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牟定凤屯安徽方兴恒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3·15”一般起重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索引号:11532323MB1810259G/2025-00000 公开范围:公开 发文日期:2025年08月27日 主题词: 文  号: 著录日期:

2025年3月15日23时25分许,牟定县应急管理局接到凤屯镇人民政府报告,在牟定县凤屯镇发生一起1人受伤,后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165.3万元。

接到报告后,牟定县委、县人民政府高度重视,迅速启动《牟定县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县应急管理局、县公安局和凤屯镇相关人员第一时间赶赴事故现场进行处置。县委副书记、县长李永军对事故应急处置、事故调查工作作了批示。为查清事故原因,认定事故责任,汲取事故教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及相关规定,3月17日,县人民政府成立了由县应急管理局、县公安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总工会、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相关部门人员组成的事故调查组,对事故开展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查看、查阅相关台账资料、调查取证、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责任人员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整改措施。

经调查,该起事故为安徽方兴恒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吊车操作员戚某安全意识淡薄,在作业时疏于观察周围环境因素,对吊装作业区间可能产生的安全风险预判不足,现场歪拉斜吊,违章作业,使起吊的I56a工字钢受力不均,导致左边中联牌吊车的U型环吊扣突然断裂,造成I56a工字钢掉落地面,吊卸工字钢砸中操作室造成自身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涉事标段基本概况

项目位于牟定县辖区,施工渡槽长度为120m(20+30+30+20+20)共五跨。

项目合同开工日期2019年8月,合同完工日期2026年7月。

本次事故发生地点为渡槽工地槽身2段下方。

(二)事故相关单位概况

1.施工总包单位:某公司。经营范围:建设工程施工,道路货物运输,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等(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齐全有效。

2.渡槽施工劳务分包单位:安徽方兴恒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经营范围:水电水利工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建筑劳务分包等(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企业资质证书、安全许可证齐全有效。

3.监理单位经营范围: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禁止的不得经营;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许可(审批)的,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凭许可(审批)文件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无需许可(审批)的,市场主体自主选择经营。许可项目:建设工程勘察,建设工程设计、建设工程监理,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测绘服务,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等。公司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各类监理资质证书齐全有效。

(三)事故现场吊车和操作员基本情况

1.涉事现场徐工牌吊车及操作员情况

涉事车辆品牌名称为徐工牌汽车起重机,车辆型号:徐工牌XZJ5328JQZ25K,制造许可证编号:TS2410002-2009,识别代号:LXGCPA 3299A 010516,发动机型号:SC8DK28003,出厂日期2009年11月16日,整备质量31620kg,车身为黄色,额定总起重25000KG。该车辆属安徽方兴恒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投入项目建设设备,于2024年7月8日进场,经项目部、监理部检验合格后投入使用,根据设备验收记录、项目部2025年3月7日设备巡查记录和事故前的维修保养记录,显示该车辆一切运行正常,无故障。

安徽方兴恒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吊车操作员戚某,男,24岁。持有Q2(流动式起重机)培训合格证书,证书编号为:***,发证日期:2021年9月15日,有效期2021年9月至2025年8月,戚某为安徽方兴恒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聘请的劳务人员,双方签订了劳务合同,戚某负责在工地操作徐工牌吊车,并做好日常徐工牌吊车的保养维护。

2.涉事现场中联牌吊车及操作员情况

涉事车辆品牌名称为中联牌汽车起重机,车辆型号:中联牌Z LJ5300JQZ25V,制造许可证编号:TS2410002-2012,识别代号:L5E5H3D20BA024068,发动机型号:WP7270E30,出厂日期2012年3月1日,整备质量29870kg,车身为白色,额定总起重25000KG,尺寸:12800mm*2500mm*3430mm。该车辆属安徽方兴恒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投入项目建设设备,于2024年5月6日进场,经项目部、监理部检验合格后投入使用,根据设备验收记录、项目部2025年3月7日设备巡查记录和事故前的维修保养记录,显示该车辆一切运行正常,无故障。

安徽方兴恒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吊车操作员王某,男,初中学历,汉族,现年27岁,群众。持有Q2(流动式起重机)培训合格证书,证书编号为:***,发证日期:2024年11月15日,有效期2024年11月至2028年10月,王某为安徽方兴恒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聘请的劳务人员,双方签订了劳务合同,王某负责在工地操作中联牌吊车,并做好日常中联牌吊车的保养维护。

(四)合同签订情况

2024年3月13日,施工总承包公司与安徽方兴恒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渡槽劳务施工合作协议书,工程施工分包作业范围:渡槽施工,槽身跨度为(20+30+30+20+20);分包作业内容:渡槽工程的桩基、下部结构,槽身劳务施工,以及所有与本内容有关工序的准备、附属工程及延伸,包含招标文件及图纸中规定的有关工序全部工作内容。工期从2024年3月15日至2025年6月14日。双方另签订了安全生产合同,对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事宜进行了约定,明确了各自安全管理职责。

(五)安全管理情况

1.某公司施工总承包项目部(简称项目部),于2019年7月组建成立,按照公司管理文件,核定领导班子职数8名,具体为项目经理1名,项目书记1名,总工程师1名,安全总监1名,物设总师1名,副经理3名。项目部下设6个部门,分别为综合管理部、财务管理部、计划合同部、安全监督部、工程质量部、物资设备部,负责项目组织施工和进行综合监督管理。

经查阅,项目部编制了施工危害因素清单与控制措施、两书一表(作业指导书、作业计划书和安全检查表)、应急预案等。制订各类指导性文件、组织机构管理、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等50多个。年初制定了安全工作计划、教育培训、监督检查、应急演练等计划,安全管理体系文件规范齐全。员工安全教育培训、技术交底台账、隐患整改有记录,巡查检查有记录资料和台账。同时建立了岗位风险责任清单,对入职员工进行了岗位风险和责任清单告知。日常坚持月安全例会制度、领导带队检查制度和监管人员现场检查制度。

2024年以来,项目部更新完善了安全管理文件10项,为项目现场的安全管理提出了明确的指导意见和要求。对渡槽施工现场进行了25次安全检查,发现隐患53项,已责令整改53项;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培训48场次,牵头组织各参建单位开展应急演练4场次。劳务分包合同签订后,项目部将渡槽劳务施工单位统一纳入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对该工地安全生产进行统一巡查检查管理。

2.安徽方兴恒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项目部签订劳务合同后,根据工程任务需要,2024年3月16日安徽方兴恒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组建了运行机构并成立了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投入渡槽建设项目劳务人员和相关施工设备入场。经查阅,公司建立了安全管理制度、员工教育培训制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并成立了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在现场配备了3名管理人员,分别为项目现场负责人降某某,安全员张某某,设备负责人张某某,负责日常组织施工及现场安全管理。公司按照制度规定,每月举行一次安全教育培训,每天上班由班组长进行班前喊话(安全培训),安全员开展巡查检查,发现问题隐患及时纠正、整改,并接受项目部的统一协调管理和监督检查。

2025年2月21日戚某到达渡槽工地,项目部对戚某开展了“三级”安全教育培训,与其签订了劳务合同,购买了工伤保险,戚某岗位为吊车操作员,负责操作徐工牌吊车,并做好日常维修保养,公司告知了其岗位安全风险清单和责任清单。

3.监理单位于2019年8月21日与建设单位签订了施工监理合同,负责工程施工监理。服务期限为合同签订之日起至项目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后且缺陷责任期满。监理内容及工作范围为所辖标段施工及对应的永久安全监测的全过程监理服务。按照合同约定,监理公司成立了项目施工监理部,聘任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公司投入了30多名监理人员,对所辖标段实施质量和安全监理。

现场管理按矩阵式设置,成立以总监理工程师为首的现场监理机构,下设工程管理部、安全环保部、综合管理部三部门,对施工现场进行监理。监理部根据“一岗双责”、“三管三必须”的原则,按照各自的岗位职责进行安全管理。针对施工单位安全管理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分别作出了下发监理通知,指令,违约处理等措施,从管理源上解决安全管理中的问题。自开工以来,监理部组织安全教育培训72余次,安全生产例会68余次,针对项目开展专项安全检查253余次,定期检查153余次,发现安全隐患735余项,并责令进行了整改。针对3标段项目部安全管理中屡改屡犯,违法违规的问题,监理部下发处罚通知单10份,共处罚款金额41000元。

(六)相关部门监管情况

1.建设单位。年初与各参建单位层层签订责任书,分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清单,并进行考核。建设单位配备了5名管理人员,常态化开展隐患排查治理,按期对关键部位、关键环节、关键工序及分散作业现场开展安全监督和管理,同时充分调动和发挥监理工程师的现场监管作用,及时发现和消除施工安全隐患。对项目开展全面安全风险研判,形成《风险辨识清单》《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责任清单》;建立较大及以上风险研判分析季调度预警制度,每季度召开风险分析辨识调度会,形成较大及以上安全风险清单,将调度结果中较大及以上风险清单和防控重点通报至各参建单位并督促隐患整改。管理部定期对项目工地实行周检查、月检查,随机抽查机制,并下发检查记录表,后续跟踪督促整改,按期复查,实现隐患闭环管理,基本履行了管理职责。

2.牟定县水务局:2025年1月以来,印发了局领导班子成员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分工,专题召开安全工作会议1场次,与施工单位项目部签订责任书1份,对项目开展了1次安全生产督查检查,发现隐患问题4项,督促整改4项。

3.凤屯镇人民政府:2025年1月以来,印发了政府领导班子安全生产任务清单和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安全生产职责清单,与站所、村委会、辖区内监管企业、施工单位项目部签订了安全生产责任书,召开安委联席会议1次,党委会1次、政府办公会2次专题研究安全生产并对安全生产风险隐患进行了分析研判。共开展辖区内安全检查3场次,检查企业、道路、场所10余家次,共发现隐患47项,督促整改47项。监管站所对辖区工地按月开展安全检查2次,发现隐患问题7项,已责令整改完毕。

(七)事故发生经过

2025年3月15日,安徽方兴恒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按照施工计划,组织渡槽槽身2段下方拆吊钢管柱贝雷梁子支架体系作业。当天作业班组共8人,分别为班组长张某某、信号司索工降某某,徐工牌吊车操作员戚某、中联牌吊车操作员王某,工人董某某、李某某、张某某、邵某某4人。现场分工为降某某负责指挥吊车作业,董某某、李某某、张某某、邵某某4人负责栓U型环扣,戚某、王某2人操作吊车拆吊贝雷梁子支架,张某某负责巡查检查和人员调度。当天下午13时30分许上班,因贝雷梁子支架已拆吊完毕,开始拆吊钢管柱上方平铺的双拼I56a工字钢,王某在槽身左下方操作中联牌吊车,戚某在槽身右下方(车头面向紫甸河)操作徐工牌吊车,实施双车吊装I56a工字钢作业。15时30分许,现场拆吊至第3根工字钢(最后一根),董某某、李某某、张某某、邵某某分别拴好两辆吊车的U型环吊扣后返回地面安全区域,降某某在徐工牌吊车前方负责指挥两车起吊,当I56a工字钢离开钢管柱往下吊卸时,只听“咔”的一声响,中联牌吊车起吊U型环吊扣突然发生断裂,接着“咣当”一声,I56a工字钢左端直接砸落地面,强大的冲击惯性导致I56a工字钢向戚某操作的徐工牌吊车方向倾斜并扯断了吊车钢丝绳,I56a工字钢直接砸中摆放在右下方的徐工牌吊车操作室,致使操作室迅速变形,造成操作室内戚某多处受伤的事故。

(八)事故现场情况

经查看,事故现场位于牟定县凤屯镇施工现场,在槽身2段下方,共设立3排9根红色钢管柱,每排3根,在中间1排钢管柱的旁边,堆放着拆吊下来的一堆贝雷梁支架,地面摆放着一根I56a工字钢(图6),在钢管柱的左边,槽身下方停放着1辆白色的轮式吊车(图2),型号:中联牌Z LJ5300JQZ25V,旁边堆着钢筋材料及部分设备。钢管柱右边停放着1辆黄色的轮式吊车(图3、图4、图5),型号:徐工牌XZJ5328JQZ25K,车头面向河道,操作室顶部已塌凹变形,前挡风玻璃已碎,操作室座椅和地面有大量血迹,有明显被重物撞击的痕迹,地面找到一根已断的钢丝绳(图6),I56a工字钢右边吊孔上找到1个完好的U型环吊扣(图8)。

经现场核查和勘验,现场双拼I56a工字钢长12M,重量约2.551吨。涉事3根钢管柱高度约8.5米,钢管柱顶端距离槽身约2.5M,I56a工字钢起吊空间高度约2.1M,现场使用U型环吊扣型号为3吨。经询问作业班组人员,事故发生时,中联牌吊车摆放在钢管柱左下方,距离钢管柱约2米。徐工牌吊车摆放在钢管柱右下方,距离右边钢管柱约1.1米,操作室正面对起吊I56a工字钢下方。

(九)造成人员伤亡及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该起事故共造成1人死亡。根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T6721-1986)等标准和有关规定,认定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约165.3万元。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2025年3月15日15时35分许,安徽方兴恒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降某某向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电话报告事故情况,项目部安排降某某拨打120救援电话,立即将戚某送往楚雄州医院救治。19时46分许,经抢救无效,医生确认戚某已死亡。20时10分许,降某某打电话向项目部报告了戚某死亡的信息情况。22时40分许,施工单位项目部负责人向凤屯镇人民政府报告事故情况。22时45分许,凤屯镇向县政府总值班室电话报告事故情况。接到报告后,县人民政府立即启动牟定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成立了“3·15”事故处置领导小组。县委副书记、县长李永军于当晚作了批示,要求迅速进行善后处置,相关部门配合协助做好维稳与舆情引导工作。23时40分许,县政府办公室组织县应急管理局、凤屯镇人民政府、凤屯派出所等部门相关人员赶往事故现场进行处置。23时45分许,县政府值班室、县应急管理局分别向州级部门书面报告了事故信息情况。

(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2025年3月15日15时30分许,事故发生后,降某某立即上前查看情况,看到I56a工字钢砸中徐工牌吊车操作室,操作室内戚某受伤后,连忙安排王某操作中联吊车将I56a工字钢移开,并组织现场工人进行营救。15时45分许,戚某从操作室内被营救出来,看到戚某受伤严重,于是降某某驾驶工地皮卡车,让张某某、王某、刘某3人陪同将戚某紧急送往楚雄州人民医院救治,同时拨打了120救援电话。

(三)医疗救治和善后工作情况

2025年3月15日16时20分许,降某某驾驶的皮卡车在吕合附近与楚雄州人民医院120救护车相遇,戚某被转移到120救护车上抢救,接着被送往楚雄州人民医院救治。19时46分许,经抢救无效,医生确认戚某已死亡。事故发生当晚,安徽方兴恒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主动与戚某家属取得联系,3月16日8时30分许,家属到达楚雄处置善后事宜,3月18日,经组织双方调解协商,安徽方兴恒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死者戚某家属达成赔偿协议,3月20日赔偿款分两次已结清。3月21日上午,死者戚某遗体火化并由家属带回老家安葬。目前,家属情绪稳定,善后处置工作已结束。

(四)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接到“3·15”一般起重伤害事故信息后,牟定县委、县政府领导高度重视,及时启动牟定县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县委副书记、县长李永军对事故处置、善后作了批示,县级相关部门和凤屯镇党委政府行动迅速、分工协作、处置及时高效,牟定县公安局凤屯派出所接报出警及时,死者家属得到有效安抚,事故未出现网络负面舆情及影响社会稳定的问题,“3·15”一般起重伤害事故应急处置科学合理。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分析

经调查分析,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为:

吊车操作员戚某安全意识淡薄,麻痹大意,操作机械作业时疏于观察周围情况,对吊装作业可能产生的安全风险预判不足,为便于观察吊物,将吊车摆放在紧邻吊物下方,且操作室正面向吊物,加之受上方槽身遮挡限制(起吊活动空间约2.1M),现场歪拉斜吊,违章作业,使起吊的I56a工字钢受力不均,导致左边中联牌吊车的U型环吊扣突然断裂,造成I56a工字钢掉落地面引发本次事故。

(二)其他可能因素排除

1.事故发生后,事故调查组结合现场勘查,询问相关人员调查笔录分析后,排除人为故意破坏、突发灾害因素等影响,排除社会和舆论关注的其他因素。

2.经调查并查阅设备、吊车检修保养记录等情况,结合实际综合分析后,排除涉事起重车辆安全故障因素。

(三)间接原因分析

1.现场安全防护措施落实不到位,2名吊车操作员均未按要求佩戴安全帽等防护用品。

2.监管人员履职不到位。相关监管责任人、班组长未按汽车式起重机安全操作规程(DL-T5250-2010)和渡槽上部结构吊装专项方案要求在每次起吊作业前对吊装索具、U型环吊扣、钢丝绳的安全性进行检查、评估。现场无人制止和纠正现场违章作业行为。

3.现场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未结合现场施工环境、作业特点有针对性开展风险辨识和分析研判,导致施工现场机械设备作业的安全风险隐患未得到有效治理管控。

4.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一线作业工人普遍培训学时不足,培训内容针对性不强,警示教育不到位,未取得实际效果。导致员工安全意识淡薄,缺乏必要的自身安全防护意识。

5.现场违章作业,吊装作业班组未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吊车操作员未按汽车式起重机安全操作规程(DL-T5250-2010)和吊装作业“十不吊”的原则开展作业。

四、有关责任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事故发生单位

1.安徽方兴恒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一是履行企业主体责任不到位,未制订本单位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方案,推动相关工作有效开展,提升本质安全水平。二是安全生产责任链条压得不严不实,项目负责人、现场管理人员、班组长安全意识淡薄,履行工作职责不到位,现场安全监管流于形式;三是现场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未结合现场施工环境、作业特点有针对性开展风险辨识和分析研判,导致施工现场机械设备交叉作业的安全风险隐患未得到有效治理管控。四是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一线工人普遍培训学时不足,培训内容针对性不强,警示教育不到位,未达到实际效果。导致员工安全意识淡薄,缺乏必要的自身安全防护意识。五是未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汽车式起重机安全操作规程(DL-T5250-2010),未及时制止现场违章作业行为。对事故负有直接管理责任。

(二)有关监管部门

2.某公司施工总承包项目部位。一是履行项目总包单位安全管理职责不力,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加强作业现场安全监管,对分包单位作业班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不到位,定期进行安全检查不严不实;二是未结合施工现场实际有效推动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工作,督促现场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不力,未及时发现并采取措施消除事故工地的安全隐患。三是现场安全监管人员履职不到位,未督促开展作业现场安全风险辨识,对吊装班组作业安全检查和提醒不到位。对事故负有管理责任。

3.监理单位。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监理责任不到位。对项目工地安全监管和检查巡查不力,督促施工单位开展作业现场风险辨识,及时消除工地内存在的安全隐患不到位。现场监理未旁站,对吊装施工现场违章作业行为未及时发现并纠正和制止。对事故负有安全监理责任。

4.建设单位。统筹发展和安全不到位,安全生产底线思维和红线意识树得不牢固,在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国务院安委会安全生产十五条硬措施和推动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工作方面有差距。对工程项目各标段、各参建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和管理不严格,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监督管理责任。

5.牟定县水务局。一是履行行业部门监管职责不到位,未按照“三管三必须”的要求将水利工程纳入日常安全监管,未督促水利工程项目各参建方履行企业主体责任,压实安全生产管理责任链条和夯实安全基础工作;二是按楚办通〔2024〕62号落实安全生产风险隐患全覆盖全链条常态化工作机制有差距,领导班子未每月带队开展水利在建项目安全巡查检查和督查,未督促工程项目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对事故负有监督管理责任。

(三)地方党委政府

6.凤屯镇人民政府。基本履行了安全生产属地管理职责,但发现问题和督促指导工地整改隐患能力不足,对本辖区工程在建项目工地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时不认真不细致,未能发现事故工地存在的潜在安全风险隐患,督促企业及时整改,导致事故发生。对事故负有属地管理责任。

五、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因在事故中死亡免予追责人员

戚某,男,安徽方兴恒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吊车操作员。安全意识淡薄,麻痹大意,对吊装作业可能产生的安全风险预判不足,为便于观察吊物,现场违章作业,将吊车摆放在吊物下方较近位置,操作室正面向吊物,违反了汽车式起重机安全操作规程(DL-T5250-2010)4.4.16的规定,现场歪拉斜吊,违章作业,致使起吊的I56a工字钢受力不均,造成左边中联牌吊车的U型环吊扣突然断裂,吊装I56a工字钢掉落地面,砸中操作室,并使自身受到受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事故。对事故负有直接责任,因在事故中死亡,免予追究责任。

(二)对有关公职人员的处理建议

1.牟定县水务局履行行业监管职责不到位,建议将问题线索移交牟定县纪委县监委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调查处理。

2.凤屯镇人民政府履行本辖区安全监管职责不到位,建议将问题线索移交牟定县纪委县监委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调查处理。

(三)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行政处罚建议

1.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处罚建议

(1)降某某,男,安徽方兴恒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兼安全员),受法人王某委托,实际为该项目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履行项目负责人工作职责不到位,未建立健全单位工作制度,工地安全监管责任压得不实,组织开展隐患排查治理不力,对班组吊装作业现场疏于管理,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向地方政府部门及应急部门报告,迟报事故,对事故负有主要管理责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三)、(五)、(七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五)、(六)项、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第二款 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第一百一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由牟定县应急管理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2)张某某,男,安徽方兴恒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员、现场班组长。落实具体现场班组长安全管理职责不力,对施工班组吊装作业监管不到位,未严格执行汽车式起重机安全操作规程,对现场作业人员违章行为未及时纠正和制止,对事故负有监督管理责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六)项,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建议由牟定县应急管理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3)钟某某,男,中共党员,施工总包单位项目部经理。一是履行项目经理监管职责不到位,未采取有效措施加强作业现场安全管理,对外来劳务分包单位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不力,安全巡查检查不到位。二是督促施工班组严格执行本单位规章制度和汽车式起重机安全操作规程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并纠正、制止工地违章作业行为,导致发生事故,对事故负有领导管理责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由牟定县应急管理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4)李某,男,施工总包单位项目部现场安全员。一是履行安全管理职责不到位,对外来劳务分包单位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不力,安全巡查检查不到位,未督促工地作业班组严格执行本单位规章制度和汽车式起重机安全操作规程,未及时制止和纠正现场违章行为。二是组织开展作业现场安全风险隐患辨识不足,督促工地开展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不力,对吊装作业现场履行监管职责不力,对事故负有监督管理责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六)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建议由牟定县应急管理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2.对事故责任单位的行政处罚建议

(1)安徽方兴恒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未建立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监管人员未履职,现场监管责任缺失,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内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形同虚设,现场违章违规作业,施工管理混乱,存在较大安全隐患,最终酿成事故的发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一、二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事故负有直接管理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由牟定县应急管理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2)某公司施工总包单位项目部。履行项目总包单位安全管理职责不力,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工地现场安全监管,对外来分包单位作业班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不到位,定期进行安全检查不严不实;督促现场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不力,未及时发现并采取措施消除事故工地的安全隐患。督促开展作业现场安全风险分析研判不力,现场安全监管人员履职不到位,对工地吊装作业班组安全检查和提醒不到位,对事故负有监督管理责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一、二款、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事故负有监督管理责任。建议由牟定县应急管理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四)其他处理建议

1.监理单位。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监理职责不到位。对施工现场违章行为未及时纠正和制止,对事故负有安全监理责任。建议由建设单位依法进行调查处理,处理结果反馈牟定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备案。

2.建设单位。基本履行了安全管理职责,但统筹建设项目发展和安全方面有差距,因发生事故,对事故负有监督管理责任。建议交建设单位对相关责任人进行约谈提醒,进一步压实安全生产管理责任。

3.牟定县水务局。一是履行行业部门监管职责不到位,未按照“三管三必须”的要求将行业所辖工程纳入日常安全监管;二是按楚办通〔2024〕62号落实安全生产风险隐患全覆盖全链条常态化工作机制有差距,领导班子未每月带队开展水利在建项目安全巡查检查和督查,未督促所辖工程项目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对事故负有监督管理责任。责令向牟定县人民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检查报牟定县安委会办公室备案。

4.凤屯镇人民政府。基本履行了安全生产属地管理职责,但发现问题和督促指导工地整改隐患能力不足,对本辖区所辖工程在建项目工地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时不认真不细致,未能发现事故工地存在的潜在安全风险隐患,督促企业及时整改,导致事故发生,对事故负有属地管理责任。责令向牟定县人民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检查报牟定县安委会办公室备案。

5.刘某,男,施工监理部渡槽现场监理。按职责监督工地安全管理工作不力,监督施工单位落实安全措施、严格执行吊装专项方案、开展作业区风险研判不到位,未在关键作业时段旁站监管,对事故负有安全监理责任。建议由建设单位依法依规进行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反馈至牟定县安委会办公室备案。

六、事故主要教训

(一)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不力

此次事故的发生,充分暴露出施工总包单位项目负责人、现场管理人员、现场班组长履行安全监管职责不到位。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不力,事故发生单位管理制度不健全,操作规程不完善,安全防护措施落实不到位,现场施工监督管理存在严重漏洞,安全措施打折扣,未有效落实到具体施工过程和环节。参与项目建设的总包单位、监理单位安全监管责任链条未压紧压实,有上紧下松现象,责任未压实至基层一线施工班组末稍,监管盲区长期存在,事故风险隐患未得到有效管控和及时治理。

(二)相关部门监管不到位

水利部门和属地政府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论述和指示批示有差距,履行“一岗双责、党政同责”和安全生产“三管三必须”监管职责不到位,部分单位班子成员未按牟定县安全生产风险隐患全覆盖全链条常态化管理办法的要求,每月未对所辖工程项目按月开展安全检查和督查,督促项目建设相关企业落实安全措施,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

(三)安全发展理念树得不牢固

建设单位、参建单位未将习近平总书记“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时时放心不下”的要求落实到具体工作中,漠视工程施工中的安全生产基础薄弱环节、短板弱项,监管责任未压实至一线末稍,日常监管不严不实,巡查检查流于形式,注重走过场,工作虚化。部分参建单位重效益轻安全,重视工程施工进度,忽视工人的生命安全,总是心怀侥幸,隐患排查治理走过场,未真抓实改。

七、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建议

(一)安徽方兴恒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严格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一是要对照国务院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的工作要求,及时制订完善企业的治本攻坚三年行动方案,健全完善公司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提升本质安全管理水平。二是要强化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加强施工现场管理,抓实一线施工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班组安全技术交底、各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等相关工作,及时发现并督促整改生产过程中存在的各种违规操作、违章行为,消除事故隐患。三是要加强机械、车辆、工程设备的管理,定期进行检修和保养维护,确保运行安全。四是要深刻汲取本次事故带来的惨痛教训,认真分析事故原因,对标整改,做到警钟长鸣,防止同类事故的再次发生。

(二)某公司施工总包单位项目部应全面履行直接管理责任

一要深刻汲取本次事故教训,组织工地全面开展隐患排查治理,确保不留死角和盲区,防范事故的再次发生。要进一步加强管理,优化考核奖惩措施,压实管理责任,提升工地安全管控能力。二要进一步强化对外来劳务公司的统一协调管理,加大督促检查力度和频次,杜绝工地违章作业行为。三要有针对性地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向一线施工作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风险隐患、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处置措施,切实提高一线作业人员安全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从根源上防范事故的发生。

(三)施工监理单位项目部应依法履行监理责任

要严格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2013)等法律法规和规范的要求,进一步压实现场监理责任,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管,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督促整改;要监督施工单位、劳务公司制定和完善规章制度及岗位操作规程。要监督项目总包单位、劳务公司对一线作业人员开展三级安全教育培训,监督各参建单位严格执行现场安全技术交底、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和强化各类工程机械、车辆、设备的安全检修管理。针对人工与机械设备交叉作业场所,要编制和完善施工方案,并进行旁站监管,确保事故不再发生。

(四)建设单位应树牢安全发展理念

要牢固树立安全生产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始终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以“时时放心不下”的要求扛起安全生产的政治责任。要进一步加强工程项目的考核管理工作,细化制定管用的措施,压紧压实参建各方的安全责任链条,紧盯重要时段、重点工地、重点环节、重要部位,采取“人防、技防、管理防”等措施落实到位,防范较大事故的发生,牢牢守住安全底线。

(五)牟定县水务局应认真履行行业部门监管职责

一是要按照安全生产法和“三管三必须”的要求,压实领导班子分工责任,严格落实牟定县安全生产风险隐患全覆盖全链条常态化闭环管理工作机制,按规定的频次,定期对工程建设项目开展暗访和督促检查,监督各参建单位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二是从严管理。对监管过程中发现项目工地安全管控体系不健全、操作规程不完善、安全生产教育不到位、违规操作、违章作业等问题的,要坚决依法依规给予处罚和加以惩戒。三是要深刻汲取本次事故的惨痛教训,举一反三,开展水利行业排查整治,督促施工企业加大安全投入力度,强化安全保障,依法依规组织施工,做到警钟长鸣,防范事故的再次发生。

(六)凤屯镇应切实履行属地监管责任

要对照安全生产治本攻坚“职责清单”和“年度任务清单”,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压实班子成员工作责任,认真履行安全生产属地监管职责,抓实辖区安全生产管理,加大对在建项目的安全监管和巡查检查力度、频次,督促工地及时消除事故风险隐患,牢牢守住安全生产的底线和红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