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牟定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以下简称政府全体会议)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建设,促进政府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县人民政府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政府全体会议由县长、副县长和政府工作部门的行政主要负责人组成。
第三条 政府全体会议由县长或者县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县长召集和主持。
第四条 政府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
(一)贯彻落实上级党委、政府及县委的重大决策部署。
(二)讨论决定县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总结和部署县人民政府的重要工作。
(四)讨论提请县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等重要报告草案。
(五)通报有关重大情况。
(六)讨论其他需要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决定的事项。
第五条 政府全体会议须三分之二以上组成人员到会方可召开。
第六条 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的内容,由县长或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确定。
第七条 提请政府全体会议讨论的议题,由议题主办单位按照科学民主决策程序经过充分论证和协商,按公文处理程序经分管副县长协调或者审核后提出,报县长确定。
第八条 政府全体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1次,如特殊情况可适时召开。
第九条 政府全体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主要任务是拟定会议方案、准备会议文件和会场、印发会议通知、落实出席会议人员、做好会场服务等。会议方案经县长审批同意后,县政府办公室应当及时下发会议通知;议题主办单位应按照要求提前准备汇报稿和有关议题材料并报送县政府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一般应将会议通知、议题安排和议题材料在会议召开前分送与会人员。
第十条 政府全体会议根据需要,可安排县级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可邀请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县人武部、县纪委、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领导同志,县委、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有关工作部门负责人,县人民团体负责人参加。列席人员根据会议内容确定。研究涉及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及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时,可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或者公民代表列席。
第十一条 政府全体会议组成人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须以书面形式向县长请假;如对议题有意见或建议,可在会前提出。列席会议人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须以书面形式向县政府办公室请假,未经同意不得由他人代替出席会议。
第十二条 政府全体会议讨论议题要充分发扬民主,对意见分歧较大的议题,应缓议。
第十三条 对提请政府全体会议审议的议题,由议题主办单位在会上作出说明。
第十四条 政府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的议题形成的文件,由县长或县长委托常务副县长签发,以县人民政府或县政府办公室的名义下发实施或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报送有关单位与部门。
第十五条 政府全体会议决定的重大事项的落实情况,由县政府督查室负责督查,定期向县人民政府报告督查情况。
第十六条 政府全体会议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会议记录和会议纪要编发工作,会议纪要由县长或县长委托常务副县长签发。
第十七条 政府全体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宜于公开的,应及时报道公开。县政府办公室负责新闻稿的审核,报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审定,如有需要报县长审定。
第十八条 政府全体会议材料(含音像资料)要按相关规定及时整理归档。
第十九条 本规则由牟定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