牟定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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牟定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牟定县辖区内公租房资产管理相关规定的通知

索引号:11532323015172622Y-/2022-0115011 公文目录:政府文件 发文日期:2021年08月24日 主题词:公租房资产管理 文  号:便笺 成文日期:2021年08月24日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为全面盘活我县存量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资产,进一步提升公租房资产管理有效性。根据《关于印发<公共租赁住房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资〔2018〕106号)和《云南省公共租赁住房出租出售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云财综〔2014〕16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规定如下。

一、本规定适用于政府拥有经营权(含租赁收益权)的公共租赁住房,企(事)业单位拥有经营权(含租赁收益权)的公租房不适用本规定。

二、自实施建设保障性住房工作以来,全县共有公租房2891套(其中2861套住房、30套商铺),涉及8个小区,总建筑面积133384.464平方米,总投资25832.28万元。目前,全县公租房统一由你局住保中心进行运营和管理,下步将通过引入社会资本方参与公租房资产的运营管理,并按照第三方机构评估的价格将现有公租房的经营权(含租赁收益权)有偿出让给社会资本方,经营权(含租赁收益权)出让期限最长不超过30年,具体的经营年限、租金价格、权利、义务等相关事宜应以正式书面合同形式约定。社会资本方取得公租房经营权(含租赁收益权)后,不得改变公租房保障的根本属性,仍需按照公租房管理的相关要求落实公租房保障对象及租金标准。

三、通过出让公租房经营权(含租赁收益权)取得合同约定期限内的租金收入,应当按照《公共租赁住房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资〔2018〕106号)规定,上缴至同级财政,并专项用于公共租赁住房相关支出。

四、经受让的社会资本方应享有公租房经营权(含租赁收益权),并对公租房产生的租金收益享有自主支配权,无需重复上缴财政,对应租金收益产生的应收账款可用于融资所需的权利质押。

五、针对经营权(含租赁收益权)已转让的公租房,但资产所有权仍在政府的,在经营权(含租赁收益权)转让的合同期限内,不得将公租房资产划转和处置给除经营权(含租赁收益权)受让企业以外的第三方。

 

牟定县人民政府

2021年8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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