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县长办公会议议事决策程序,提高会议质量和效率,根据《牟定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以及政府工作的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县长办公会议是县人民政府的重要议事决策制度,按照民主集中制和行政首长负责制的原则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县长办公会议主要研究、处理县人民政府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主要包括:
(一)传达国家、省、州重要会议精神,通报县委常委会、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常委会近期会议议定事项。
(二)安排县人民政府重大活动、重要会议和有关专项经费开支。
(三)统筹协调县长、副县长的工作安排和公务活动,研究部署阶段性重要工作。
(四)讨论决定县人民政府领导工作分工,研究决定县人民政府领导分工职责范围内的专门问题。
(五)听取副县长分管领域工作进展情况汇报,并对需要其他副县长配合解决或存在意见分歧的问题进行研究协调。
(六)协调解决各乡镇、县人民政府各部门之间有意见分歧的问题。
(七)研究提交县人民政府常务会审议的有关事项,落实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决定的事项。
(八)讨论决定需要县人民政府领导集体研究决策的有关问题。
(九)县长认为需要由县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
第四条 县长办公会议由县长召集并主持,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具体会议时间由县长确定。
第五条 县长办公会议由县政府办公室具体承办。会前由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与各位分管副县长沟通,提出县长办公会议研究讨论的议题,收集汇总后报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审核,呈送县长审定。
第六条 根据工作需要,县长可以直接决定县长办公会议议题。
第七条 县长办公会议议题、时间确定后,由县政府办公室及时通知参会人员及有关部门准备会议材料。会议材料要求简洁、准确、主题突出,提供充分的决策依据,并按照有关规范和要求报送县政府办公室装夹分送。
第八条 提交县长办公会议讨论的事项必须经职能部门调研协调提出明确意见。涉及政策法规的问题,需县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审核并提出明确意见;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和单位的事项,提请部门须事先做好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或由分管副县长、县政府办公室联系副主任组织做好协调工作。经协调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各相关部门要分别说明理由、提供依据,提交会议讨论。
第九条 参加县长办公会议的部门和乡镇,原则上由行政正职或主持工作的副职参加,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的,应向会议主持人请假,获准后可委托副职参加会议。
第十条 参加县长办公会议的人员应严格遵守会议纪律和保密纪律,不得泄露和扩散会议讨论的涉密内容。
第十一条 县长办公会议实行一事一议,汇报人发言要开门见山,言简意赅。与会人员应紧紧围绕议题积极发言讨论,明确表明意见,相同意见一般不再重复,不发表与议题无关的意见。县长综合各方意见后作出最终决定。
第十二条 规范性文件及关系国计民生的重大事项,县长办公会议只确定原则和框架,如情况紧急需要及时作出决策的,会后需报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确认。
第十三条 县长办公会议由县政府办公室明确专人负责会议记录,并在会后整理形成会议纪要,经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主任审核后,报县长审定签发。会议纪要一般应在会后3个工作日内印发。
第十四条 县长办公会议决定的事项,有关部门和乡镇必须坚决执行,抓紧办理。执行中如有问题,应及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
第十五条 县长办公会议决定事项由县政府督查室负责督办落实,并及时将落实情况向县人民政府领导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