游戏用户使用有效身份证件进行实名注册,并保存用户注册信息。

第三十四条:网络游戏运营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20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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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对网络游戏运营企业终止运营网络游戏,或者网络游戏运营权发生转移未提前60日予以公告的处罚

行政处罚

部门规章:《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文化部令第49号)第二十二条:网络游戏运营企业终止运营网络游戏,或者网络游戏运营权发生转移的,应当提前60日予以公告。网络游戏用户尚未使用的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及尚未失效的游戏服务,应当按用户购买时的比例,以国家法定 货币退还用户或者用户接受的其他方式进行退换。网络游戏因停止服务接入、技术故障等网络游戏运营企业自身原因连续中断服务超过30日的,视为终止。

第三十四条:网络游戏运营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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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对网络游戏运营企业终止运营网络游戏或者网络游戏运营权发生转移时,网络游戏用户尚未使用的网络游戏虚拟倾向及尚未失效的游戏服务,未以国家法定 货币退还用户或者用户接受的其他方式进行退换的处罚

行政处罚

部门规章:《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文化部令第49号)第二十二条:网络游戏运营企业终止运营网络游戏,或者网络游戏运营权发生转移的,应当提前60日予以公告。网络游戏用户尚未使用的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及尚未失效的游戏服务,应当按用户购买时的比例,以国家法定 货币退还用户或者用户接受的其他方式进行退换。网络游戏因停止服务接入、技术故障等网络游戏运营企业自身原因连续中断服务超过30日的,视为终止。

第三十四条:网络游戏运营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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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

对网络游戏运营企业与用户的服务协议未包括《网络游戏服务格式化协议必备条款》全部内容的处罚

行政处罚

部门规章:《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文化部令第49号)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负责制定《网络游戏服务格式化协议必备条款》。网络游戏运营企业与用户的服务协议应当包括《网络游戏服务格式化协议必备条款》的全部内容,服务协议其他条款不得与《网络游戏服务格式化协议必备条款》相抵触。

第三十四条:网络游戏运营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20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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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

对网络游戏经营单位未在企业网站、产品客户端、用户服务中心等显著位置标示《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等信息的处罚

行政处罚

部门规章:《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文化部令第49号)第八条第二款: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应当在企业网站、产品客户端、用户服务中心等显著位置标示《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等信息;实际经营的网站域名应当与申报信息一致。

第三十五条:网络游戏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第十二条第三款、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10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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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

对经批准的进口网络游戏未在其运营网站指定位置及游戏内显著位置标明批准文号的处罚

行政处罚

部门规章:《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文化部令第49号)第十二条第三款:经批准的进口网络游戏应当在其运营网站指定位置及游戏内显著位置标明批准文号。

第三十五条:网络游戏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第十二条第三款、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10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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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

对已备案的国产网络游戏未在其运营网站指定位置及游戏内显著位置标明备案编号的处罚

行政处罚

部门规章:《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文化部令第49号)第十三条第二款:已备案的国产网络游戏应当在其运营网站指定位置及游戏内显著位置标明备案编号。

第三十五条:网络游戏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第十二条第三款、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10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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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对网络游戏经营单位未保障网络游戏用户的合法权益,并未在提供服务网站的显著位置公布纠纷处理方式的处罚

行政处罚

部门规章:《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文化部令第49号)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应当保障网络游戏用户的合法权益,并在提供服务网站的显著位置公布纠纷处理方式。

第三十五条:网络游戏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第十二条第三款、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10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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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对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发现网络游戏用户发布违法信息的,未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服务协议立即停止为其提供服务,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处罚

行政处罚

部门规章:《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文化部令第49号)第二十五条: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发现网络游戏用户发布违法信息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服务协议立即停止为其提供服务,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三十五条:网络游戏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第十二条第三款、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10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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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对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一)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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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对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其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文物行政部门同意、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对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造成破坏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二)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其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文物行政部门同意、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对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造成破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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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

对擅自迁移、拆除不可移动文物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三)擅自迁移、拆除不可移动文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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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

对擅自修缮不可移动文物,明显改变文物原状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四)擅自修缮不可移动文物,明显改变文物原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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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

对擅自在原址重建已全部毁坏的不可移动文物,造成文物破坏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五)擅自在原址重建已全部毁坏的不可移动文物,造成文物破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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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

对施工单位未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文物修缮、迁移、重建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六)施工单位未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文物修缮、迁移、重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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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

对转让或者抵押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或者将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作为企业资产经营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两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转让或者抵押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或者将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作为企业资产经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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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

对将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或者抵押给外国人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两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将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或者抵押给外国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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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

对擅自改变国有文物保护单位的用途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两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擅自改变国有文物保护单位的用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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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

对文物收藏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防火、防盗、防自然损坏的设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七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文物收藏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防火、防盗、防自然损坏的设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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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

对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时未按照馆藏文物档案移交馆藏文物,或者所移交的馆藏文物与馆藏文物档案不符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七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二)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时未按照馆藏文物档案移交馆藏文物,或者所移交的馆藏文物与馆藏文物档案不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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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

对将国有馆藏文物赠与、出租或者出售给其他单位、个人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七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三)将国有馆藏文物赠与、出租或者出售给其他单位、个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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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

对违反规定处置国有馆藏文物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四十条:文物收藏单位应当充分发挥馆藏文物的作用,通过举办展览、科学研究等活动,加强对中华民族优秀的历史文化和革命传统的宣传教育。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之间因举办展览、科学研究等需借用馆藏文物的,应当报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备案;借用馆藏一级文物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并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备案。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和其他单位举办展览需借用国有馆藏文物的,应当报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借用国有馆藏一级文物,应当经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批准。文物收藏单位之间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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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

对挪用或者侵占依法调拨、交换、出借文物所得补偿费用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四十三条:依法调拨、交换、借用国有馆藏文物,取得文物的文物收藏单位可以对提供文物的文物收藏单位给予合理补偿,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制定。国有文物收藏单位调拨、交换、出借文物所得的补偿费用,必须用于改善文物的收藏条件和收集新的文物,不得挪作他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调拨、交换、借用的文物必须严格保管,不得丢失、损毁。

第七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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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7

对买卖国家禁止买卖的文物或者将禁止出境的文物转让、出租、质押给外国人,尚不构成犯罪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七十一条:买卖国家禁止买卖的文物或者将禁止出境的文物转让、出租、质押给外国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两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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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

对发现文物隐匿不报或者拒不上交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七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机关追缴文物;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发现文物隐匿不报或者拒不上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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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

对未按照规定移交拣选文物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七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机关追缴文物;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按照规定移交拣选文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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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

对改变国有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的用途,未依照规定报告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七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一)改变国有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的用途,未依照本法规定报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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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

对转让、抵押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或者改变其用途,未依照规定备案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七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二)转让、抵押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或者改变其用途,未依照本法规定备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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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

对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的使用人拒不依法履行修缮义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七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三)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的使用人拒不依法履行修缮义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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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

对考古发掘单位未经批准擅自进行考古发掘,或者不如实报告考古发掘结果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七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四)考古发掘单位未经批准擅自进行考古发掘,或者不如实报告考古发掘结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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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

对文物收藏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馆藏文物档案、管理制度,或者未将馆藏文物档案、管理制度备案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七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五)文物收藏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馆藏文物档案、管理制度,或者未将馆藏文物档案、管理制度备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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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

对违反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调取馆藏文物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三十八条:文物收藏单位应当根据馆藏文物的保护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并报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备案。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调取馆藏文物。文物收藏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对馆藏文物的安全负责。国有文物收藏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离任时,应当按照馆藏文物档案办理馆藏文物移交手续。

第七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六)违反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调取馆藏文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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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

对馆藏文物损毁未报文物行政部门核查处理,或者馆藏文物被盗、被抢或者丢失,文物收藏单位未及时向公安机关或者文物行政部门报告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七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七)馆藏文物损毁未报文物行政部门核查处理,或者馆藏文物被盗、被抢或者丢失,文物收藏单位未及时向公安机关或者文物行政部门报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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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

对文物商店销售文物或者拍卖企业拍卖文物,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作出记录或者未将所作记录报文物行政部门备案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七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八)文物商店销售文物或者拍卖企业拍卖文物,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作出记录或者未将所作记录报文物行政部门备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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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

对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3年4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号公布)第九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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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9

对旅行社未按规定为出境或者入境团队旅游安排领队或者导游全程陪同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环节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环节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旅游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环节责任:对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环节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环节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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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

对旅行社安排未取得导游证或者领队证的人员提供导游或者领队服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3年4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号公布)第九十六条: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二)安排未取得导游证或者领队证的人员提供导游或者领队服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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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

对旅行社未向临时聘用的导游支付导游服务费用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3年4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号公布)第九十六条: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三)未向临时聘用的导游支付导游服务费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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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

对旅行社要求导游垫付或者向导游收取费用的处罚

行政处罚

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3年4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号公布)第九十六条: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四)要求导游垫付或者向导游收取费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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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

对旅行社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3年4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号公布)第九十七条: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一)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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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

对旅行社向不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3年4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号公布)第九十七条: 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二)向不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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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5

对旅行社未按照规定投保旅行社责任险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3年4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号公布)第九十七条: 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三)未按照规定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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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6

对旅行社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3年4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号公布)第三十五条第一款: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 第九十八条:旅行社违反本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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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7

对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指定具体购物场所,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3年4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号公布)第三十五条第二款: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

第九十八条:旅行社违反本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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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8

对旅游经营者组织、接待出入境旅游时发现旅游者有违法活动未及时报告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3年4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号公布)第五十五条:旅游经营者组织、接待出入境旅游,发现旅游者从事违法活动或者有违反本法第十六条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旅游主管部门或者我国驻外机构报告。

第九十九条: 旅行社未履行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报告义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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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9

对旅游社组织、接待出入境旅游团时,发现旅游者在境内外非法滞留、擅自分团、脱团的,未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3年4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号公布)第十六条:出境旅游者不得在境外非法滞留,随团出境的旅游者不得擅自分团、脱团。入境旅游者不得在境内非法滞留,随团入境的旅游者不得擅自分团、脱团。

第五十五条:旅游经营者组织、接待出入境旅游,发现旅游者从事违法活动或者有违反本法第十六条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旅游主管部门或者我国驻外机构报告。 第九十九条:旅行社未履行本法第五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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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

对旅行社、导游、领队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3年4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号公布)第一百条: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上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造成旅游者滞留等严重后果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领队证:(一)在旅游行程中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严重损害旅游者权益的; 行政法规:《旅行社条例》(国务院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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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

对旅行社、导游、领队据履行合同义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3年4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号公布)第一百条: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上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造成旅游者滞留等严重后果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领队证:(二)拒绝履行合同的; 行政法规:《旅行社条例》(国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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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

对旅行社未经旅游者同意委托其他旅行社接待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3年4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号公布)第一百条: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上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造成旅游者滞留等严重后果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领队证:(三)未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包价旅游合同的。 行政法规:《旅行社条例》(国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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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

对旅行社安排旅游者参与违法或违反社会公德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3年4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号公布)第一百零一条 :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安排旅游者参观或者参与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项目或者活动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领队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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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4

对未取得导游证或者领队证从事导游、领队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3年4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号公布)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导游证或者领队证从事导游、领队活动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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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5

对导游、领队私自承揽业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3年4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号公布)第一百零二条第二款:导游、领队违反本法规定,私自承揽业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领队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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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6

对导游、领队向旅游者索取小费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3年4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号公布)第一百零二条第三款:导游、领队违反本法规定,向旅游者索取小费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退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领队证。 行政法规:《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3号)第二十三条: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的物品的,或者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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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7

对旅游经营者给予或收受贿赂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3年4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号公布)第一百零四条:旅游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予或者收受贿赂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并由旅游主管部门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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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8

对旅行社分社未按核定的服务范围经营旅游业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旅行社条例》(国务院令第550号)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分社的经营范围超出设立分社的旅行社的经营范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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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9

对旅行社服务网点未按核定的服务范围经营旅游业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旅行社条例》(国务院令第550号)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旅行社服务网点从事招徕、咨询以外的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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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0

对旅行社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增存、补足质量保证金或者提交相应的银行担保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旅行社条例》(国务院令第550号公布)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增存、补足质量保证金或者提交相应的银行担保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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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

对旅行社变更登记事项或终止经营,未按规定备案的处罚

行政处罚

政法规:《旅行社条例》(国务院令第550号)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变更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等登记事项或者终止经营,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原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换领或者交回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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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2

对旅行社设立分社未按规定备案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旅行社条例》(国务院令第550号)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二)设立分社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分社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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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3

对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经营和财务信息等统计资料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旅行社条例》(国务院令第550号)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三)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经营和财务信息等统计资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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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4

对外商投资旅行社经营内地居民出国及赴港澳台地区旅游业务,或经营出境游业务的旅行社组织旅游者到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中国公民出境旅游目的地之外的国家和地区旅游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旅行社条例》(国务院令第550号)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外商投资旅行社经营中国内地居民出国旅游业务以及赴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旅游业务,或者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组织旅游者到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中国公民出境旅游目的地之外的国家和地区旅游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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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5

对旅行社未经旅游者同意在旅游合同约定之外提供其他有偿服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旅行社条例》(国务院令第550号)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未经旅游者同意在旅游合同约定之外提供其他有偿服务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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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6

对旅行社未按规定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或合同事项未按规定载明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旅行社条例》(国务院令第550号)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一)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二)与旅游者签订的旅游合同未载明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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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

对将旅游业务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旅行社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旅行社条例》(国务院令第550号)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四)将旅游业务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旅行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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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8

对旅行社未与接受委托的旅行社就接待旅游者的事宜签订委托合同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旅行社条例》(国务院令第550号)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五)未与接受委托的旅行社就接待旅游者的事宜签订委托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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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9

对旅行社委派的导游、领队非因不可抗力改变旅游合同安排的行程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旅行社条例》(国务院令第550号)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导游人员、领队人员,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导游证或者领队证:(二)非因不可抗力改变旅游合同安排的行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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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

对旅行社、导游、领队欺骗、胁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需要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的处罚

行政处罚

政法规:《旅行社条例》(国务院令第550号)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旅行社,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导游人员、领队人员,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导游证或者领队证:(三)欺骗、胁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需要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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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1

对旅行社要求导游和领队人员接待低于成本的旅游团队或承担团队相关费用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旅行社条例》(国务院令第550号)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要求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接待不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旅游团队,或者要求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承担接待旅游团队的相关费用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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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2

对旅行社违反旅游合同约定,造成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不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旅行社条例》(国务院令第550号)第六十一条:旅行社违反旅游合同约定,造成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不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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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3

对旅行社不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旅行社条例》(国务院令第550号)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一)旅行社不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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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4

对旅行社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旅行社条例》(国务院令第550号)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二)旅行社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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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5

对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接待不支付或者不足额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的旅游团队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旅行社条例》(国务院令第550号)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三)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接待不支付或者不足额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的旅游团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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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6

对旅行社及委派的导游和领队人员对发生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情形,未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并及时报告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旅行社条例》(国务院令第550号)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导游人员、领队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旅行社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导游人员、领队人员处4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旅行社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证、领队证:(一)发生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情形,未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并及时报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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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7

对旅行社擅自引进外资、设立服务网点未进行备案或未按规定悬挂许可证、备案证明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部门规章:《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国家旅游局令第30号)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三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擅自引进外商投资、设立服务网点未在规定期限内备案,或者旅行社及其分社、服务网点未悬挂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备案登记证明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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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8

对同一旅游团队的旅游者提出与其他旅游者不同合同事项的处罚

行政处罚

部门规章:《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2009年4月2日国家旅游局第4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5月3日起施行)第五十四条 违反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同一旅游团队的旅游者提出与其他旅游者不同合同事项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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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9

对旅行社未将旅游目的地接待旅行社的情况告知旅游者的处罚

行政处罚

部门规章:《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国家旅游局令第30号)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旅行社未将旅游目的地接待旅行社的情况告知旅游者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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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0

对旅行社未妥善保存各类旅游合同及相关文件资料,保存期不够两年,或者泄露旅游者个人信息的处罚

行政处罚

部门规章:《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国家旅游局令第30号)第五十八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未妥善保存各类旅游合同及相关文件、资料,保存期不够两年,或者泄露旅游者个人信息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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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1

对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的言行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63号令) 第二十条: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的言行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对该导游人员所在的旅行社给予警告直至责令停业整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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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2

对导游人员未佩戴导游证进行导游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63号令) 第二十一条: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未佩戴导游证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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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3

对导游人员擅自增加或者减少旅游项目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63号令) 第二十二条:导游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暂扣导游证3至6个月;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一)擅自增加或者减少旅游项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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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4

对导游人员擅自变更接待计划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63号令) 第二十二条:导游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暂扣导游证3至6个月;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二)擅自变更接待计划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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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5

对导游人员擅自中止导游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63号令) 第二十二条:导游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暂扣导游证3至6个月;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三)擅自中止导游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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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6

对导游人员欺骗、胁迫旅游者旅游或者与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63号令) 第二十四条: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与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对委派该导游人员的旅行社给予警告直至责令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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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7

对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未经等级认定或评定接待旅游团队的处罚

行政处罚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旅游条例》(2014年3月28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旅游经营者、旅游从业人员和旅游设施实行标准化等级认定或者评定,并向社会公布。接待旅游团队的旅行社、旅游景区、旅游住宿企业、旅游购物企业、旅游餐饮企业、旅游车(船)及驾驶员、导游等应当通过相应的等级认定或者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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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8

对违法使用旅游质量标准等级的称谓和标识的处罚

行政处罚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旅游条例》(由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2014年3月28日修订通过,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第二款:旅游经营者不得超越认定或者评定的等级进行宣传;未经认定、评定的,不得使用等级标识和称谓。 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违法本条例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取消旅游经营者所认定或评定的等级,或者吊销旅游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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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9

对旅行社选择未经等级认定或者评定的旅游经营者、旅游从业人员为服务提供方的处罚

行政处罚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旅游条例》(2014年3月28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第二十六条第三款:旅行社接待旅游团队不得选择未经等级认定或者评定的旅游经营者、旅游从业人员为服务提供方。

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取消旅游经营者所认定或者评定的等级,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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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0

对导游上岗时未按规定佩戴、携带相关证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旅游条例》(2014年3月28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导游人员上岗时,应当佩戴导游证和等级评定标志,携带委派旅行社的团队行程单;临时受聘的导游还应当携带导游派遣证。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暂扣等级标志、导游证、从业资格证1至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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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

对旅游车驾驶员上岗时未按规定携带从业资格证、佩戴等级评定标志的处罚

行政处罚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旅游条例》(2014年3月28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旅游车驾驶员上岗时应当携带从业资格证,佩戴等级评定标志。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暂扣等级标志、导游证、从业资格证1至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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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

对A级旅游景区拒绝随团导游讲解服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旅游条例》(2014年3月28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第二十九条第二款: A级旅游景区管理机构和经营者不得拒绝随团导游的讲解服务。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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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

对旅行社转团、转委托时提供低于原约定的标准或并团时将不同质的团队合并的处罚

行政处罚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旅游条例》(2014年3月28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旅行社转团或者转委托的,服务内容及标准不得低于原约定的内容和标准;并团的不得将不同游览行程、不同服务标准、不同价格的游客合并同一团队接待。

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第二款规定的,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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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

对旅游购物企业未按规定交纳质量保证金的处罚

行政处罚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旅游条例》(2014年3月28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第三十六条:以接待旅游者为主的经营贵重旅游商品的购物企业应当交纳质量保证金。具体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未交纳质量保证金的,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交纳;拒不交纳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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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

对旅行社、旅游住宿企业、旅游车(船)企业以及高风险旅游项目的经营者未依法投保相应责任险、参与云南旅游组合保险统保统筹的处罚

行政处罚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旅游条例》(2014年3月28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第四十三条第二款:旅行社、旅游住宿企业、旅游车(船)企业等,以及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的高风险旅游项目的经营者,应当依法投保相应责任险后,参与云南旅游组合保险统保统筹。

第三十四条:旅游经营者经营登山、露营、探险、漂流、攀岩、蹦极、过山车、骑马、水上娱乐等高风险旅游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十八条:违反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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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

对旅行社入境旅游业绩下降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54号)第二十五条:组团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旅游行政部门可以暂停其经营出国旅游业务;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 (一)入境旅游业绩下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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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

对旅行社未正常开展出国旅游业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54号)第二十五条:组团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旅游行政部门可以暂停其经营出国旅游业务;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 (二)因自身原因,在1年内未能正常开展出国旅游业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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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

对旅行社出国旅游服务因质量问题被投诉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54号)第二十五条:组团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旅游行政部门可以暂停其经营出国旅游业务;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三)因出国旅游服务质量问题被投诉并经查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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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

对旅行社经营出国业务时有逃汇、非法套汇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54号)第二十五条:组团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旅游行政部门可以暂停其经营出国旅游业务;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四)有逃汇、非法套汇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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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

对旅行社经营出国业务时有弄虚作假骗取护照、签证或送他人出境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54号)第二十五条:组团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旅游行政部门可以暂停其经营出国旅游业务;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五)以旅游名义弄虚作假,骗取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或者送他人出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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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

对旅行社经营出国业务时有影响中国公民出国游秩序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54号)第二十五条:组团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旅游行政部门可以暂停其经营出国旅游业务;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六)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认定的影响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秩序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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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

对未经批准擅自经营或变相经营出国旅游业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 《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54号)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经营或者以商务、考察、培训等方式变相经营出国旅游业务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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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3

对组团社或者旅游团队领队未要求境外接待社不得组织不健康活动、危险性活动,未要求其不得擅自改变行程、旅游项目、强迫旅游者参加额外付费项目,或者在境外接待社违反前述要求时未制止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54号)第三十条:组团社或者旅游团队领队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未要求境外接待社不得组织旅游者参与涉及色情、赌博、毒品内容的活动或者危险性活动,未要求其不得擅自改变行程、减少旅游项目、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参加额外付费项目,或者在境外接待社违反前述要求时未制止的,由旅游行政部门对组团社处组织该旅游团队所收取费用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暂停其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对旅游团队领队暂扣其领队证;造成恶劣影响的,对组团社取消其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对旅游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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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4

对旅游团队领队与境外接待社、导游及为旅游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其他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向境外接待社、导游和其他为旅游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索要回扣、提成或者收受其财物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54号)。第三十一条:旅游团队领队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与境外接待社、导游及为旅游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其他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向境外接待社、导游和其他为旅游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索要回扣、提成或者收受其财物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索要的回扣、提成或者收受的财物,并处索要的回扣、提成或者收受的财物价值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吊销其领队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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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5

对领队伪造、涂改、出借或转让领队证,或者在从事领队业务时未佩戴领队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政法规:《出境旅游领队人员管理办法》(2002年10月14日国家旅游局局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实施)。第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二款和第七条第二款规定,领队人员伪造、涂改、出借或转让领队证,或者在从事领队业务时未佩戴领队证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人民币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暂扣领队证3个月至1年,并不得重新换发领队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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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6

经营旅行社业务以及从事导游、领队服务是否取得经营、执业许可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3年4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号公布)。第八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有权对下列事项实施监督检查:(一)经营旅行社业务以及从事导游、领队服务是否取得经营、执业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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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7

旅行社的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3年4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号公布)。第八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有权对下列事项实施监督检查:(二)旅行社的经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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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8

导游和领队等旅游从业人员的服务行为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3年4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号公布)。第八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有权对下列事项实施监督检查:(三)导游和领队等旅游从业人员的服务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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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

旅游安全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3年4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号公布)第七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负责旅游安全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履行旅游安全监管职责。 部门规章:《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1994年1月22日 国家旅游局颁布)第五条:县级以上(含县级)地方旅游行政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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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0

旅游市场和旅游服务质量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旅游条例》(2014年3月28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第四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交通运输、工商、文化、宗教、安全监管、质监、食品药品监管、价格等有关部门建立旅游联合执法机制,加强对旅游市场和旅游服务质量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旅游违法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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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

文物认定

行政确认

《文物认定管理暂行办法》(文化部令第46号)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条第一款所列各项,应当认定为文物。第三条 认定文物,由县级以上地方文物行政部门负责。认定文物发生争议的,由省级文物行政部门作出裁定。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应当根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的要求,认定特定的文化资源文物

《国家文物局关于贯彻实施〈文物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指导意见》(文物政发〔2009〕45号)四、关于认定工作的程序。文物认定的主体是县级以上地方文物行政部门,包括省、市、县级文物行政部门。除文物行政部门已设置或委托办理机构外,申请人可以向上述任一文物行政部门提出文物认定申请。申请人依法要求认定可移动文物的,应向其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文物行政部门提出。申请人依法要求认定不可移动文物的,应向认定对象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文物行政部门提出。县级以上地方文物行政部门受理文物认定申请后,原则上应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并予以答复。需要委托专业机构或者专家评估论证,以及需要以听证会形式听取公众意见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20个工作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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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

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的组织推荐评审认定

行政确认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3年3月28日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其职责是:(一)宣传、贯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二)制定并组织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三)组织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认定、记录并建立档案;(四)组织评审、推荐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项目和认定代表性传承人;(五)组织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宣传活动;(六)管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经费,并监督使用;(七)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处罚;(八)开展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有关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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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3

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及其保护责任单位的组织推荐评审认定

行政确认

《云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八条 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名录分为国家级、省级、州(市)级和县(市、区)级四个等级,按照逐级推荐的程序,由下一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向上一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推荐。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对拟列入本级或者拟推荐为上一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名录的项目进行评审。评审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评审后拟列入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的项目及其保护责任单位,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并进行公示。公示期为20日。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公示结果,拟定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名录及其保护责任单位,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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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4

对营业性演出举报人的奖励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对作出突出贡献的社会 义务监督员应当给予表彰;公众举报经调查核实的,应当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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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5

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抵押或者改变用途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五条 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不得转让、抵押给外国人。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抵押或者改变用途的,应当根据其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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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6

博物馆文物藏品账目及档案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三十六条 博物馆、图书馆和其他

文物收藏单位对收藏的文物,必须区分文物等级,设置藏品档案,

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并报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备案。县级以上地

方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分别建立本行政区域内的馆藏文物档

案;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国家一级文物藏品档案和其主管的

国有文物收藏单位馆藏文物档案。《博物馆条例》第二十二条 博物馆应当建立藏品账目及档案。藏品属于文物的,应当区分文物等级,单独设置文物档案,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并报文物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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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7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机构委托考级活动的备案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31号发布,文化部令第57号修正)第十七条 艺术考级机构委托承办单位承办艺术考级活动的,应当自合作协议生效之日起20日内,将承办单位的基本情况和合作协议报审批机关及承办单位所在地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备案,同时抄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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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8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活动备案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31号发布,文化部令第57号修正)第十八条 艺术考级机构应当在开展艺术考级活动5日前,将考级简章、考级时间、考级地点、考生数量、考场安排、考官名单等情况报审批机关和艺术考级活动所在地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备案,同时抄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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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9

博物馆举办陈列展览的备案

《博物馆条例》2015年国务院令第659第三十一条博物馆举办陈列展览的,应当在陈列展览开始之日10个工作日前,将陈列展览主题、展品说明、讲解词等陈列展览举办地的文物部门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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