牟定县人民政府
首页 >> 公开信息内容

关于县城区机关事业单位附设停车设施对外停车服务收费(试行)有关事项的通知

索引号:1153232301517242X7-/2021-0706002 公文目录:行政事业收费 发文日期:2021年07月08日 主题词:关于县城区机关事业单位附设停车设施对外停车服务收费(试行)有关事项的通知 文  号: 成文日期:

牟定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城区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推进牟定县全省文明城市创建工作,按照《牟定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牟定县“美丽县城”建设重点任务分解工作方案的通知》(牟政办发〔2020〕48号)要求,进一步加强停车服务收费管理,规范县城区机关事业单位附设停车设施对外停车服务收费行为。根据《云南省定价目录(2018年版)》《云南省物价局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云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实施意见》(云价收费〔2016〕75号)《楚雄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楚雄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机动车停车服务收费减免政策的通知》等规定,结合2020年牟定县城市道路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听证会情况,经我局价审会议讨论决定,现将《牟定县城区机关事业单位附设停车设施对外停车服务收费(试行)》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收费主体:牟定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二、收费范围和对象:使用牟定县城区机关事业单位附设停车设施的单位和个人。

三、收费标准:每车次临时停车30分钟以内(含30分钟)的免收停车服务费;连续停放时间在30分钟以上至1小时(含1小时)每车次收取停车服务费1元;连续停放时间超过1小时,每车次按每超过1小时加收停车服务费1元,不足1小时按1小时收费,以此类推;全天24小时连续停车收费上限不超过15元;九座及以上大型车辆按双倍计收。

四、减免优惠措施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对外开放的附设停车设施,在国家规定的工作日、工作时间(8:00—12:00,14:00—18:00)内,对外来办事人员车辆经登记属实的,一律不得收取停车服务费。单位内部职工及办公区居民住户的车辆停车收费由双方协商确定。

(二)执行任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救灾车、工程抢险车等机动车停放实行免费。

(三)对新能源汽车2小时内(含2小时)免收停车服务费。

五、收费管理

牟定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要切实加强对县城区机关事业单位附设停车设施经营单位的管理,建立健全管理制度,规范收费行为。停车设施经营单位要加强内部管理,建立收费、财务、岗位管理等规章制度,配备专职人员现场管理,负责车辆有序停放,向有需要的消费者提供合法、有效的收费票据;加强收费人员的管理,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在停车设施的显著位置设置标价牌,对收费项目、标准、收费依据、举报投诉电话等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县市场监管局要加强收费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价格违法行为。

六、执行时间和期限:从2021年8月1日起执行。执行期限为:2021年8月1日至2023年7月31日止,到期前一个月请重新申请收费标准。

牟定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1年7月6日



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