牟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行政处罚案件名称 | 牟定源洪石化有限公司猫街加油站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成品油零售量的结算值与实际值偏差超过国家规定的允许误差,损害国家和消费者的利益行为案 | ||||||||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 云市监楚牟处罚〔2024〕90号 | ||||||||
违法事实 |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六条“使用计量器具不得破坏其准确度,损害国家和消费者的利益。”、《办法》第五条“加油站经营者应当遵守以下规定:第八项进行成品油零售时,应当使用燃油加油机等计量器具,并明示计量单位、计量过程和计量器具显示的量值,不得估量计费。成品油零售量的结算值应当与实际值相符,其偏差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允许误差;国家对计量偏差没有规定的,其偏差不得超过所使用计量器具的允许误差。”的规定,构成了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成品油零售量的结算值与实际值偏差超过国家规定的允许误差,损害国家和消费者的利益行为。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六条:“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没收计量器具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办法》第九条“加油站经营者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应当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罚:第四项“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八)项规定,未使用计量器具的,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成品油零售量的结算值与实际值之差超过国家规定允许误差的,责令改正,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并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最高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 | ||||||||
处罚类别 | 行政处罚 | ||||||||
处罚内容 | 本局责令你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对你的违法行为处罚如下: 1.没收1号、4号、7号加油枪税控燃油加油机主板3块; 2.罚款25000元。 |
||||||||
罚款金额(元) | 25000 |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财物的金额(元) | 0 | ||||||||
处罚机关 | 牟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4年3月26日 | ||||||||
公示截日期 | 2024/12/30 | ||||||||
数据来源单位 | 牟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