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
根据《云南省医疗保障局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下达2023年基本医疗保险各统筹地区参保人数目标的通知》(云医保〔2023〕79》号)文件要求,为切实抓好2023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征收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2023年全省城乡居民医保集中征收期延长至2023年6月25日。本年度尚未缴费的城乡居民,可按统筹区政策和经办流程继续办理参保登记和缴费,个人按350元标准缴费。在2023年延长集中征收期后,仍错过缴费的城乡居民,可在2023年7月1日至11月25日前,办理参保登记和补缴费,补缴人员按个人缴费金额和财政补助金额之和缴费(960元),由医保部门通过特殊缴费核定推送税务部门征收。上述情况,城乡居民参保缴费后,均于次月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以入院时间计算)。
受传统习惯影响,少部分群众因年龄或暂时未患病而对医疗保险重视不够,心存侥幸未缴纳医保,如遇突发重大疾病则极有可能导致因病返贫,造成无法挽回的重大损失,请各乡镇县级各部门积极动员尚未参加2023年医疗保险的城乡居民,在6月25日前参保缴费。
牟定县医疗保障局
2023年6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