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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认定及审批发放程序

索引号:11532323015172534G-/2022-0929011 公文目录:相关政策 发文日期:2022年09月29日 主题词: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认定及审批发放程序 文  号:无文号 成文日期:2022年09月29日

一、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认定

(一)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认定:根据云南省民政厅等13个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云民规(2019)2号)基础上补充增加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两种情形。据此,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是指: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情形之一的儿童;或者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情形之一的儿童。

被撤销监护资格的情形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撤销监护人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的情形是指外籍人员与内地居民生育子女后被依法遣送(驱逐)出境且未履行抚养义务;其他情形按照民发〔2019〕62号文件进行界定。

(二)精准认定失联情形:儿童监护人、受监护人委托的近亲属或儿童所在村(居)民委员会可向儿童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报警,申请查找失联父母。公安部门受理后,应当加大对失联父母的查找力度,对登记受理超过6个月仍下落不明的,出具《儿童失联父母查找情况回执单》,并通过信息共享等途径,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部门提供信息查询服务。

对因不具备查询条件导致公安部门难以接警处置查找的,可采取“个人承诺+邻里证明+村(居)证实+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查验+县级民政部门确认”的方式,形成《儿童父母失联情况认定表》进行认定。

对上述方式仍无法认定的其他复杂情形,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由村(居)民委员会提出方案,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查验后报县级儿童保护相关协调机制研究确认。

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审批发放程序

1、申请。由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本人或监护人向儿童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农场)提出申请,填写《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申请表》。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1)儿童本人或监护人填写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申请表》。

(2)儿童本人及其监护人的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父母一方死亡的,应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父(母)死亡户口本销户页或证明;或医院出具的父(母)亲死亡证明;或殡仪馆出具的父(母)亲死亡火化证;或人民法院出具的父(母)亲宣告死亡法律文书。父母一方失踪的,应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失踪证明或公安机关出具的查找不到父母的证明。父母属重度残疾的,应提供一、二级残疾人证或三、四级智力残疾、精神残疾人证。父母患重病的,应提供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父母在押服刑的,应提供人民法院的判决(决定)书或公安机关出具的《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等证明材料。

(4)监护人资格证明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如相关判决书、调解书、协议、公证文书、居(村)委会证明材料等)。

(5)儿童近期1寸免冠照片2张。

(6)儿童已满18周岁在全日制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普通本科高校就读的,需提交学校出具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查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农场)受理申请后,应当对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父母情况进行查验。查验一般采取部门比对的方式进行。因档案管理、数据缺失、向有关部门信息比对核实的,由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本人或监护人、近亲属、村居委会协助提供证实材料。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农场)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查验结论。对符合条件的连同的连同申报材料一并报县级民政部门。对异议的,可根据工作需要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等方式再进行核实。为保护儿童隐私,不宜设置公示环节。

3、审批。县民政部门在自收到申报材料及查验结论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通过调查、走访等方式认真审核审查申请材料,依据有关规定和条件认定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符合条件的儿童从批准的下月起享受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或材料不齐全者,要求申请人补齐相关材料后重新进行申请。不符合条件的说明原因,并将审批结果告知乡镇人民政府民政所。为保护儿童隐私,不得以公示方式核实了解情况。县民政局对《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申请审批表》进行统一编号,自存1份,退还乡镇民政所存档1份。

4、资金发放。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实行按月发放,由县民政局直接拨付到儿童或其监护人个人账户或福利机构集体账户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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