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牟定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用人单位禁止使用童工、用人单位或个人禁止介绍童工就业的告知书

索引号:11532323015172462P-/2023-0511001 公文目录:政策文件 发文日期:2023年05月11日 主题词: 文  号:无文号 成文日期:

全县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各类用人单位:

为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促进义务教育制度的实施,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禁止使用童工规定》于2002年10月1日国务院令第364号公布,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规定明确: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均不得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禁止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开业从事个体经营活动。违反规定使用童工,用人单位要承担经济、信用、社会影响等责任,情节严重的将承担刑事责任。

一、经济责任

(一)使用童工的成本

1.用人单位每使用一名童工,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标准给予处罚,并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需交通和食宿费用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

2.若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将童工送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从责令限期改正之日起,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1万元罚款的标准处罚,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或者由民政部门撤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

3.在查处使用童工案件时,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必须严格按照《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有关罚款标准予以处罚,不得以任何理由减免。在具体处罚中,对使用童工不满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

(二)介绍童工就业的成本

单位或者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介绍一人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职业中介机构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并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吊销职业介绍许可证。

二、信用及社会影响

使用童工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罚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将依照程序把处罚信息录入“中国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并根据《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办法》在全省乃至全国进行公布。法定代表人、企业将在信用、招投标中受到影响,且不得参与政府采购项目招投标。

三、刑事责任

拐骗童工,强迫童工劳动,使用童工从事高空、井下、放射性、高毒、易燃易爆以及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使用不满14周岁的童工,或者造成童工死亡或者严重伤残的,依照刑法关于拐卖儿童罪、强迫劳动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预防措施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明确,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必须核查被招用人员的身份证;对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一律不录用。用人单位录用人员的录用登记、核查材料应当妥善保管。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明确规定:招用未满16周岁未成年人,招用无合法身份证件的人员,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用人单位有使用童工的线索可及时向牟定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举报,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对你提供的信息进行保密处理。

举报电话:0878—5215056。

牟定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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