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牟定县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预防食用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中毒的预警通告

索引号:11532323346691611E-/2025-0327002 公文目录:食品安全信息 发文日期:2025年03月27日 主题词: 文  号: 成文日期:

牟定县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文件

牟食安办通告20251

 

 


牟定县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预防食用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

中毒的预警通告


  为加强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中毒防控,防范草乌、附子等毒性药材中毒事件发生,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牟定县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发布预警告如下:
    一、草、附子是毒性较强的中药材,其主要活性成分乌头碱有剧毒,纯乌头碱0.2mg即可使人中毒,2~4mg即可导致死亡;擅自加工食用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会导致心慌、心悸、心律不齐等中毒症状,甚至导致心肌麻痹而死亡,危害生命安全。草乌、附子已列入国家《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管理,不是食品,更不能当作食品、普通药膳食用。若确需使用草、附子,应在医师指导下正确使用。
    二、严禁任何餐饮服务单位以任何方式经营以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为原料的食品(包括自制的泡酒),一经发现,依法进行厉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任何单位或个人不邀约、不参与、不擅自加工含有草、附子等毒性中药材的食物和泡酒,严防中毒危及生命安全。
    四、若不慎食用草、附子等毒性中药材及其制品后,出现口舌麻木、头晕、恶心、呼吸困难、心悸、胸闷等不适症状,应立即催吐,并尽快前往医院就诊,避免延误最佳救治时机。
    五、各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要加强对毒性中药材采购、保管、供应和调配环节的管理,进一步落实防范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六、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平台,广泛向社会宣传食品安全知识,特别是草、附子等毒性中药材方面知识的宣传。

 

牟定县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202517 

牟定县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20251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