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牟定县人民政府专题会议工作规则

索引号:11532323015172622Y-/2018-1214053 公开范围:公开 发文日期:2015年12月29日 主题词: 文  号: 著录日期:
 

   第一条 为促进县人民政府专题会议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确保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提高议事效率,确保会议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县人民政府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县人民政府专题会议(以下简称专题会议)由县长或副县长主持召开,研究、协调和办理县人民政府工作中的专项工作,根据会议内容确定专题会议组成人员,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 

  第三条 专题会议的主要任务:

  (一)研究贯彻省、州专项工作会议精神。 

  (二)研究制定上级专项工作落实方案和具体工作措施。 

  (三)研究分管工作范围内需要统筹协调的业务事项。 

  (四)研究推进牵头落实的具体业务及目标事项。 

  (五)研究推进全县性专项活动的组织实施。 

  (六)研究推进分管工作范围内的临时性、阶段性工作。 

  (七)协调处理分管工作范围内突发性事件。 

  (八)研究推进上级和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对某一具体问题要求的贯彻落实。 

(九)研究推进乡镇、部门请求县政府解决的具体问题。 

  (十)县政府其他需要研究处理的具体业务事项。 

  第四条  专题会议议题由县政府领导确定。 

  第五条 专题会议由县政府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牵头组织,县政府办公室具体承办。 

  (一)会议通知。专题会议议题、时间确定后,由县政府办公室及时通知参加会议的部门(单位)。 

  (二)会议材料准备。专题会议正式议题确定后,由县政府办公室指定有关部门(单位)根据情况准备书面材料。 

  (三)会议签到。参加会议的人员,须于会前10分钟在会议室签到,并领取会议材料。 

  (四)会议记录。由县政府办公室做好会议记录。 

  (五)会议汇报。专题会议由会议召集人介绍或说明有关情况,或由召集人指定有关部门(单位)汇报有关情况。 

  (六)会议决定。汇报结束后,与会人员充分发表意见。最后,由会议召集人综合与会人员的意见作出决定。 

  (七)会议纪要。专题会议原则上应编印会议纪要。专题会议纪要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起草,经县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审改、主任审核,呈送安排召开会议的领导签发。一般情况下,会议纪要在会后3个工作日内印发。

  第六条 提交专题会议讨论研究的议题,一经作出决定,各有关部门(单位)必须按照会议纪要执行,不得借故推诿扯皮或拖延不办。

  第七条  各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会议纪要的要求,及时向县政府办公室反馈办理结果(重大事项由县政府督查室进行督查督办)。 

  第八条 参加专题会议的人员必须按时到会,不得无故缺席或迟到、早退,遵守会议纪律。

  第九条 参加专题会议的人员须是有关部门(单位)负责同志,其在会议上的表态视为部门(单位)意见。无故不参加会议的,由县政府予以批评或通报。

  第十条 专题会议决定的事项,凡未确定对外公布的,与会人员要严格保密。会议文件要妥善保管,不宜扩散的离会前要退回。 

第十一条 本规则由牟定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