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牟定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财政扶持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使用管理细则

索引号:11532323015172622Y-/2020-0805002 公文目录:规范性文件 发文日期:2015年03月31日 主题词:企业发展 文  号:牟政发〔2015〕50号 成文日期:2015年03月31日

牟政发〔2015〕5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

《牟定县财政扶持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使用管理细则》,十六届县人民政府第33次常务会已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牟定县人民政府

2015年3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牟定县财政扶持企业发展专项资金

申报使用管理细则

为认真贯彻执行《楚雄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州级财政扶持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楚政通〔2014〕33号)、《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财政扶持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管理细则的通知》(楚政办通〔2014〕41号)和《云南省财政厅等八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扶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相关管理工作程序的通知》(云财企〔2014〕40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本细则适用于各行业争取中央和省、州财政扶持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的申报、评审、审批、使用监督和管理。中央和省、州对项目申报和资金使用有特别规定的,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二条 财政扶持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申报、使用和管理,应当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区域经济发展要求及县委、县政府的经济工作重点和决策部署,确保专项资金的申报公开、透明,专项资金使用规范、安全、高效,管理科学、明了。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的项目主管部门是指县经信局、县财政局、县发改局、县供销社、县科技局、县民宗局、县安监局,以及企业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等部门。

第四条 项目申报按照一级对一级负责的原则进行管理。即项目实施企业(单位)对县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负责,县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对州级负责,层层明确责任主体,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第五条 各项目主管部门要按照中央和省、州扶持企业发展方向、重点,结合全县企业发展计划情况,提出年度扶持企业资金项目申请安排意见,并组织县属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积极做好项目申报工作。

第六条 各项目主管部门根据企业提出的项目申报申请,在实地调研、核实、论证的基础上,结合行业发展规划,提出行业项目布局和初步遴选意见,对企业申报的项目进行评审、公示,并提出审核意见。各乡(镇)人民政府对辖区内要求申请上报财政扶持的企业,必须出具同意(或不同意)的书面材料,并由主管领导签字,加盖单位行政公章。

第七条 申报采取限时管理的方式。主管部门要求企业申报项目的时间不得少于15个工作日;主管部门审核企业上报资料的时间最多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同级部门会签不少于3个工作日,但也不能超过5个工作日。重大项目(由主管部门确定)上级主管部门要求进行实地核查的,可视情况适当延长会签时间;申报项目规定时限的,必须严格执行。属企业造成延误申报的,由企业自行承担责任;属各主管部门造成延误申报的,将视情况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八条 各项目主管部门必须对本部门审核上报项目的真实性负责。各主管部门负责申报企业项目的实地核查,负责审查所申报企业项目符合产业政策的合规性、资料完整性、项目的真实性。对争取到项目资金的企业,严格按照项目申报内容(可行性研究报告)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确保项目建设如期完成。

第九条 财政部门(县财政局、乡镇财政所)负责对申报项目的财务信息、项目资金筹措能力等资料真实性、可靠性进行初审;负责拨付项目专项资金和对项目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日常监督检查;负责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效果进行项目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

第十条 专项资金的申报使用(企业)单位,负责项目申报材料的准确性和真实性、项目实施的完整性、专项资金使用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第十一条 企业(项目实施单位)应根据上级主管部门与财政部门联合下发的年度专项资金项目申报通知要求,申请专项资金。企业申请专项资金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县内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企业,企业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包括小微企业),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企业信誉、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无违纪违法行为;

(二)高新技术企业应持有省级以上部门出具的高新技术认定证书等;

(三)申请新产品研发费的企业应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有必备的研发设备和专业技术人员;

(四)申请贷款贴息的企业,银行贷款资金须落实到位;

(五)新建企业应出具可靠的自有资金来源证明。

第十二条 申请财政扶持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企业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专项资金申请报告,包括专项资金申请表,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含经营范围、主要产品、上年产品生产量、销售量、上缴国家税收、企业职工年人均工资总额、生产技术、职工人数等),资金使用效益分析。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并加盖公章,主管部门立项批复或备案证。

(三)申请贷款贴息需提供银行贷款合同、借据、利息支付清单复印件及贷款银行证明原件;无贷款属自筹资金建设并投产的项目,还需提供已落实或已投入项目建设自有资金有效凭证复印件,并由中介机构评估其资产价值量。

(四)经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企业上一年度审计的会计报表或审计报告。

(五)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六)环保部门出具的环评审批意见,节能降耗项目应由节能主管部门出具节能审查意见。

(七)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纳税证明。

(八)新建或扩建投资项目需提供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土地使用证或土地使用手续。

(九)其他与申请资金内容有关的材料。

第十三条 企业申请财政扶持项目专项资金申报工作程序:

(一)网络申报制度。凡申请财政扶持专项资金的企业(单位),应通过“云南省企业申请财政扶持资金网络申报系统”进行网络项目申报,县级相关职能部门在线进行逐级审核后上报州级相关部门审核,最终上报省级财政部门及项目主管部门终审。

(二)企业承诺制度。凡申请财政扶持专项资金的企业(单位),应由企业(单位)对申请项目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及廉政建设事项作出承诺,并对项目及相关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承诺书须提供由法定代表人签字(有规范格式),并加盖单位公章的原件。

(三)中介审计制度。在申请财政扶持专项资金的过程中,

要求企业(单位)提供年度审计报告的,应及时按要求提供,对不提供年度审计报告或审计意见为否定意见的,各主管部门不得受理项目申报。

(四)材料符合性审核制度。根据《云南省财政厅等八部

门关于进一步做好省级财政扶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符合性审核的通知》(云财企〔2013〕360号)要求,应对推荐申报企业(单位)的项目申报材料进行符合性审核(有专用的表格),确保本地区企业(单位)申报项目材料真实、完整、有效、合规。对审核不符合规定要求的项目不得推荐上报。

(五)现场核查制度。各主管部门推荐申报的项目,应由项目主管部门牵头,组织财政部门及企业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对企业(单位)申请的项目情况进行实地核查,各主管部门的现场核查覆盖面应达100%。核查的主要内容应包括:企业(单位)财务规范性、项目真实性、实施条件和建设情况等(有固定格式),并存档备查。

(六)专家评审制度。各项目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要求分别负责制定本行业项目评审办法和标准,统一组织有关专家对拟扶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实施方案)等进行评审后上报。评审专家应由项目管理、工程技术、财务及经济管理等方面的人员组成。评审专家组要对申报项目的产业方向、技术内容的可行性、机器设备选型、投资造价、实施条件、资产状况、筹资能力、经营情况、资产负债、财务状况、投资效益、风险分析等涵盖工程、技术、经济等有关方面进行审核,项目评审实行专家负责制。评审专家组负责形成项目评审结论和意见,重大项目评审要委托有相应资质的专业评估(评审)机构进行。

(七)扶持企业项目公示制度。各项目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根据项目评审专家组意见,对申报项目资料进行审核,筛选、审查形成统一意见后,由各项目主管部门将拟上报项目或拟扶持项目通过政府媒体、网络或部门信息公开平台向社会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八)目标考核制度。凡获得省级财政扶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的项目,各主管部门应在资金拨付时与获得财政专项资金扶持的企业(单位)签订目标责任书,明确项目建设责任、实施时限、项目建成达到预计效益的有关内容等,并在项目验收时对照目标责任进行考核评价。

第十四条 县财政局在收到省、州下达的专项资金文件时,须在5个工作日内下达专项资金文件,资金文件下达后10个工作日内下拨专项资金到企业所在地乡(镇)财政所或项目实施单位。

第十五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财政所或项目实施单位在收到县财政拨付的项目资金时,必须按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县财政下达的专项资金文件要求,管理和拨付资金。对无偿补助的专项资金,必须在建设项目已开工建设的前提下,按项目建设进度分批次及时拨付,并预留20%的专项资金(特殊重大项目,按照上级部门的要求及相关规定执行),待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方能拨付;对贷款贴息项目,各乡(镇)财政所在收到下拨资金时,按照银行结息通知单,将资金直接拨付到企业或企业贷款银行;对以奖代补项目,资金可直接拨付到相关企业。

第十六条 企业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企业办、财政所是项目建设进度管理、资金使用和拨付的责任主体。建设项目不动工、不按工程进度拨付资金、不按规定预留专项资金、项目建设监管不到位的,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拨付、谁负责,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受扶持企业不按照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使用资金、不按申报内容完成建设项目、项目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县人民政府有权追回拨付项目资金,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七条 财政扶持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是国家财政性资金,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严禁任何企业、单位和个人截留、挤占、挪用,不得违规提取现金。

第十八条 各项目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配合,建立严格的资金审查制度,加强监督检查和跟踪问效,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九条 申请使用财政扶持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企业,应建立完善的项目资金申报档案,妥善保存原始票据和凭证,自觉接受各级财政、审计和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资金拨付后须专款专用、专账管理。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会计制度规定进行账务处理;建设项目竣工后,验收条件成熟的,及时向项目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提出验收申请。

第二十条 财政扶持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完成(形成固定资产项目)后必须进行项目绩效评价。绩效评价可由财政部门会同项目主管部门、审计部门或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绩效评价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投资完成、预期销售和效益实现、上缴税金、扩大就业、获取自主知识产权等情况。绩效评价结论将作为项目验收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 成立验收小组,组织项目验收。

(一)各项目主管部门要成立相应的项目验收小组,验收组长由各项目主管部门主要领导担任。按照各主管部门责任,属部门主报的项目,由各部门的主要领导担任项目验收组组长,项目验收小组人员,由具体负责项目的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财务及经济管理方面以及相关部门(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企业办、财政所等)的人员组成,财政部门参与验收人员原则上由企业所在地财政所人员参加。项目验收时,各项目主管部门应明确一名项目验收记录人员,记录各相关部门的人员对项目验收的意见、建议,并随验收资料归档保管。验收小组主要对项目投资完成、项目建设、预期销售和效益实现、上缴税金、扩大就业、获取自主知识产权、财政资金使用等情况进行验收,项目验收实行验收小组负责制。验收小组负责形成项目验收结论和意见,重大项目可委托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

(二)受扶持企业项目建设完工后,应按照验收要求,收集

整理项目工程、建设、财务及生产经营成果等资料,向项目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由项目主管部门牵头组织验收,验收结果须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项目验收合格后,方能拨付剩余资金;验收不合格的,不能拨付项目剩余资金,同时应追回已拨付的资金;上级项目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将对验收项目进行抽查。

(三)凡获得财政扶持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按照一级对一级负责的原则进行管理。项目实施单位(企业)对企业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及县级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县级主管部门对州级主管部门负责,明确项目实施时限,提出项目建成后预期达到的效果。

第二十二条 企业存在以下行为的,县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视情节有权终止拨付资金或追回已经拨付款项,且3年内不得申请财政扶持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报送虚假材料申请资金的;

(二)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资金的;

(三)不按规定用途使用专项资金的;

(四)不接受有关部门依法监督、检查和验收,或对监督、检查不予配合的;

财政扶持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隐瞒项目单位违法违纪行为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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