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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6号

索引号:11532323MB1810259G-/2022-0310006 公开范围:公开 发文日期:2022年03月10日 主题词:行政处罚 文  号:(牟)应急罚〔2022〕危化6号 著录日期:

被处罚人:姚XX 性别:身份证号: 532323XXXXXXXXXXXX

家庭住址:牟定县共和镇XX村委会邮政编码: 675500 联系电话:136XXXXXXXX

所在单位:职务: 农民

违法事实及证据: 2022年1 月21日,牟定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开展烟花爆竹销售旺季行政执法检查中,发现 姚xx无证经营烟花爆竹,现场查获“庆泰红炮”28㎝爆竹4封。主要证据:(1)(牟)应急危现决[2022]6号《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2)2022 年2月25日对姚XX的《询问笔录》。

以上事实违反了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规定,依据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决定给予(1)没收非法经营的烟花爆竹产品“庆泰红炮”28㎝爆竹4封);(2)对姚xx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中国建设银行牟定县支行营业部牟定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专户,账号 53001707836050501560,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牟定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 元谋县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牟定县应急管理局

2022年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