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5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19〕67号)和《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实施意见》(楚政办发〔2020〕2号)以及《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州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的通知》(楚政办函〔2020〕4号)要求,结合我县机构改革和部分单位职能调整等情况,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牟定县县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清单》予以公布,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公布之日起,列入清单的部门和单位可以依法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未列入清单的县级机构(包括各类议事协调机构、临时机构及其办公室,部门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以及其他不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机构等),不得以本机构及其办公室名义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确需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应当报请主管部门制定。
二、各制定主体要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就行政管理事项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并严格遵守“三统一”工作制度,未经“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的行政规范文件无效,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三、全县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要严格执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将所有行政规范性文件纳入审核范围,认真履行审批职责,确保应审必审。
四、认真落实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制定机关要及时按照规定程序和时限将行政规范性文件报送备案,主动接受监督。县政府办公室要加大备案监督力度,及时处理违法文件,对审查发现的问题可以采取适当的方式予以通报。
五、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按照“谁起草(执行)、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全县各制定主体要做好机构改革过程中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和实施的衔接工作,根据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要求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及上位法和上级文件制定、修改、废止情况,组织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确保依法履职。
六、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实行动态管理,可以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调整,及时增减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并向社会公布。
附件:牟定县县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
牟定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3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牟定县县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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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制定主体名称 |
县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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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牟定县人民政府 |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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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牟定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县政府工作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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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牟定县发展和改革局 |
4 |
牟定县工业信息化商务科学技术局 |
5 |
牟定县教育体育局 |
6 |
牟定县民族宗教事务局 |
7 |
牟定县公安局 |
8 |
牟定县民政局 |
9 |
牟定县司法局 |
10 |
牟定县财政局 |
11 |
牟定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12 |
牟定县自然资源局 |
13 |
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牟定分局 |
14 |
牟定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15 |
牟定县农业农村局 |
16 |
牟定县文化和旅游局 |
17 |
牟定县审计局 |
18 |
牟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9 |
牟定县广播电视局 |
20 |
牟定县林业和草原局 |
21 |
牟定县统计局 |
22 |
牟定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 |
其他县级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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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牟定县气象局 |
24 |
牟定县消防救援大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