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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居民办理收养登记流程

索引号:11532323015172534G-/2022-0930002 公文目录:相关政策 发文日期:2022年09月30日 主题词:国内居民办理收养登记流程 文  号:无文号 成文日期:2022年09月30日

办理收养登记的流程主要是:收养登记申请——收养登记员受理——收养资格及证明材料审查——报民政局领导或分管领导批准——进行收养登记,颁发收养登记证。

简单地说即为:申请—受理—审查—报批—登记,颁证的程序,具体操作过程如下:

一、申请

收养人向当地有管辖权的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填写《收养登记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一)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二)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三)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四)提交2张2寸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并应当提交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其中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养人还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一)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的证明;

(二)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

收养继子女时,可以只提交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结婚的证明。

送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送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组织作监护人的,提交其负责人的身份证件);

(二)收养法规定送养时应当征得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的,并提交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

(三)提交2张2寸近期半身免冠合影或者单人照片。

社会福利机构为送养人的,并应当提交弃婴、儿童进入社会福利机构的原始记录,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或者孤儿的生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证明。 监护人为送养人的,并应当提交实际承担监护责任的证明,孤儿的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证明,或者被收养人生父母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对被收养人有严重危害的证明。 生父母为送养人的,并应当提交与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签订的不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协议;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还应当提交其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送养人有特殊困难的证明。其中,因丧偶或者一方下落不明由单方送养的,还应当提交配偶死亡或者下落不明的证明;子女由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收养的,还应当提交公安机关出具的或者经过公证的与收养人有亲属关系的证明。

被收养人是残疾儿童的,并应当提交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该儿童的残疾证明。

二、受理

收养登记员受理收养登记申请,并按照下列程序进行办理:

(一)区分收养登记类型,查验当事人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照片是否符合此类型的要求;

(二)询问或者调查当事人的收养意愿、目的和条件,告知收养登记的条件和弄虚作假的后果;

(三)见证当事人在《收养登记申请书》上签名;

(四)将当事人的信息输入计算机应当用程序,并进行核查;

(五)复印当事人的身份证件、户口簿。单身收养的应当复印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离婚证或者配偶死亡证明;夫妻双方共同收养的应当复印结婚证。

三、审查

收养登记员收到当事人提交的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后,应当自次日起30日进行审查。要分别询问或者调查收养人、送养人、年满8周岁以上的被收养人和其他应当询问或者调查的人。对年满8周岁以上的被收养人应当询问其本人是否同意被收养和有关协议。

四、报批

对符合收养条件的,为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填写《收养登记审查处理表》,报民政局主要领导或者分管领导批准,并填发收养登记证。

五、登记颁证

在当事人在场时按照下列步骤颁发收养登记证:

(一)核实当事人姓名和收养意愿;

告知当事人领取收养登记证后的法律关系以及父母和子女的权利、义务;

(二)见证当事人本人亲自在附件3上的“当事人领证签名或者按指纹”一栏中签名;

(三)将收养登记证颁发给收养人,并向当事人宣布:取得收养登记证,确立收养关系。收养登记机关对不符合收养登记条件的,不予受理,但应当向当事人出具《不予办理收养登记通知书》,并将当事人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全部退还当事人。对于虚假证明材料,收养登记机关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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