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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县长权力清单

索引号:11532323015172622Y-/2018-1214033 公开范围:公开 发文日期:2015年12月29日 主题词: 文  号: 著录日期:
 

(一)贯彻落实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委、政府的决议决定,执行县党代会、县人代会、县委全会、县政府全会、县委常委会和县政府常务会的决议决定

(二)参与县政府集体领导和决策。

(三)按照县政府分工负责分管范围内的工作。受县长的委托,负责某方面的专项任务;围绕政府工作目标和任务,具体部署分管范围内的工作,并经常进行检查监督,对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事项,及时向县长报告,并提出解决的意见和建议,经县政府决定后组织实施。

(四)对分管部门的工作进行督促检查,研究解决其提请的重大问题,需要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讨论的,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建议。对各部门和乡镇政府请示的问题,凡已有原则规定的,应及时负责处理;涉及其他副县长分管的工作,要同有关副县长商议决定。对分管工作中出现的重大突发事件和群体性事件进行处置。

(五)负责分管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安全生产工作,指导分管部门队伍建设、作风建设。

(六)对事关全县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和党的建设等方面重大问题向县委、县政府和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建议。

(七)收集反映基层和群众对县政府工作的意见建议。

   (八)完成上级党委、政府和县委、县政府安排的其他工作。